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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6 00:42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 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7号)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 被雇用关系; =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 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 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 单位负责组织。 李师傅与我们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存在长期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符合文件规 定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四个条件,按"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话,那聘用退休人员都算工资 薪金吗? 那不一定,这要区分不同情况。你这么多问 题,我们一起通过"粤税通"小程序"智能咨 询"功能或者电子税务局APP"征纳互动"功 能咨询相关内容吧。 L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