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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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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给“一人公司”使用的行为性质
【内容提要】 本案中,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要件。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 个人利益的。"实践中,对于单位负责人将公款挪用给"一人公司"使用,有证据证实"一人公司"不具有 独立法人人格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应认定为挪用公款供自然人使用。最高人民 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 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 罪定罪处罚"。对于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出借给个人使用的,要从实质上判断系集体决定还是单 位负责人个人决定。对于单位负责人决定将公款出借给个人使用,如果并非为了单位利益,或者为单位 谋利的同时还存在谋取个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