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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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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规范选聘续聘改聘行为并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2] 总则 - 公司选聘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2] -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2]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 [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2] - 会计师事务所需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和完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2] - 会计师事务所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职业道德信誉 [2] - 会计师事务所需有规范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2] - 会计师事务所需有完成审计任务的注册会计师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3] - 审计委员会需制定选聘政策流程提议启动选聘审议选聘文件提出拟选聘建议监督评估审计工作并定期提交履职报告 [3] - 公司需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或同一年多次变更等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4] - 公司选聘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保障公平公正并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4]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审计部初步审查审计委员会资质审查董事会审核股东会表决和签订业务约定书 [5] - 选聘评价标准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资源配备信息安全和风险承担能力 [5] - 公司需对每个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6]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以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报价平均值为基准价按公式(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权重分值 [6] - 聘任期内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7]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 [7]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积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审计业务 [7]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等信息 [7]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包括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年度报告披露不再具备资质能力或要求终止审计业务 [9] - 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情形时审计委员会应参照选聘程序履行尽职调查后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空缺 [9]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9] - 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改聘理由充分性判断后发表审核意见 [10]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10]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告中详细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原因与前后任沟通情况等 [10]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时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后履行改聘程序 [10] 监督及处罚 -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10]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时应报告董事会并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由直接负责人承担或给予经济处罚处分 [11]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项目分包转包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 [11]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1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3]
和胜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 会计法及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禁止在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1][3]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 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 健全组织架构和完善内控制度 [1] - 会计师事务所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 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1] - 需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选聘程序及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 监督审计工作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审计费用建议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 [2]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异常情况 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近3年多次被行政处罚 审计费用大幅变动及未轮换关键审计人员等 [2] 选聘方式及评价标准 - 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等选聘方式 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 [3]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3][4] - 质量管理水平评价重点包括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等政策与程序 [3] 审计费用及续聘规定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基于选聘基准价 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和合理性 [4]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调整 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原因 [5] - 续聘时需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否定意见则改聘 [5] 审计人员轮换要求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实际承担审计业务满五年后 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6]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或上市前后服务年限也合并计算 [6] - 承担IPO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6]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故拖延审计工作 不再具备资质 要求终止合作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应当改聘 [6] - 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情形 审计委员会需尽职调查后提议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并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7] - 解聘或不再续聘时需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陈述意见 [7] 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 - 年度报告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 [8] - 每年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 变更时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变更原因 [8][9] - 选聘时需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在合同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加强涉密信息管控 [9] 文件保存及监督检查 - 选聘 应聘 评审 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保存至少10年 不得伪造 变造 隐匿或销毁 [9]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检查财务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方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及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 [9] 违规处理及处罚 - 选聘违反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解聘造成经济损失由直接负责人承担 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10]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分包转包 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未履行备案报告义务 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 [10] - 依据制度实施的处罚需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10]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1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改和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旧制度同时废止 [11]
