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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6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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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第1次修订)
2025-10-27 08:32
委员会组成与会议规则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4]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前5日通知委员[12]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要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13] 职责与流程 - 负责制定董事、高管考核标准并考核[6] - 董事薪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8] - 高管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8] 下设机构 - 下设考核组提供被考评人员资料[4] - 下设工作小组提供公司有关资料[10] 实施细则 -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8]
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2025-10-27 08:32
大股东及董高交易通知 - 大股东及董事、高管等买入前2个交易日或卖出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买卖计划[6] 董高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8] - 董事、高管以自然年度最后交易日持股数为基数算可转让股份数[8] - 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15] 减持规定 - 大股东、董事、高管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披露,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1] -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集中竞价90日内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1%[11] -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大宗交易90日内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2%,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减持[12] -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5%,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减持[12]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13] -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90日内继续减持仍要遵守规定;协议转让致不再是大股东,减持后6个月内遵守规定[13] 交易限制时段 - 大股东因违法犯罪被立案等未满6个月不得减持[16] - 大股东及董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18] 信息披露 - 大股东及董高计划转让股份,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二个交易日报告公告[21] - 大股东及董高股份被强制执行,收到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22] - 大股东及董高股份变动,2个交易日内(含当天)申报披露[22] 违规处理 - 大股东及董高违规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公司可追究责任[25]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批准之日起实施[27]
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2025-10-27 08:32
信息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 - 董事等涉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时需保密[2] - 无法律规定应拒绝外部单位报送信息要求[4] 信息报送规定 - 依法报送信息时需登记外部人员为内幕知情人[5] - 书面提醒外部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告知制度规定[6] 违规处理措施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未公开信息及违规交易[7] - 信息泄露应通知公司,公司向监管机构报告处置[8] - 违反制度致损失公司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移送司法[4] 制度生效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生效[6][7]
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2025-10-27 08:32
信息管理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敏感信息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3] 股份与交易报告 -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等情形需书面通知董事会[5] - 常规交易资产总额占比超10%等多种情形需报告[7] 关联交易报告 - 与关联自然人经营性交易超30万元需报告[7] - 与关联法人经营性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比超0.5%需报告[7] 重大事项报告 - 重大诉讼、仲裁金额占比超10%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2025-10-27 08:32
公司治理 - 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完善治理机制[2] - 独立董事确保年报真实准确完整[2] 工作流程 - 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提取管理层汇报[3] - 财务负责人在年审前提交审计安排[4] 监督职责 - 独立董事检查拟聘会计师资格[3] - 对年报有异议可聘外部机构审计[3] 沟通保密 - 董事会秘书协调独立董事沟通[3] - 编制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3]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6]
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第1次修订)
2025-10-27 08:32
提名委员会组成 - 由3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5] 提名委员会任期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提名委员会职责 - 拟定董事等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建议[6] 提名委员会会议 - 提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 表决方式多样,临时会议可通讯表决[13] 实施细则 -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8]
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2025-10-27 08:32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公司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并享有相应 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由董事、 ...
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7 08:32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管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5] 补选规定 - 董事辞职,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5] 离职手续 - 董事、高管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6] - 董事、高管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8] 股份转让 - 董事、高管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12]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高管每年减持不超所持股份总数25%[13] -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3]
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第1次修订)
2025-10-27 08:32
战略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5] 任期与职责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5] - 职责为提供战略意见、研究政策等[7] 决策与会议 - 决策需上报资料,经初审等流程[10] - 不定期开会,提前5日通知委员[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 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细则实施 -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日起实施[17] -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17]
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2025-10-27 08:32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2]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涉案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需报告[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需报告[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重大事项报告时间 - 重大事项超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应报告原因、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此后每三十日报进展[3]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在拟提交审议、协商谈判、负责人知晓等最先发生时点预报重大信息[3]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需及时报告[8]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报告[8] 信息上报管理 - 董秘办询问进展,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复并提供资料[8] - 高管应敦促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整理应披露信息[8] - 未经授权,各部门等不得代表公司对外披露信息[8] 责任追究 - 未及时上报应上报信息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承担一切责任[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未及时上报,公司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股东担责[8]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9] - 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