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 会计法及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禁止在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1][3]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 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 健全组织架构和完善内控制度 [1] - 会计师事务所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 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1] - 需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选聘程序及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 监督审计工作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审计费用建议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 [2]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异常情况 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近3年多次被行政处罚 审计费用大幅变动及未轮换关键审计人员等 [2] 选聘方式及评价标准 - 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等选聘方式 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 [3]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3][4] - 质量管理水平评价重点包括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等政策与程序 [3] 审计费用及续聘规定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基于选聘基准价 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和合理性 [4]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调整 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原因 [5] - 续聘时需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否定意见则改聘 [5] 审计人员轮换要求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实际承担审计业务满五年后 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6]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或上市前后服务年限也合并计算 [6] - 承担IPO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6]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故拖延审计工作 不再具备资质 要求终止合作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应当改聘 [6] - 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情形 审计委员会需尽职调查后提议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并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7] - 解聘或不再续聘时需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陈述意见 [7] 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 - 年度报告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和审计费用 [8] - 每年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 变更时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变更原因 [8][9] - 选聘时需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在合同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加强涉密信息管控 [9] 文件保存及监督检查 - 选聘 应聘 评审 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保存至少10年 不得伪造 变造 隐匿或销毁 [9]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检查财务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方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及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 [9] 违规处理及处罚 - 选聘违反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解聘造成经济损失由直接负责人承担 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10]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分包转包 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未履行备案报告义务 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 [10] - 依据制度实施的处罚需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10]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1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改和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旧制度同时废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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