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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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令码分享为何纠纷频发︱法经兵言
第一财经· 2025-09-24 13:24
口令码分享纠纷频发,实际上也是平台之间的用户好友关系链数据之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 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若经营者以现金红包、虚拟奖品等利益作为奖励,引导用户在社交平台分享 包含特殊识别码的口令码,依特殊识别码关联分享者与接收者的身份信息,从而获取用户好友关系链。 在此过程中,没有进行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的明确说明,则难以满足个人"充分知情"的标准。用户单纯 的口令码分享行为,也难以被认定为"自愿、明确"的个人信息授权。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据在企业的发展与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掌握数据意味着更了 解用户,可以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商业计划和研发方向的调整,其作用价值不容小觑。其中,口令码分享 纠纷频发,实际上也是平台之间的用户好友关系链数据之争。针对未经许可利用口令码分享来获取其他 经营者好友关系数据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学术界通过对绩效竞争、平台壁垒、用户授权等多个维度的 分析,各有结论,并就此产生了较大分歧。如何在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之间寻找平衡,是数字经济时代数 据权益保护的重要课题。 口令码分享是否会获取好友关系链 在实践中 ...
首次!最高法发布数据权益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扬子晚报网· 2025-08-28 14:40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共六件 对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1] -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约半年时间里 其乙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甲APP的短视频一致 其中包含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和头像 15924个与甲APP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 顺序 标点符号与甲APP相同 [1] - 案涉短视频中约40%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其余短视频有一定价值但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 [1]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 某科技公司起诉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甲APP数据并在乙APP展示传播 构成不正当竞争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人民币 [2] - 法院一审判决某文化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 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2024年一审审结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涉数据权益民事审判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较为集中 [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第二次修订 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3] - 自2025年10月15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 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依法准确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 个人信息保护案例 - APP运营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较为普遍 相关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指导性案例包含一件涉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被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例 [3] - 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 网站或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信息时的其他登录方式 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 [3]
“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一审南京落槌
新华日报· 2025-06-29 21:27
案件判决结果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旺神"相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淘宝、天猫、淘软三家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1] - 该案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实施以来的"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 [1] - 涉及"小旺神"相关功能已全面下架 [2] 侵权行为分析 - "小旺神"通过寄生软件窃取三原告平台中的商品信息、销量、优惠券、客户等关键数据 [1] - 侵权行为始于2019年,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窃取、打包销售数据获取巨额收益 [1] - 法院认定被告产品多个功能构成侵权,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 [2] 数据权益认定 - 原始加工数据集合、深度加工的经营数据及"生意参谋"等衍生数据产品均属三原告核心权益 [2] - 法院确认三原告依法享有商业秘密及数据权益 [2] - 该案首次在单一侵权案件中对多类数据进行全面、分层保护 [2] 行业影响 - 判决通过分层确权、惩罚性赔偿及刺破公司面纱三重机制保护数据权益 [2] - 区分了商业秘密和公开数据权益,确定数据行业商业道德标准 [2] - 为数据市场正当有序竞争提供规则指引,探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新模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