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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光努力,不够用了?
36氪· 2025-12-12 00:44
文章核心观点 - 在乌卡时代(VUCA),传统商业分析工具(术)在应对根本不确定性时存在局限,企业领导者需要哲学思维(道)来重新定义问题、审视假设并提供价值导航,从而在不确定环境中绘制新地图并成为确定性本身 [16][17][34] - 有效的领导力源于内在的稳定与智慧,可通过结合斯多葛学派的“控制二分法”与儒家“慎独”理念来修炼,以此应对外部纷扰并筑牢团队信任基石 [3][4][10][14] - 顶尖高手的决策是“三位一体”的,需整合直觉(机会/风险探测)、情感(价值导航)与理性第一性原理(高效路径),哲学思维为此整合提供了指引 [26][27][29] 东西方哲学对领导力心智的塑造 - 领导力的本质是影响力,持久影响力源于领导者内在的稳定、清晰与智慧,而非权术或威慑 [3][4] - 斯多葛学派“控制二分法”将事物分为可控(如个人想法、判断、行动)与不可控(如他人看法、市场波动、政策变化),建议将100%的精力投入可控之事,对不可控之事理性接纳 [5][6][7] - 该心法是在“乌卡”商业环境中锻造内在反脆弱性、应对外部指数级不确定性的强大心理免疫工具 [8] - 儒家“慎独”强调人前人后、内外如一的品性,这能帮助领导者筑牢深度信任的终极基石,并将驱动力从外部压力转向内在使命感与价值观 [11][12][13][14] 乌卡时代商业分析工具的局限与哲学思维的价值 - 波特五力、SWOT、PEST等传统分析工具是“术”,适用于在已知市场结构中优化路径,但在市场地图被撕碎的乌卡时代已不够用 [16] - 企业需要从回答“做什么”和“如何做”转向追问根本的“为什么做”,即从“追赶者”思维转向“开创者”思维,哲学思维在此“道”的层面具有不可替代价值 [17][18] - 哲学思维在商业中具备四大核心功能:定义最根本问题、审视所有底层假设、提供伦理价值罗盘、推动颠覆性范式转换,它如同商业世界的“基础操作系统” [20][25] - 例如,2008年金融危机根源在于风险评估模型所依赖的“风险呈正态分布”这一底层假设的崩塌,而哲学思辨能质疑此类旧假设 [22] 整合直觉、情感与理性的决策系统 - 仅靠理性第一性原理不足以应对充满信息黑洞的商业决策,需要整合直觉与情感,形成“三位一体”的决策系统 [26][29] - 直觉基于潜意识的模式库,充当“早期预警雷达”和“机会探测仪”,能快速识别风险与机会 [26] - 情感作为“价值导航系统”,基于意义与共鸣指引方向,帮助在理性分析的多个选项中做出最终抉择 [27][28] - 现象学提醒决策需回归人的真实体验,存在主义哲学则强调以“存在的勇气”基于信念进行选择,从而定义自我 [30] 企业家精神与价值创造 - 企业家不等于资本家,企业家是善于在不确定性中发现和创造机会、有情怀有担当的创新主体,而资本家是资本人格化,逻辑仅为资本增值 [30][31][32] - 优秀的企业家必然是将个人事业、企业发展与国家社会进步紧密相连的“价值创造者” [33] - 一些企业家在国家社会遭遇挑战时做出超出“商业理性”的决策,这关乎其作为“人”和“企业家”的自我定义与品格坚守 [30]
平台说我可以给你流量,但内容归我,账号也归我
虎嗅· 2025-07-15 03:20
数字经济与法律规则演变 - 数字经济从无规则阶段发展为特殊规则林立状态,数字化生产方式推动法律规则改变[2][3] - 互联网账户所有权问题凸显,用户拥有多个社交媒体和电商账户但权属不明确[4][5] - 虚拟物品所有权从占有转向访问权,平台规则限制用户对数字内容的处置权[6][7] 数字化生产方式的兴起 - 数字化生产方式突破物理空间限制,通过手机和电脑实现灵活劳动[14][15] - 初期通过低成本获取生产资料实现"非法兴起",挑战传统行业规则[16][18] - 盗版内容在2000-2010年间为互联网提供低成本内容基础,奠定免费商业模式[19][20] 法律对新经济的回应 - 专门立法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新规则,承认新兴业态合法性[27] - 司法将数字争议转化为合同问题,保护平台自主经营权[28][29] - 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规则)保护平台利益,与传统版权授权模式相反[24][25] 虚拟财产权属变革 - 数字内容从所有权转向租用模式,用户仅获得有限使用权[38][45] - 平台用户协议规定账号使用权归用户,所有权和内容处置权归平台[54][55] - 《个人信息保护法》允许近亲属继承数字信息,但未解决多方权益问题[56][57] 数字劳动形态 - 劳动过程碎片化,通过算法协调工作进度并实时测量劳动价值[74][75] - 平台对劳动者分级管理,优先激励高产出者[76] - 骑手工伤认定存在形式标准与组织标准争议,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效果有限[79][80][82] 未来发展趋势 - 数字规则尚未稳定,技术和商业模式持续变化带来新问题[83] - 需平衡平台、政府和个体利益,关注灵活就业者收入和保障[84][85] - 深圳可能率先解决部分技术创新带来的规则挑战[86]
AI生成内容 为什么要强制标识
中国青年报· 2025-04-27 02:23
AI内容标识义务的理论基础 - 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技术开发核心主体需对算法设计和数据训练决定的生成内容性质及社会影响负责 根据危险控制论作为危险开创者和控制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2] - 公司通过数据训练 模型优化和参数设置环节深度介入内容生成过程 掌握技术权力阀门 发挥信息生产和筛选的把关人角色 直接决定向用户提供的信息类型并影响其接收思考和决策方式[3] - 标识要求将技术风险转化为可追溯法律责任 重点解决哪些生成 谁生成和从哪里生成问题 将技术黑箱转化为责任链条 体现技术权力与责任匹配的正义原则[3] 内容标识的社会效益与成本分析 - 未标识AI内容会消解真实与虚构边界 削弱公共讨论理性基础 导致责任主体模糊并加剧法律追责与权利救济困难[1][5] - 标识义务不会给企业增加实质性负担 其成本远低于智能服务带来的社会收益 对公司而言标识系统可增强产品可信度并避免内容失实导致的声誉损失和法律处罚[5] - 对用户而言明确标识能规避欺诈指控并建立负责任技术使用形象 内容标识制度能唤醒民众媒介素养意识 提供信息认知识别工具 当知晓内容AI属性时会启动批判性思维从而抑制虚假信息传播效能[5] 行业治理与伦理实践框架 - 人工智能广泛应用可能导致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 为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需平衡利益冲突 国家对技术限制应保持在最低限度以不妨害个体追求幸福[4] - 内容标识是诚实信用美德体现 通过制度设计引导企业培育诚实责任审慎德性 隐式标识形式鼓励企业自觉标识而非强制规定 通过实践持续塑造企业道德行为[8][9] - 企业需根据不同场景如新闻报道和艺术创作灵活选择标识方式 遵守法律规范同时兼顾用户体验与商业伦理 在技术实现中平衡透明度与实用性体现实践智慧的中道精神[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