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600032)

搜索文档
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7-07 09:45
董事选举规则 - 累积投票制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3]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人选[6] 投票权计算 - 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权数为股份总数乘应选人数之积[10] - 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权数同理[10] 当选规则 - 得票高且超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当选[13] - 当选人数不足有不同填补方式[13][15] 特殊情况处理 - 得票相同等情况有相应选举办法[15] - 未列出情况协商或按多数股东意见办[17] 细则生效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生效并由其解释[17][19]
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2025-07-07 09:45
担保审核 - 对外担保须审核被担保对象资信,被担保对象应符合多项要求[5][6] 担保审批 - 为股东等关联方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关联方担保有额外规定且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情况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1] 担保管理 - 担保合同签署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14] - 被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须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15] 制度规定 -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27]
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7-07 09:45
董事会会议召开规则 - 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各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4] - 八种情形下10日内召集主持临时会议,提前5日通知,紧急可口头[5][6] - 定期会议变更通知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3日发出[7] 董事会会议出席与表决 - 需过半数董事出席,一名董事一次接受委托不超两名,独董不委托非独董[8]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出席或12个月超半数需书面说明披露[9] - 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3][14] - 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过半数出席且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4] 其他规定 - 两名以上独董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15] - 会议记录保存10年,含日期、地点等内容[17][18] - 与会人员保密,董事报告变化,高管执行决议[18] - 遇问题报告,提请董事会披露信息[19][20] - 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由董事会解释[21][22]
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7-07 09:45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6年[11] 独立董事履职规定 - 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职,公司60日内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2]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20]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非高管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3]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9] 会议制度 - 股东会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0] - 公司每年至少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6] - 专门会议提前3日通知,紧急情况除外[28] - 专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8] 事项审议规定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部分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公司支持措施 - 指定证券事务部等协助独立董事履职[31]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1] - 按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33]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提前三日提供资料[33] - 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34] - 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34]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9]
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07-07 09:45
资金支取与置换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5]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9]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可免特定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可免特定程序[20]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为非保本型[11]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4种情形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8]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9]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7项内容[19]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0] 监督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随年报披露[25] - 保荐机构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有权监督检查公司应配合[25]
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2025-07-07 09:45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上市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4] - 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不超25%,不超1000股可全转[10] - 新增无限售股当年可转25%,新增限售股计入次年基数[10] - 实际离任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12] 买卖时间限制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不得买卖[5] 减持规定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董秘提前15日报告备案,披露区间不超3个月[9] 信息申报与管理 - 董事和高管在相关时点2日内委托董秘申报身份信息[11] - 股份变动2日内报告并公告[12] - 董秘每季度检查买卖披露情况[13] 违规处理 - 违规买卖证监会依《证券法》处罚[15] - 董秘报告违规行为给监管机构[15] - 公司设责任追究机制,董事会实施[15] - 违规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15] - 责任人担责、说明、备案,重大影响公开致歉[16] 办法相关 - 办法由董事会解释修改,通过之日起实施[18] - 买卖证券提交问询函,董事会确认[19]
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7-07 09:45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等情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3] 召开流程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10日内反馈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8][9] - 董事会同意后,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8][9] - 年度股东会提前20日、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股东[15]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5]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5]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 一年内重大资产交易等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9]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后,公司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31]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3] 董事选举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董事候选人[35]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36]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8] - 股东会记名投票表决,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39] 表决流程 - 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表决时当场公布结果[39] - 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等方式,主持人宣布表决情况和结果[39]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人数等内容[40]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41] 其他 - 主持人或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可要求点票[42]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不少于10年[43] - 召集人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特殊情况需采取措施并公告报告[43]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组织贯彻,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结果向股东会报告[45] - 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8]
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25-07-07 09:45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 - 2021年4月2日经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800万股,于2021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4675324元[7] 股权结构 - 公司股改时发行股份总数为187200万股,每股金额1元[19]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144000.00万股,持股比例76.92%[19] - 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认购43200.00万股,持股比例23.08%[19]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2404675324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19] 股份限制与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21]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6]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规定[30]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相关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请求诉讼[37]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0]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0]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7]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59]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74]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74]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10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6]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13] 专门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128]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130]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为5名[135] -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135]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135] 管理层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139] -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141] - 公司设总法律顾问1名,负责法律、合规事务工作[154] 财务与分红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59]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59]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62] -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164] 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聘用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业务,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185] 公司合并与分立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94] - 公司合并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95] - 公司分立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96]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97]
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07-07 09:45
资金管理 - 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占用资金长效机制[2] - 控股股东不得在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4] 关联交易 - 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等的关联交易,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5] 资金清偿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非现金资产清偿[7] 履职要求 - 董事和高管应勤勉履职,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9]
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07-07 09:45
内部审计责任 - 内部审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3] -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19] 报告与检查频率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每年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5]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6]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检查并提交报告[17] 审计流程 - 审计组人员不少于2人[13] - 审计组提前3天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业务实施时送达[13] - 被审计单位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提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14] - 被审计单位1个月内上报审计整改情况[14]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20] - 受聘审计机构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2]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时披露相关报告[22] - 实行分类整改、挂号销号机制[19] - 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审计整改监督管理责任[19] - 对审计绩效优良者给予表彰奖励[23] - 内审建设和审计工作纳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2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