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搜索文档
天振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8 12:1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加强对责任人的问责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结合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1] - 制度适用于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披露重大差错,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情形 [1][2] 责任追究原则与责任人认定 - 追究原则包括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力对等,以及追究与改进相结合 [3][4] - 责任人涵盖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知情人及外部中介机构 [5] - 重大差错情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内部流程,或由个人原因导致 [6] 从重与从轻处理情形 - 从重处理情形包括主观恶意导致恶劣后果、干扰调查、拒不执行董事会决定等 [7][4] - 从轻或免于处理情形包括主动挽回损失、非主观因素(如不可抗力)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4] 问责程序与措施 - 问责程序在收到监管函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由审计委员会牵头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 [9][10] - 责任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申诉,审计委员会审批调查结果及申诉材料后实施处理并报备监管机构 [11][12] - 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警示函、通报批评、调岗降职、赔偿损失及移交司法机关(情节严重时) [13][14] 附则与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最新法律和章程为准 [15] - 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6][17]
海新能科: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0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8 11:1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公司制定该制度旨在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规范运作水平 [2] - 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3] - 重大差错定义为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判断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 责任追究原则与范围 - 追究责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原则,强调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3] - 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违反会计准则、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指引导致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3] - 存在主观隐瞒或编造虚假内容等行为时将从重处理 [3] 责任追究形式与程序 - 追究形式包括内部通报批评、调岗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董事及高管可能附加经济赔偿 [4][5]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追责资料并提交处理方案,最终由董事会批准并公告 [3][5] - 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差错追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6] 制度效力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需经同等程序 [7] - 术语定义与《公司章程》一致,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7] - 董事会拥有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 [7]
惠泉啤酒: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7 12:20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强化责任意识并加大问责力度 [1] - 制度适用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涵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业绩预告更正等情形 [1][2] - 追究原则包括实事求是 公开公平公正 惩前毖后 责任与权利对等 过错与责任适应 教育与惩处结合 [3] 责任追究情形 -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 违反证监会 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2] -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或业绩快报数据与定期报告存在重大差异 [2] - 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造成差错 [2] - 不按工作规程办事 不及时沟通汇报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差错 [2][4] 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 - 从重处罚包括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打击报复调查人 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等 [4] - 从轻减轻处罚包括有效阻止不良后果 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 非主观因素导致差错等 [4] 追究程序与形式 -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资料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1] - 追究形式包括经济处罚 内部通报批评 警告 调岗停职降职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 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5][9] - 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5] 制度适用范围与效力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 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7] -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违反规定时公司将采取报告或法律措施追究责任 [5] - 制度未尽事宜遵从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7]
国光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7 09:16
制度制定目的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包括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1] 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 - 公司有关人员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未勤勉尽责导致重大差错需追究责任 [1] 重大差错认定情形 -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违反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 [1] - 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违反准则及监管要求 造成重大错误或遗漏 [1] - 年报其他信息披露格式不符合证监会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1] -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1] 从重处理情形 - 责任人主观故意导致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 [2] - 干扰调查工作或打击报复调查人 [2] - 明知错误却不纠正致使危害扩大 [2] -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2]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 [2] 从轻处理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2] - 主动纠正错误并挽回大部分损失 [2] -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2]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罚情形 [2] 责任追究原则 -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原则 [2] - 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原则 [2] -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 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2] -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2] 责任追究形式 - 约谈警告并扣除当季部分绩效分 [2] - 通报批评并扣除当季部分绩效分 [2] - 调降能级 [2] - 解除劳动关系 [3] - 造成经济损失的需对公司进行赔偿 [3] 调查与认定程序 - 董事会办公室将差错信息抄送审计部 由审计部牵头组织调查 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 [3] - 书面材料需说明差错内容 性质 原因 责任认定初步意见及处理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3] - 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应配合调查 不得阻挠或干预 [3] 申诉与纠正机制 -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3] - 被追究责任者可在董事会决定后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决定执行 [3] - 调查确属处理错误或失当的 董事会应及时纠正 [3] 信息披露要求 -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重大遗漏信息补充或业绩预告修正时 需按监管要求披露原因 影响及问责措施 [4] 制度解释与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4]
天地源: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5 16:33
制度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2] - 制度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原则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2] 责任追究情形认定 -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2]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监会 交易所相关指引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2] -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2] - 未按信息披露规程办事或未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2] - 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2] 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且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2][6]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主动纠正挽回损失 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可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理 [6]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 [6] -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具体确定 [4] 制度执行与修订机制 - 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追究责任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2] - 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权利 [4] -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治理规则执行 [7] - 如与新颁布法律法规产生差异 参照新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制度 [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执行 [7]