丰立智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出具及内部控制报告行为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视重要性参照执行[1] - 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开展审计业务[1] 审计委员会职责与选聘条件 -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建议 审核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且不受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董事及高管的不当影响[2]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 健全组织架构 完善内控制度 熟悉财务会计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2]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需连续5年回避公司审计业务 工作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时服务年限合并计算[2][3] 选聘工作执行与程序 - 财务管理部与内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选聘工作 包括收集会计师事务所资料 拟定审计实施细则 安排合同签订及日常审计管理等[3] - 选聘程序启动可由审计委员会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出议案[5]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选聘 邀请选聘及单一选聘 需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6] - 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可不再开展选聘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后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6] 评价标准与流程 -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及风险承担能力[7]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需对每个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7] - 选聘流程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 资质审查 现场陈述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8] 审计费用与信息披露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 费用下降20%以上需在披露文件中说明原因[9] -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 审计委员会监督报告 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等信息[9] 改聘程序与监督处罚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故拖延审计影响披露 丧失资质能力 要求终止业务或其他法定情形[10]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事先通知 股东会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陈述意见 董事会需提供便利条件[11] - 审计委员会可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查执业质量 发表审核意见后按选聘程序选择新会计师事务所[12]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时 审计委员会需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公司履行改聘程序[13]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检查财务审计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程序符合性及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13]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 审计质量明显问题 违规买卖股票或利用内幕信息等行为时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3]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法规 证监会 深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制度[14]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14]
倍轻松: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3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维护股东权益并提升审计质量,依据《公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其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执行[2] -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决定[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 候选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固定场所、完善内控制度和熟悉财务法规的团队[5] - 需满足近三年未受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具备信息保密能力且符合证监会其他要求[5] - 改聘时新会计师事务所需满足上述条件且最近三年无相关行政处罚记录[5] 选聘程序与方式 - 选聘流程包括审计委员会启动、财务部门准备文件、资质审查、董事会提案及股东会决议六个步骤[6] - 选聘方式包含公开选聘、邀请选聘(≥3家)、竞争性谈判(≥3家)和单一选聘,续聘可豁免公开选聘[7][8] -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需对每家机构单独评分[8] 审计费用与监督机制 -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可随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等因素调整,费用降幅≥20%需披露原因[10] - 审计委员会需每年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监督其执业质量并调查诚信记录[11][12] - 对频繁更换事务所、审计费用异常变动或未轮换关键审计人员等情况需保持高度关注[13] 续聘与改聘规定 - 续聘需审计委员会评估本年审计质量,肯定意见提交股东会,否定意见则启动改聘[15] - 审计项目合伙人服务年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IPO审计后连续服务≤2年[16][17] - 强制改聘情形包括执业重大缺陷、无法保障年报披露、事务所主动终止或公司认为必要[20] 信息安全与文件管理 - 选聘时需审查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并管控涉密资料[19] - 选聘相关文件保存期限≥10年,包括应聘材料、评审记录及决策资料[30] 违规处理与附则 - 事务所若未按时提交报告、串通投标、分包业务或出具低质报告,经股东会决议后不再聘用[29]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修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31][32][33]
均普智能: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3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1][2] - 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循本制度,专项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执行[2]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决定,禁止在决策前擅自聘请[3]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或提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5] - 需满足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内控制度、熟悉财务法规、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等条件[5] - 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良好,符合中国证监会其他要求[5] 选聘程序与方式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流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6]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确保公平公正[7] - 竞争性谈判需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包含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7][4] - 续聘同一机构可简化流程,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后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8] 选聘具体流程与评价标准 - 选聘流程包括资质审查、资料提交、评分(质量管理权重≥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及董事会、股东会审批[9] - 审计费用得分计算以基准价为标准,公式为:(1-∣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11] - 需警惕频繁变更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波动、未轮换关键审计人员等情形[12] 审计人员轮换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5年后需强制轮换5年,不同事务所服务年限合并计算[13] - IPO审计业务服务期限上市后不得超过两年[13]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解聘需提前30天通知,改聘情形包括分包、执业质量缺陷、资质丧失等[14][15] - 审计委员会需调查新旧事务所执业质量,发表审核意见[16] - 会计师事务所可于股东会陈述意见,董事会需提供便利[17] 审计费用与信息披露 - 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20] - 审计费用降幅≥20%需披露金额、变化原因及定价原则[21] - 年报需披露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履职评估报告及监督情况[22] 文件保存与信息安全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23] - 选聘合同中需明确信息安全条款,事务所需履行保密义务[24] 违规处理与制度效力 - 违规选聘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通报批评、经济赔偿或纪律处分[25] - 本制度经董事会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26][27]
沃特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3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核心内容 - 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 提高审计质量和财务信息透明度 维护股东权益 [1] - 适用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选聘 [2] 选聘资格条件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固定场所及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5] - 需熟悉财务法规 拥有足够注册会计师资源 良好执业记录和社会声誉 [5] 选聘决策流程 - 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最终由股东会批准 禁止股东会前开展审计业务 [3] -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过程 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职 [4] 提案与监督机制 -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可提出聘请议案 [6]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 监督审计工作 提交年度履职评估报告 [7] 选聘程序与方式 - 采用资质审查→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流程 需签订一年期审计业务约定书 [8]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 需公开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 [9] 续聘与评价标准 - 续聘时可简化程序 但需提交审计质量评价 否定意见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 - 评价要素包含审计费用(权重≤15%) 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 信息安全等11项指标 [11]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 需在年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 履职评估报告等内容 [12] - 选聘文件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禁止伪造或销毁档案 [14] 特殊情况处理 - 对频繁更换事务所 审计团队转移 费用异常变动等情况需高度关注 [15] - 出现分包转包 审计质量问题时 经股东会决议可终止合作 [16] - 更换事务所需在Q4前完成 避免影响定期报告披露 [20] 制度修订与生效 - 董事会拥有制度解释权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监管部门要求为准 [21][22] -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3]
