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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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高集团: 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7:4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专门制度以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资金 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1]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1] 资金占用定义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无对价提供资金等行为 [1] 防范原则 -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 [2] - 禁止利用关联交易、重组、投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3] - 关联交易需及时结算 避免形成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 [3] - 明确禁止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代偿债务等行为 [3]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4]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5] 具体措施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 立即冻结违规方所持股权 [5] - 董事及高管对资金安全负有法定责任 需勤勉履职 [5] - 董事会负责审批关联交易事项 [5] - 资金审批支付需严格执行协议及管理规定 [5] - 财务部定期检查资金往来 审计部审核并上报审计委员会 [6]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需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 拒不纠正则向监管报告并提起诉讼 [6] - 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实施条件 [6] - 半年度及年度报告需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6]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占用专项意见 [6] 责任追究 - 董事及高管纵容资金占用将受处分 造成损失需赔偿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 -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违规资金占用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造成损失需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7] 制度执行依据 - 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 [1] - 未尽事宜或与法规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8]
安达智能: 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17:24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制度机制 明确禁止各类资金占用行为并规定严格的监管和追责措施 [1][2][3] 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资金占用定义 - 资金占用方式包括代垫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代偿债务 直接或间接有偿无偿拆借资金 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债权 以及无商品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资金等 [2] 防止资金占用措施 - 禁止通过垫付成本 代偿债务 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 委托投资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 无对价提供资金 无商业实质往来款 非公允利率存款 存款质押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占用资金 [2][3] - 关联交易需及时结算 不得形成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 [2] - 闲置资产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时需履行审批程序 签订协议并收取合理使用费用 [4] - 控股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经子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4] 责任主体与监督机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4]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 - 独立董事需关注资金往来情况 发现异常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 [5] - 注册会计师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需就专项说明公告 [3] -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分别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3] 资金占用清偿方式 - 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5] -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属于同一业务体系 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 不得使用未投入使用或无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5] - 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 最终定价需考虑资金现值折扣 审计评估报告需公告 [6] - 清偿方案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或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6] - 可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7] 追责与处罚措施 - 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追究占用方责任 [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资金占用的 董事会可给予处分或提议股东会罢免 [8] -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 董事会怠于履行职责时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备或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7]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京仪装备: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9 16:40
制度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1][2] - 涵盖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2]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方界定依据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3] - 关联方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资金占用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4]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无偿拆借资金等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资金的行为 [4] 禁止资金占用方式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12种具体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6]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变相占用资金 [6] 资金往来管理要求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明确结算期限 [7] -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7] 监督与检查机制 - 董事会需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及关联方交易 [8] -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定期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 [9] - 年报审计期间需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督促出具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 [9] 财务管控职责 - 财务负责人需监控与关联方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保证财务独立性 [10][11] - 财务部门需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办理与关联方的支付事宜 [15] - 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协议规定,防止非正常资金占用 [12] 责任追究机制 - 因资金占用造成损失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追责 [17] - 对协助侵占资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18] - 擅自批准资金占用的行为视为严重违规,涉及金额巨大时需通报股东会并严肃处理 [20] 资金清偿原则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履行审批程序并遵守国家规定 [19] - 在符合法规条件下可探索金融创新方式清偿,但需经批准 [19] 制度效力与解释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2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2][23]
当虹科技: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10:18
制度总则与适用范围 - 制度旨在规范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1] 资金占用定义与禁止行为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两类 [2] - 明确禁止通过垫支费用、预付投资款、代偿债务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2] - 具体禁止行为包括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汇票等十种情形 [2] 关联交易与担保管理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决策实施,避免非正常资金占用 [3] - 向关联方提供担保需遵循《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决策流程 [4] 内部职责与监控机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需勤勉尽职,维护资金安全 [4] - 财务部门需严格审核资金流出,建立日常资金收支监控机制 [4]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往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核查情况 [5] 资金占用处理与清偿要求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立即制定清欠方案并追回资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清偿需符合特定条件且经评估审计 [6] - 以资抵债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并聘请中介机构评估 [6] 审计与监督要求 - 注册会计师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需公告相关内容 [6] - 需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6] 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 资金占用造成损失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并追究责任 [7] - 对违规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处分或提请罢免 [7] - 对造成不良影响或投资者损失的责任人,可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需遵循相同程序 [8]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8]
唯捷创芯: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8 12:13
公司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明确禁止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制定具体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往来 [1] - 关联方定义涵盖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界定的关联法人和自然人 [2] 资金占用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等12种具体形式 [3][4] 防范原则 - 公司董事会及内部机构需独立运作,禁止与控股股东存在机构混同 [2]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禁止变相财务资助 [3] - 禁止通过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8类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 [3][4] 责任与措施 - 董事会负责资金占用管理,董事及高管负有维护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5] - 财务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计部门每季度监督执行情况 [5]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通过司法冻结股份清偿侵占资产 [6] 违规处理 - 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需以现金清偿为主,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履行内部审批及国家规定程序 [6] - 董事或高管擅自批准资金占用将面临追责,涉及金额巨大时需向股东通报并严肃处理 [7] 制度附则 - 制度与法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董事会可修订制度并报股东会批准 [7]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7]
