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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9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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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2024-08-09 10:47
公告编号:2024-049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远大"、"发行人"或"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申请已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 意,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062 号文同意注册。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 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 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及网上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战略配售在招商证 券处进行,网上发行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初始发行数量为 7,30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50,896,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4.34%(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太湖远大: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2024-08-09 10:41
4-1-1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Gongzheng Tiany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SGP 下载 天锡 36 (510) 68798988 6 (510) 68567788 : mail@gztycpa.cn Wuxi , Jiangsu , China Tel: 86 (510) 68798988 Fax: 86 (510) 68567788 E-mail: mail@gztvcpa.cn 计报告 苏公 WI2022]A1261 号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太湖远大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太湖远大、终止运营或别 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太湖远大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 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 ...
太湖远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24-08-09 10:37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Gongzheng Tiany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SGP 中国 江苏 元锡 Wuxi . Jiangsu . China 觉机:86 (510) 68798988 Tel: 86 (510) 68798988 Fax: 86 (510) 68567788 传真:86(510)68567788 E-mail: mail@gztvcpa.cn 电子信箱: mail(@gztycpa.cn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苏公W[2024]E1055号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远大)董事 会《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涉及的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 性的认定进行了鉴证。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 其有效性是太湖远大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
太湖远大: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2024-08-09 10:33
股权结构 -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3] - 公司股票每股面值 1 元[10] - 赵勇持股 545.2 万股,持股比例 27.260%[11] - 俞丽琴持股 437.5 万股,持股比例 21.875%[11] - 潘姝君持股 100 万股,持股比例 5.000%[11] - 俞华杰持股 300 万股,持股比例 15.000%[11] - 徐琨持股 100 万股,持股比例 5.000%[11] - 于丽敏持股 100 万股,持股比例 5.000%[11] - 钱爱荣持股 100 万股,持股比例 5.000%[11] - 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12] 决策审议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可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24]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5]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上等多类重大事项[28][29][30][32][34][53]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54] 会议相关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举行[34] - 多种情形下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相应时间要求[35][3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2]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2]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51] 人员任职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有任职限制条件[63]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70]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81] -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86]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90] 财务相关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等报告[93]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94] -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满足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等条件[96] - 公司未来12个月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超一定标准,可不分现金红利[97] -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97] 其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由股东大会决定审计费用[104]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有相应通知债权人等程序[108]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11] - 公司应在法律规定变化等情况修改章程[116]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工作[117][118]
太湖远大:上市保荐书
2024-08-09 10: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上 市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CMS @ 招商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3-2-1 太湖远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下称"《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下称"《北交所保荐业务管 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 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出 ...
太湖远大: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2024-08-09 10:31
4-4-1 4-4-4 | 项目 | 2023 年 1-6 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损失以"-" 填列) | 43,383.90 | 2,476.70 | -36,976.18 | 4,637.16 | | 合 | 43,383.90 | 2.476.70 | -36,976.18 | 4,637.16 | | 项目 | | 2023 年 1-6 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 --- | --- | --- | --- | --- |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 1,648,022.78 | 1,774,564.15 | 1,172,022.01 | 1,721,668.34 | | 合 | it | 1,648,022.78 | 1,774,564.15 | 1,172,022.01 | 1,721,668.34 | | 项目名称 | 2023年1-6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
太湖远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
2024-08-09 10:31
公告编号:2024-050 1、本次发行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 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战略配 售在招商证券处进行;网上发行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50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 业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为 17.00 元/股。本 次发行的价格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 3、已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网上申购。 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远大"、"发行人" 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 ...
太湖远大: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2024-08-09 10:31
发行股份情况 -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初始发行数量为73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34%(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 -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839.5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6.15%(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4] -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46.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总量的2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7.39%[4] - 发行人授予招商证券初始发行数量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3] 战略投资者情况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共9名,最终战略投资者不超过10名[5] - 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8个月,其余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7][10][25] 部分战略投资者信息 - 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为10,001万元人民币,股东中长兴金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占比99.99%,浙江鑫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比0.01%[12] - 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17年5月15日[19]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16年11月21日[26] - 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22年1月17日[35] - 复利汇通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亚锋持股59.00%、陆秀军持股21.00%、张进才持股20.00%[42][43] - 益兴投资注册资本10000万元,王彬持股60%、崔行来持股20%、朱士明持股20%[49] - 贝寅私募基金注册资本1000万元,鲍翔持股70.00%、上海旦孵旦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30.00%[54] -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郝筠持股50.00%,青岛晨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00%,杨鲁豫持股10.00%,刘薇持股10.00%,青岛卓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00%[64] - 广东力量鼎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3010万元,涂洁持股99.67%,广东力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0.33%[74][75] 合规情况 -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规定的禁止性情形[83] - 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规定[84] - 战略投资者符合选取标准,具备配售资格[84] - 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规定[84] -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无禁止性情形[84]
太湖远大: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8-08 14:03
会议情况 - 会议于2024年8月7日召开[2] - 应出席监事3人,出席和授权出席3人[3] 议案表决 - 调整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发行方案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5] -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7]
太湖远大: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2024-08-08 14:03
公告编号:2024-045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 事》《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调整后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当前证券市场最新政策要求和证 券市场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 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