倍轻松: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3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2]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由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2][4]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 -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需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年报需披露的信息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最终责任 [3]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包括: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不符、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预计范围20%以上、附加条件的预告实际出现大幅变动 [4] - 业绩快报中财务数据与定期报告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10%以上视为重大差异 [4] - 年报重大差错情形涵盖违反法律法规(如《企业会计准则》)、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内部控制失效、未按规程操作等 [5]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责任分为直接责任(提供资料人员)和领导责任(审核资料的负责人) [3] - 从重处理情形包括主观因素导致恶劣后果、多次差错、打击报复调查人员等 [6][7] - 从轻或免于处理情形包括主动纠正错误、非主观因素(如不可抗力)造成差错等 [6][8] - 追究形式包括内部处罚及经济处罚,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8] 制度执行与适用范围 -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8] - 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准 [9] -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9]
福田汽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35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核心观点 - 该制度旨在规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明确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责任追究原则、职能分工及处理流程 [1][2][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 - 年报信息披露范围包括董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内控委与会计师的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 [3] - 重大差错情形包括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如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扭亏实际继续亏损等)、业绩变动幅度超出预计范围20%以上、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等 [4][5] 责任追究的职能职责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供《董事/高管情况年度调查表》,保证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6] - 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需配合信息披露,提供《关联方名单》 [7] - 董事会秘书负责年报编制总体协调,组织差错检查并提出处理方案 [8] - 各职能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财务数据、员工情况、行业形势、产能信息、市场占有率、研发情况等具体资料 [9][10] 重大差错的更正处理和责任追究 - 发现重大差错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协调更正并以临时公告补充 [12][13]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调岗、停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或移交司法机关 [16][17] - 从重处理情形包括故意隐瞒差错、多次发生差错等,从轻处理情形包括主动纠正差错、未造成重大影响等 [18][19] 附则 - 季报、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20]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21]
国晟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2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制度修订背景与目的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1] -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25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1] 适用范围与原则 - 适用对象包括董事、高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 [1] -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强调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1] 责任认定情形 - 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未遵循证监会/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公司内部制度执行不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后果 [2] - 明确从重处理(如屡次犯错)和从轻处理(如主动纠正)的差异化情形 [2] 责任追究程序与形式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经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会最终裁决 [1][2] - 追究形式包括:公司内部批评、警告、降职、解聘等,对董事/高管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确定 [2] 制度执行与解释 - 董事会拥有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 - 若与法律法规冲突则以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处理 [4]
新劲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38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 [1] - 追究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工作人员 [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均属重大差错情形 [2] -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重大不良影响需追究责任 [2] - 违反证监会、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信息披露差错需追责 [2] 责任追究原则 - 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2] - 对干扰阻碍审计机构独立工作、多次发生差错、不执行董事会决定等情形从重惩处 [3] - 对主动纠正损失、非主观因素造成差错等情形从轻或免于处理 [4] 责任主体认定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4]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4] 追究形式与执行 - 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调岗停职、经济处罚及解除劳动合同 [4] - 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5] - 季度报告及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5]
电光科技: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1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旨在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规范相关责任人员行为 明确追责情形和处理方式 [1][2]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1] - 追究制度针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1] 责任追究原则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原则 [1] - 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1] - 遵循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1] 责任追究情形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 违反证监会 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导致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 违反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 未按信息披露规程办事导致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 信息沟通汇报不及时导致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 [2] - 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从重处理情形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且确系主观因素所致 [3] - 打击报复调查人员或干扰责任追究调查 [3] - 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 [4]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从重处理情形 [4] 从轻处理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4] - 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 [4] -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4]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3] 责任追究形式 -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5] - 通报批评 [5] -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或撤职 [5] - 赔偿损失 [5] - 解除劳动合同 [5] - 可附带经济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确定 [5] 制度实施机制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2] - 处理前需听取责任人陈述和申辩 [3] - 董事会负责制度解释和修订 [5]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