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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芯片(60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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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芯片(600877) -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0-30 10:49
人员离职披露 -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高辞职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5] 人员补选 - 董事提出辞职,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5] 手续办理 - 董高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7] 股份转让限制 - 董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9] - 任期届满前离职董高,在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总数25%[9]
电科芯片(600877) -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0-30 10:49
股份转让 - 公司董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全转[8] - 新增无限售股当年可转25%,新增限售股计入次年可转基数[8] 股票买卖限制 - 董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不得买卖公司股票[6] - 董高在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不得买卖公司股票[6] 信息申报 - 新任董高分别在任职事项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信息[11][12] - 现任董高信息变化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信息[12] 减持计划 - 董高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披露减持计划[12] - 减持完毕或未完毕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公告[13] 制度相关 - 制度依相关法规及章程执行,不一致以规定为准[1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8]
电科芯片(600877) -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30 10:49
制度适用人员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子公司负责人及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3] 责任追究原则 - 实行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等原则[3] 责任追究流程 - 董事会秘书收集追究责任资料并提处理方案报董事会[3] - 审计部门收集资料调查差错责任原因并提交董事会[6] 责任追究情形 - 年报披露违规、存在重大遗漏等应追究责任[4][5] - 因差错被监管采取措施应追究责任[7] 责任处理方式 - 情节恶劣从重或加重惩处,有效阻止不良后果从轻或免处理[7][8]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警告等,可附带经济处罚[8]
电科芯片(600877) -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10-30 10:49
年度报告工作 - 公司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3] 审计工作安排 - 财务总监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材料[3] 独立董事权力 - 2名以上独立董事联名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5] - 独立董事对年报异议,可独立聘请外部机构,费用公司承担[5] 独立董事义务 - 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信息保密义务[5] - 独立董事在年报就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6] - 独立董事编制披露述职报告并向股东会报告[6] - 独立董事自查独立性,董事会评估并披露意见[6]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6]
电科芯片(600877) -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10-30 10:49
董事会秘书聘任 - 原任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4] - 聘任后向交易所提交董事会推荐书等资料[5] 候选人与培训 - 候选人培训时间不少于36个课时[14] - 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14] 任职限制与解聘 - 受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不得担任[5] - 连续三月以上不能履职应一月内解聘[5] 职责代行与会议 - 空缺超3个月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职责[7] - 重大事项会议应告知列席并提供资料[11] 保密与制度 - 应签订保密协议并持续履行义务[11] - 制度经审议批准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16]
电科芯片(600877) -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10-30 10:49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
电科芯片(600877) -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0-30 10:49
战略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5] 会议规则 -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1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委托规则 - 每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其他委员委托[12] -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12] 实施细则 -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5]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5]
电科芯片(600877) -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30 10:49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电科芯片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的有 关信息。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所 ...
电科芯片(600877) -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30 10:49
第一章 总 则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
电科芯片(600877) -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0-30 10:49
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电科芯片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 事);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