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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量质齐升闯新路 千亿强区起宏图
新华日报· 2025-12-18 07:43
初冬的黄海之滨,赣榆大地处处涌动着高质量发展的热潮:石化产业园内塔吊林立、机器轰鸣,新项目 建设如火如荼;城市街头口袋公园绿意盎然,居民笑意盈盈;政务服务大厅里流程简化、效率提升,企 业办事便捷顺畅…… "十四五"以来,赣榆区始终坚守"工业立区、产业强区"战略定力,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10+1"重点 工程为牵引,稳步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向"千亿强区"目标坚实迈进。如今的赣榆,地区生产总值 接连跨越两个百亿台阶,三产比例实现从"二三一"到"三二一"的历史性转变;"四上"企业达1265家,实 体经济根基愈发坚实;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69.34亿元,产业有效投资668亿元,121个亿元以上项 目顺利投产,投资潜力全面释放;成功入选"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区"并位列第35位,在这片充满活力的土 地上,书写着"量质齐升、民富区强"的高质量发展答卷。 强链补链 夯实"千亿县区"硬支撑 11月5日,江苏省企业联合会发布2025江苏百强企业、江苏制造业百强企业、江苏服务业百强企业三张 榜单,赣榆区新海石化有限公司成功跻身江苏百强企业、江苏制造业百强企业双榜单。作为赣榆产业标 杆企业,新海石化先后斩获"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 ...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回应物业领域群众关注的问题
人民日报· 2025-12-11 00:18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旨在通过统一裁判规则和示范引导 实质性化解物业纠纷 回应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1] 物业服务人催缴物业费的合法方式 -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业主使用门禁卡、电梯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此类行为被认定为缺乏法律依据且超出合理必要限度[1][2] - 物业服务人催缴物业费应采用合理合法方式 对于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业主 应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2]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交接义务与费用主张 - 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 物业服务人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服务区域并履行交接义务[3] - 若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并拒绝交接 则无权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3] -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行为可能导致新物业服务人无法顺利进场服务 影响小区正常管理[3] 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与相关方诉讼权利 -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4] - 物业服务人并非小区业主 不受业主大会决定的直接约束 因此无权就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提起诉讼或确认其无效[4][5] - 如果原物业服务人因合同解除遭受损失 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主张[4]
连云港赣榆:居民变“管家” 物业新改法
扬子晚报网· 2025-11-11 15:07
行业管理服务模式 - 连云港市赣榆区通过规范行业管理服务 为城市更新提供新办法 彰显城市温度[1] - 该区住建部门积极构建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5] - 全区已组建业委会(物管会)75个 整体组建率达54.3% 将当家权交到居民手中 推动物业管理向共建共治共享转变[5] 创新物业管理策略 - 赣榆区创新推出"一小区一对策"模式 针对物业企业选聘解聘 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等关键事项严格规范操作流程[9] - 通过线上平台与线下公示相结合 全面公开物业服务费 代收代缴费用及公共收益收支情况[9] - 一小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累计收集办理治理类意见建议70条[9] 物业服务质量与投入 - 通过业委会有效监督 物业公司主动公开服务费收支情况[9] - 物业公司于今年投入160万元 集中完成楼道修缮 绿化补植 灯具更新及水电消防设施升级等工程[9] - 小区面貌焕然一新 居民满意度显著提升[9] 工作推进与覆盖目标 - 目前已在全区15个镇全面铺开这项工作[11] - 推动居民小区业委会(物管会)实现全覆盖 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效能[11]
部分业主自发换电梯,其余业主事后要分摊费用吗?法院这样判→
新浪财经· 2025-09-03 10:12
陈某是粤某阁24层某房的权属人,刘某是该楼22层某房的权属人,黎甲、黎乙、杨某是该 楼19层某房的权属人,黄某是该楼23层某房的权属人。2021年3月起,陈某、刘某组织粤 某阁其他业主共同集资更换电梯,并在公告栏、大堂电梯旁、大门等区域公示更换电梯方 案、比价情况、分摊费用等资料。截至签订更换电梯相关合同前,共有144户业主表决,并 陆续支付分摊费。目前,粤某阁左梯更换完毕,且已通过检验,实行刷卡使用,约170户已 支付分摊费,但仍有20多户尚未支付。 因协商未果,陈某、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黎甲、黎乙、杨某、黄某承担更换电梯分摊费 用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老旧电梯更换存在必要性,虽案涉小区无业委 会,亦未召开业主大会,但其共同集资更换电梯表决过程及结果符合法定要求,且陈某、刘 某作为签约主体签订了购买电梯及安装电梯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更换电梯的各个进程均 进行了公示,集资更换的一台电梯亦已投入使用,现其二人行使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共有权, 主张黎某等被告支付相应的电梯分摊费,主体适格。故判决被告黎甲、黎乙、杨某、黄某向 原告陈某、刘某支付更换电梯分摊费。 宣判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