恒润股份(60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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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37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获批首次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8] - 公司注册资本为44085.8003万元[10]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21]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440858003股,均为普通股[22] 股东与股份 - 发起人承立新、周洪亮、佳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认购2880万股(占比48%)、720万股(占比12%)、660万股(占比11%)[21]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3] - 董事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32]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1] 股东会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6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61] - 年度股东会提前二十日、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71]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7]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115]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1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五天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随时召开[120][122] 利润分配与报告披露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63]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163]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163] 其他 - 公司党组织书记由董事长担任[161] -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160]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告和披露信息的媒体[195]
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37
资金占用制度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5]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4] 资金使用规范 - 与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6] - 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使用[6] 责任与管理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10] -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并上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查情况[10] 报送与处理 - 需按规定报送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11] - 发生资金占用应制定清欠方案并报告公告[11] 违规处分 - 董事、高管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资产将受处分[15] 控股股东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17]
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37
董事选举制度 - 特定情况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5] - 独立董事与普通董事选举分开投票,投票权数计算不同[11] - 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及多轮选举计算方式[12] 投票规则 - 选票投票权总数超合法数目或候选人最低得票不达标则无效[14][15] 当选条件 - 当选董事需有效投票权数超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6] 特殊情况处理 - 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确定当选[16] - 得票相同超应选人数需再次投票[16] - 一次投票未选够人数需再次投票或下次补选[16] 细则说明 - “以上”等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18] - 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3]
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37
子公司权益与管理 - 公司按资本额享有子公司相关权益,实行集权和分权结合管理原则[7] - 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超50%[6][7] 人员管理 - 子公司董事由股东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分公司总经理由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9] - 子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述职报告,连续两年考核不符要求予以撤换[12] 设立与变更 - 子公司设立需董事会决议,分公司设立需经初审和总经理批准,变更、注销需书面说明并经签字确认[17] 印章管理 - 10人以下分支机构印章由总经理亲自保管,10人以上可授权专人保管并备案[18] 财务与信息管理 - 子公司、分公司每月次月一周内上报财务报表,季度结束后两周上报财务数据明细[25] - 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提供对公司形象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7] 审计与考核 - 公司内审部有权不定期对子公司、分公司实施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24] - 子公司、分公司配合公司完成合并报表外部审计及内部审计[29] -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财务制度执行、经济效益等审计[30] - 子公司、分公司全力配合审计,提供所需资料[31] - 公司内审部审计后出具报告,评价事项并提整改意见[32] - 子公司、分公司考核与奖罚依公司制度执行[33] 制度相关 - 制度与相关规定抵触时以规定为准[34]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35]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审议批准[3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7]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8]
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37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10] 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1]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对其重新论证[14]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4]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6]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6]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0] 节余资金审议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闲置资金补充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8]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审计相关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28] - 过半数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专项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0] 资金使用说明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21] 配合工作 - 公司需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31]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上交所[32]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4]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上交所及证监会惩戒或查处[3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4] - 制度与相关法律相悖时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34] 制度修改与解释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审议批准[3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5][36]
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37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对江 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下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 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称 "《 公 司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 法 》(下 称 "《 证 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 ...
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37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9] 股东会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其他规定 -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18] - 公司发生交易,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相关规定[18] -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相关规定[18] -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特定相反方向两个相关交易时,按单个方向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相关规定[18] - 公司交易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合约、展期的,应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8] - 公司应根据交易类型按上交所规定披露交易相关信息[19] -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等发生的交易,可免于按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另有规定除外[1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2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3][24]
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37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 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
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37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
恒润股份(603985) -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37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江阴市恒 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