瑞丰新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30 16:3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 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审计及财务信息质量 [2]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2]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干预选聘过程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及固定场所 [3] - 需拥有健全组织机构 内部管理制度及符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3] - 近三年无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3]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配 - 审计委员会或1/3以上董事可提出选聘议案 [3]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选聘全过程 包括制定政策 审议文件及提出审计费用建议 [3] - 选聘基本程序包括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核及股东会批准 [5] 选聘方式与评价标准 - 需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等方式确保公平选聘 [6]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 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及信息安全能力 [6][7] - 审计费用得分基于选聘基准价计算 公式为(1-∣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 [7] 审计费用与信息安全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业务规模等因素调整 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 [8] - 公司需在选聘时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能力并在协议中明确保密责任 [7] 续聘与轮换机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5年后需连续5年回避审计业务 [9] -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决定续聘或改聘 [9] 改聘程序与信息披露 - 改聘需于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10] - 改聘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变更原因及沟通细节 [12] - 除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情况外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2]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检查选聘合规性及审计履职情况 [12]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转包 审计质量问题时 经股东会决议可不再选聘 [1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修改需遵循相同程序 [14] - 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度 条款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3]
沪硅产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16:1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和财务信息质量 [1][2]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3]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 [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并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3] - 需拥有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及熟悉财务法规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3] - 需具备良好执业质量记录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选聘程序与执行机构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及监督审计执行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启动流程、审议选聘文件及提出审计费用建议 [4] - 选聘方式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确保公平公正的方式 [4] - 选聘文件需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 包含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 [4] 选聘具体流程 - 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 财务部门准备文件 委员会审议后执行选聘并确定拟聘机构 [5] - 拟聘机构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 最终由股东会批准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5]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资质条件及资源配备等 [5][6] 续聘与改聘规定 - 续聘需由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质量全面评估 肯定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 否定意见则改聘 [7]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五年后需连续五年回避公司审计业务 [7] - 改聘需审计委员会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对执业质量调查并发表审核意见 [8][9]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10] - 高度关注情形包括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变动及未轮换关键审计人员等 [10]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审计质量问题时 经股东会决议可不再选聘 [10]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12]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3]
欧菲光: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过程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聘建议 监督评估审计工作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公开方式 需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并公示结果 为保持连续性可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且无需公开选聘 [2][3] - 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含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资源配置 信息安全和风险承担能力 需对每个应聘文件单独评分 质量管理权重不低于40% [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符合《证券法》规定的A股审计资质 具备固定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内控制度 熟悉财务法规 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 良好声誉和执业记录 [1] - 审计委员会需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与诚信情况 通过审阅资料 查询公开信息或监管机构 必要时要求现场陈述 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5] - 存在多个提案时需分别调查 若有多个符合要求则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最终决定 [5] 审计费用管理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 基准价为所有符合要求报价的平均值 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 [4] - 审计费用可根据CPI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业务规模及复杂度等因素合理调整 若费用同比下降20%以上需在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 定价原则及变化原因 [4] - 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必须包含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3]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需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 调查执业质量并评价 判断改聘理由充分性后发表意见 [6] - 除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审计资源不足或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外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报审计事务所 [7]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6]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检查选聘过程 检查结果涵盖财务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符合性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等内容 [7] - 违反选聘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通报批评责任人 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负责人承担 情节严重可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8]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未及时备案 串通虚假应聘 分包转包 审计质量明显问题等行为且情节严重时 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8][9] 文件与信息安全管理 - 选聘 应聘 评审 受聘文件及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保存至少10年 不得伪造 变造 隐匿或销毁 [6] - 公司需加强信息安全意识 遵守法律法规 在选聘时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 管控涉密信息 [6]
江航装备: 江航装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16:2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并提升审计质量 [2] - 依据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3][4] - 适用范围涵盖财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6]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及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 [5] - 要求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架构及完善内控制度 [6] - 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或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6] - 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需满足相同合规要求 [6] 选聘程序与决策机制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6] -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过程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6]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或邀请选聘方式 [8] - 续聘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豁免公开选聘流程 [7]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制定选聘政策并监督流程执行 [7] - 确定评价要素(质量管理权重≥40%,审计费用权重≤15%) [11][12] - 需每年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 [7] 审计费用与改聘规定 - 审计费用调整需考虑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等因素,降幅超20%需披露原因 [17] - 改聘条件包括执业质量缺陷、审计延误或资质丧失等 [18] - 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监督与信息管理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上限为5年,轮空期5年 [24] - 选聘文件保存期限至少10年 [25] - 合同中需明确信息安全条款,禁止数据转包或分包 [26] 违规处理 - 对串通投标、转包业务等行为将取消合作资格 [17] - 违规选聘导致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