惠通科技: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3 16:18
防范资金占用制度概述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维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并建立长效机制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1]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如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如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无偿拆借等) [2] - 非经营性占用明确涵盖9种具体情形,包括垫付成本、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 [5] 适用范围与执行主体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控股股东与子公司间资金往来参照执行 [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对资金安全负有法定责任,需勤勉履职 [8][9]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结算期限,禁止变相财务资助 [4] - 关联交易决策需按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超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6][9] 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 财务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并上报 [10]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采取措施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原则上以现金清偿 [11][12]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 董事或高管纵容资金占用的,董事会可处分直接责任人并提议罢免失职董事 [13] - 违规担保或资金占用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15] 制度效力与修订机制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17][18] - 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并修订本制度 [16]
倍轻松: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3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专项制度以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维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 [1] - 制度明确区分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禁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1][2]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6][7]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如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垫付工资、代偿债务等) [1][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利益 [3]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4] 防范措施与责任 - 公司董事长、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为资金占用防范第一责任人 [3] - 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负责监控资金流向,防止非经营性占用 [3]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3] - 财务部负责资金控制,审计部负责监督并定期检查 [3][4] - 禁止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费用或提供资金 [4] 监督与追责 - 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每半年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5]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立即采取措施追回资金并报告监管部门 [5] - 可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或“以股抵债” [5] - 外部审计师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6] 责任追究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需承担赔偿责任 [6] - 资金占用原则上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需符合特定条件并履行评估程序 [6][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批准资金占用将面临严肃处理 [7] 附则 - 制度未规定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7]
福田汽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35
总则 - 本办法旨在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1] - 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金占用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1] - 关联方的定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一致 [1] - 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 内部控制与职责分工 -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占用,严格管控对外担保风险,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及披露义务 [2] - 财务计划部为牵头管理部门,负责资金占用方名单、日常监控及汇总 [2]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方名单确定及审议程序履行 [2] - 审计部负责资金占用情况检查、流程合规性审计及责任追究 [2] - 财务负责人负责重大资金调度的总监控 [2]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第一责任人 [2] 关联交易与资金往来规范 - 关联交易须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3] -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3] - 禁止以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4] - 禁止通过"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占用资金 [4] 监督与整改程序 - 财务计划部须建立资金占用检查及汇报制度 [5] - 审计部负责监督资金占用情况及内控执行,提出改进建议 [5] - 发生资金侵占时,财务计划部制定清欠方案,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并报备 [5]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履行评估、公告及股东会审议程序 [5] - 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需公告并自查整改 [6] 责任追究 - 董事及高管协助关联方侵占资产的,董事会可处分直接责任人或提议罢免董事 [6] -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6] - 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6] - 董事会需及时采取诉讼等措施避免损失,关联方强令违规时高管应拒绝 [7]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新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9] - 责任部门名称变更时自动调整无需董事会审议 [9] - 本办法由董事会批准实施并负责解释 [9]
益生股份: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3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资金占用制度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往来,明确禁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2][3] 资金占用定义与范围 - 资金占用包括为关联方垫支费用、代偿债务、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及明显有悖商业逻辑的预付款等行为 [2] - 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同样适用本制度 [2] 防范原则与措施 - 禁止关联方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2] - 关联交易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结算以避免非正常资金占用 [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六种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3] - 关联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4] - 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五独立"原则,确保公司独立运营 [5] - 关联交易需具备商业实质且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第三方市场价格 [6] - 禁止为董事、高管及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6] - 购买关联方资产前需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 [6] 责任主体与监督机制 - 董事长为资金防范第一责任人,总裁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财务部为职能部门,审计部为日常监督部门 [7] - 财务部和审计部需定期核查资金占用情况并督促收款 [7] - 财务总监发现占用需立即书面报告总裁、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 [7] - 总裁需在10个工作日内要求关联方偿还并研究处分措施 [9] - 对拒不偿还的关联方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9]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或高管给予处分或提请罢免 [9] 制度依据与生效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 [1]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江波龙: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26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资金管理 杜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明确禁止各类资金占用行为并建立追责机制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往来管理 [1] 资金占用定义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 销售 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 代偿债务 拆借资金 委托投资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 承担担保责任等九类情形 明确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行为 [2] 防范原则 - 严禁通过关联交易占用资金 需确保关联交易必要性 合理性及公允性 [3] - 禁止以垫付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3] - 具体列出六类禁止行为 包括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 虚假票据等 并强调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4] 管理措施 - 董事会承担管理职责 董事及高管负有法定资金安全维护义务 [5] - 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监管 财务部门为职能部门 需及时报告潜在资金占用 [5]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采取有效措施 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5] - 年度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就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需公告该说明 [5] 责任追究 - 违规占用资金造成损失的关联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6] - 董事或高管纵容资金占用的 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启动罢免程序 [6] - 擅自批准资金占用的行为视为严重违规 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6]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 发现侵占时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份 通过股权变现清偿资产 [6]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履行内部审批并符合国家规定 [7] 制度执行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修改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