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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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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集及修改新增的土地、房产税源信息?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2 05:54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首次申报或者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先 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窗 1.操作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后,依次点击【我要办 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 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功能菜单,进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 信息采集界面。 l+ 区 2.采集步骤 点击【新增税种】卡片,选择相应税种,点击 【税源采集】,跳转到《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 税税源明细表》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已采集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和房产税税源信息。 若要录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源信息, 点击【新增】,录入相关税源信息。税源信息 采集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 ca 100 二、税源信息修改与终止 采集税源后,发现税源信息有误,可以直 接修改,也可以在税源未申报的情况下, 点击【删除】,直接删除已采集税源。如 税源已申报,需先作废申报,再作废税源。 区 1.税源信息修改 点击相应税种卡片上的【税源采集】,进入《城 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点击【基 本信息】进入基本信息界面,点击【下一步】进 入应税明细信息界面,点击【变更】。 窗 2.税源信息终止 若土地或房产产权发 ...
一文理清环境保护税必会小要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1 13:56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 - 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 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及计税依据 -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4] -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4] -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11] -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11]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 -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等于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5] -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等于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5] - 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等于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5] -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等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5] 环境保护税纳税时间规定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6]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6] - 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6] - 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6] 环境保护税免税政策 -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包括规模化养殖)[8]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8]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8]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免征收[8]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8] 环境保护税减征政策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10]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10] 环境保护税计算与征管细则 -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11] -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11] - 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抽样测算方法[12] -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12] 环境保护设备税收优惠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13] -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13]
一问一答 | 环境保护税热点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7 01:14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 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应税污染物范围 - 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4] 计税依据确定方法 -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9] -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9] -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9] -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9]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期限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5]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也可按次申报缴纳 [6] - 按季缴纳的需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按次缴纳的需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 [6] - 纳税人应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 税收减免情形 - 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税 [8] - 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税 [8]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 [10] - 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 [10]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暂予免征 [10]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 [10] 免税特定对象 - 居民个人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11] - 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1]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通行费(ETC)领域数电发票上线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2 00:58
内蒙古收费公路通行费数电发票上线 - 内蒙古自治区自今年11月起在收费公路通行费(ETC)领域全面推行数电发票 [2] - 带有"通行费"标签的数电发票与纸质增值税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可作为报销入账和税务抵扣的合法凭证 [2] 通行费数电发票开具流程 - ETC用户需登录票根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4] - 开具流程分为三步:账户注册(使用手机号免费注册)、绑卡(填写ETC卡办理预留信息)、发票开具(填写购买方信息并选择交易记录申请) [5][8][9] - 已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直接登录开票 单位用户需由经办人手机号注册登录 [6][7] 通行费数电发票红冲与查询 - 若开票信息有误或承运单位信息变更 用户可登录票根平台申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11] - 红冲流程根据发票是否已完成用途确认有所不同 未确认的可由开票方直接红冲 已确认的需受票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红冲 [13] - 用户可登录票根平台在"我的发票"中按开票申请或按行程查询、下载已开具的发票或通过邮件接收 [13] 环境保护税免征政策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7][22] -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包括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堆肥厂 [18] - 为工业园区等工业聚集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及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用污水处理场所不享受免征政策 [18]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范围 -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范围 [21] - 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21] - 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不含规模化养殖)等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22]
广告制作vs广告发布,到底谁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2 00:58
环境保护税免税政策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在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且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时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7][8] -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 不包括为工业园区等工业聚集区提供服务的场所或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用的处理场所 [8] -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包括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填埋场和堆肥厂 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法予以免税 [8]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界定 -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1] - 居民个人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因此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9][11] - 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和噪声 [11] 环境保护税免征情形 -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 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可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2] - 机动车 铁路机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 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2]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可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9 08:45
环境保护税法修订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2] - 修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 增加第二十七条 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2] - 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需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 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 加强工作协同[2] - 国务院需在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 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建议[3] 印花税计税规则 -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14] - 计税依据按实际结算金额仍不能确定的 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14] -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14] - 未列明金额的合同 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 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书立情况[14] - 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 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15] 印花税退税规定 -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19] - 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 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19]
快报丨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
新华社· 2025-10-29 00:56
政策核心内容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0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1][2] -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税法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 政策具体调整 - 新增条款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 [1] - 试点实施办法将由国务院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 -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目前可检测的VOCs已达300多种 [1] - 2016年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时,仅将之前已征收排污费的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 [1] 政策目标与影响 -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通过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旨在进一步强化VOCs治理 [1] - 政策目标为改善空气质量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1]
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新华社· 2025-10-28 23:14
法律修订核心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修改 [1] - 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新增税目试点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1] - 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试点实施要求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需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 [1] - 要求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1] 试点报告机制 - 国务院需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1] - 国务院在报告中需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1]
受权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新华社· 2025-10-28 17:27
政策修订核心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修改 [1] - 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新增征税试点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1] - 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试点实施要求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需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 [1] - 要求完善VOCs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 加强工作协同 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1] 试点期限与报告 -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 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征收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 [1] - 国务院在报告中需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新华网· 2025-10-28 16:41
法律修订核心内容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修改 [1]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1] - 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并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试点工作安排与要求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需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 [1] - 要求完善VOCs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并加强工作协同以加快推进试点 [1] -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1] 实施时间与法律效力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