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6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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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8-06 14:12
交易方案 - 狮头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杭州利珀科技97.4399%股份 [1] - 交易涉及14名交易对方包括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 - 同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合规性声明 - 董事会认定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规定 [1][2] - 交易符合第四十三条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2] - 交易符合第四十四条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要求 [2][3] 资产与业务安排 - 交易后不会出现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2] -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 [2] - 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 信息披露与执行保障 - 已在交易报告书中披露最近十二个月规范运作情况及交易后经营战略 [3] - 明确披露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3] - 交易对方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3]
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8-06 14:12
交易方案 -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 [1] - 交易对方包括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手方 [1] - 公司将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合规性声明 -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2] - 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 [1] - 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且相关事项影响未消除的情况 [1] - 公司未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 [1] - 公司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侦查的情形 [1] - 公司确认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
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8-06 14:12
交易方案 - 狮头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97.4399%股份 [1] - 交易同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合规性声明 -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1] - 相关主体最近36个月内未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1][2]
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6 14:12
交易方案调整内容 - 交易标的从利珀科技100%股份调整为97.4399%股份 减少2.5601% [1][2] - 交易对方王旭龙琦原持有41.7727%股份参与交易 调整为39.2126%参与 剩余2.5601%不参与交易 [2] - 上市公司承诺在具备条件后一个月内现金收购剩余2.5601%股份 [2] 交易结构特征 - 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方式收购资产 [1][2] - 配套募集资金对象为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2]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互为前提 任一未获批则两项均不实施 [2][3] 方案合规性认定 - 交易对象未发生变更 符合不构成重大调整情形 [3] - 标的资产比例变动未超过20% 且对生产经营无实质性影响 [3] - 配套募集资金未新增或调增 符合不构成重大调整规定 [3] 公司治理程序 - 方案调整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4]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4] -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合规核查意见 [4]
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8-06 14:12
交易方案概述 -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 [1] - 同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 审批进展与程序 - 交易已通过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 - 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2] -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已进行披露并作出风险提示 [2] 标的资产状况 - 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且无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 [2] - 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2] 交易影响分析 - 交易将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并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2] - 有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和独立性 [2] - 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 公司将切入机器视觉领域并打造第二增长曲线 [2] 合规性声明 - 董事会认为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 [3]
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8-06 14:12
交易方案 -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 [1] - 交易对方包括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股东 [1] - 公司拟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保密措施 - 公司严格遵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保密义务 [1] - 限定敏感信息知悉人员范围并告知其保密义务 [1] - 与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条款 [1] -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登记备案 [1] - 编制交易进程备忘录并经签字确认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1] -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经办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信息保密管理 [1] 制度声明 - 公司声明已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和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2] - 强调在依法披露前严格履行了信息保密义务 [2] - 董事会出具关于本次交易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文件 [2]
狮头股份: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6 14:12
交易方案 -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 [1] - 交易同时包括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 [1] -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 [1] - 本次交易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2]
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8-06 14:12
交易方案 -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 [1] - 交易对方包括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主体 [1] - 公司拟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第三方聘请情况 - 本次交易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 [1] - 除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1] - 聘请行为符合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规定 [1]
狮头股份: 东方证券关于对狮头股份本次交易在充分尽调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证券之星· 2025-08-06 14:12
交易结构 - 狮头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杭州利珀科技97.4399%股份 [1] - 交易对方包括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股东 [1] - 同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独立财务顾问职责 - 东方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1] -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等法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1] - 对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 专业承诺 - 保证所出具专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 - 声明所发表意见完全独立 [1] - 假设交易各方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否则不承担相关风险责任 [2] 信息披露质量 - 确认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2] - 核查意见与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披露文件无实质性差异 [2] - 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监管要求 [2] 合规性审查 - 重组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2] - 内核机构已审查并同意出具专业意见 [2] - 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或证券欺诈问题 [2]
狮头股份: 东方证券关于狮头股份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8-06 14:12
交易结构 - 狮头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杭州利珀科技97.4399%股份 [1] - 交易涉及14名交易对方包括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 - 同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控制权状况 -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1] - 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仍为吴靓怡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家辉先生 [1] - 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1] 监管合规认定 - 东方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