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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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第一财经· 2025-11-21 09:36
反家暴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法发布2025年反家暴典型案例共8件,旨在展现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处置措施上的思路 [3] - 突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而非家庭纠纷,精神暴力(如凌辱、贬损人格)也构成家庭暴力 [3] - 强调家庭暴力的本质在于控制,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 [4] 家庭暴力认定与司法特点 - 明确精神暴力(如牟某案中的凌辱手段或鲁某案中的自残威胁)情节恶劣的应以虐待罪论处 [3] - 要求综合判断证据,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帮助(如张某强奸案) [4] - 纠正对家暴受害人"为何不早报案"的苛责性追问,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如许某某故意杀人案) [4] 特殊群体司法保护措施 - 重申暴力管教属于家庭暴力,并支持因家暴变更抚养权以阻断暴力代际传递(如纪某诉苏某案) [4] -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弥补受暴妇女因承担家庭义务牺牲的职业发展机会(如许某诉郑某离婚案) [4] - 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处理案件(如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 [4]
最高法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5-11-21 02:04
案例发布背景与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从近三年生效的涉家暴案件中选择了8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推动反家庭暴力法落实并发挥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 [1] - 此次发布案例着重展现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路,彰显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决心 [1][3] 法律适用与证据认定特点 - 明确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应以虐待罪论处 [1][5][6] - 强调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应综合判断认定证据,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帮助法庭理解心理与行为 [2][10][12] - 纠正"为何不早报案"的苛责性追问,体现司法对家暴受害人处境的人文关怀和专业判断 [2] 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 - 重申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司法机关考虑家庭暴力行为易使未成年子女形成错误认知并可能诱发心理创伤,支持变更抚养权以阻断暴力代际传递 [2][27][28] -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弥补受暴妇女因长期承担家庭义务而牺牲的职业发展机会,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 [2][32][33] 典型案例裁判要点:牟某虐待案 - 法院认定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7] - 牟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构成精神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与陈某自杀身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8][9] - 对牟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6] 典型案例裁判要点:张某强奸案 - 法院认为被害人因知晓施暴人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并多次对其母实施家暴,基于惧怕未予反抗具有合理性,符合家暴情境下被害人心理特征 [11] - 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其出具的分析报告专业性强、说理清晰,可作为证据使用,帮助法庭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11][12] - 对张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1] 典型案例裁判要点: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法院认定施暴人拿刀自残行为使受暴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虽未直接实施身体暴力但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22][25] - 运用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在20分钟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联合公安、社区、妇联、教育等部门构建从预防、制止到救济的完整保护体系 [22][23][26] - 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发现施暴人仍有暴力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予以训诫 [24] 典型案例裁判要点: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 - 法院认定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殴打、责骂造成身体伤害及精神恐惧焦虑并导致重度抑郁,其行为性质已超出正常管教限度,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27][28] - 暴力管教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性评价,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28][30] - 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心理治疗 [27] 典型案例裁判要点:许某诉郑某离婚案 -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涉家暴案件特殊性,通过合理分配使受暴妇女分得带有稳定租约的商铺以保障离婚后持续收入,并避免因商铺相邻遭前夫骚扰 [32][34] - 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及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肯定全职家庭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并对家庭暴力进行否定性评价 [33][35] - 准予离婚并由许某分得较大房屋、2间商铺及折价款172万元,郑某分得较小房屋、5间商铺并负担未偿还银行贷款 [33] 典型案例裁判要点: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 - 法院明确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作为抚养争议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应给予消极评价 [37][39] - 尽管受暴人曾违反离婚协议中抚养权约定,但综合考虑施暴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实施家暴的不利情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37][38] - 切实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并预防家庭暴力代际传递 [40][41]
重组家庭破裂后,继子女的抚养权一定归亲生父母吗?
人民网· 2025-11-06 01:02
案件核心事实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涉及继女抚养权的离婚纠纷案 调解协议明确继女李甲由继母胡女士直接抚养 [1] - 案件当事人胡女士与李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 李先生婚前育有一女李甲(2011年10月出生) 婚后李甲随二人共同生活 [1] - 双方因性格差异矛盾加剧 胡女士于2021年首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 2024年再次起诉离婚并达成协议后曾短暂复婚 最终关系再度破裂并提起本次诉讼 [1] 法院裁决依据 - 法院认为核心争议点在于继女李甲的抚养权归属 根据民法典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 - 胡女士与李甲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 此关系不因胡女士与李甲生父离婚而自动解除 双方共同生活近八年 建立了稳定深厚的情感联系 [2][3] - 法院依法征询已年满十四周岁的李甲的个人意愿 其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继母生活 不愿与继母和妹妹分离 [2][3] - 胡女士当庭表示虽无血缘关系 但多年来对李甲视如己出 愿意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为其提供健康成长环境 [2] 法律原则与裁判意义 - 本案核心在于对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性质的认定 以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3] - 法院裁决未简单将抚养权判归亲生父亲 而是综合考量稳定的抚养关系 孩子的真实意愿 以及情感依赖与成长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3] - 裁判打破了继子女必然回归亲生父母的观念 体现若继父母愿意且有能力继续抚养 而继子女也愿意随其生活 法院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稳定生活和情感需求进行判决或调解 [3]
河北隆化:一场跨越血缘的守护
人民网· 2025-08-24 01:12
案件背景与核心矛盾 - 12岁未成年人小志因生父意外离世获得70万元赔偿金 生母杨某与共同生活多年的养母王某爆发监护权与财产管理权争夺 [1][3] - 生母杨某在生父离世后要求行使法定监护权 但遭遇小志激烈抗拒 双方进入诉讼程序 王某索要照料费 杨某起诉王某侵犯监护权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1][3] 法院介入与调解机制 - 隆化法院少审团队启动深度社会调查与心理干预机制 通过多次家访打开小志心理防线 并安排三方会面调解 [1][3] - 在调解过程中 小志对养母王某表现出强烈依赖情感 独处生母时情绪崩溃 紧抱养母害怕被抛弃 [2][3] 协议达成与制度创新 - 2024年8月达成协议 杨某将小志委托监护给王某并保留法定监护权 王某自愿放弃照料费并协助杨某行使探望权 [3] - 法院联合检察院 妇联 民政局 司法局 教体局五部门制定《关于设立抚养费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设立70万元赔偿金专项监管账户 [3] - 监管账户实行日常抚养费按需拨付 大额或特殊支出需经严格审批程序 确保资金流向透明与用途精准 [3] 社会价值与行业意义 - 县妇联权益部部长评价本案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制度化实践 为法定监护失位下的儿童保护提供可复制样本 [4] - 法院主导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被定义为"成长金库" 创新解决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与实际抚养人错位问题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