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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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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15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1] -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1] - 依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适用范围与原则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2]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2] 责任认定机制 -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时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2] - 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提供资料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2] - 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资料审核承担领导责任 [2]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 [3] -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3] 从重惩处情形 - 责任人主观故意导致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 [3] - 干扰阻挠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3] - 明知错误不纠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3] -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3] - 董事会认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3] 从轻或免责情形 - 有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5] - 因过失初次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 [5] - 差错后主动检查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5] - 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 [5] 责任追究程序与形式 -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2] - 对责任人作出追究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5] - 追究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5]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5] - 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悖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
信维通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4 13:13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1] 重大差错定义 -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其他信息披露文件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重大差异 [2]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涉及资产/负债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4] - 涉及净资产、收入、利润的差错金额占比均需超5%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4] - 业绩预告重大差错认定标准: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不一致或变动幅度超预计范围20%以上且无法合理解释 [5][6] - 业绩快报重大差异认定标准:财务数据与实际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且无法合理解释 [6] 责任追究原则与程序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 -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时由内审部门收集资料、调查原因并拟定处罚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6] - 其他信息披露差错由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7] - 出现重大遗漏或事实不符需及时发布补充更正公告 [7] 责任主体认定 - 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的差错承担直接责任 [7]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 [8]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 [8] 从重与从轻情形 - 从重惩处情形包括主观恶意、干扰调查、多次犯错等 [8] - 从轻处理情形包括主动纠错、挽回损失、非主观因素导致等 [8] 追究形式与披露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及移送司法机关 [9]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需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9] 制度扩展与效力 -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1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1]
怡合达: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4 08:19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旨在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强化责任意识并加大问责力度 [1][2][3] 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 [2] - 要求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 [2] 重大差错定义范围 - 重大差错包括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业绩预告修正 业绩快报与年报数据重大差异等情形 [3] - 具体涵盖财务报告违反会计准则影响判断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业绩预告与年报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等情况 [3]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财务审计部门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 责任追究原则 - 遵循实事求是 公开公平公正 惩前毖后 责任与权利对等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六项原则 [4] 调查执行机制 - 由证券部会同财务部 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4] - 要求相关人员配合调查不得阻挠 [4] 信息披露要求 -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重大遗漏补充或业绩预告修正时 需逐项披露原因及影响 并公告问责措施和处理结果 [5] 责任划分标准 - 各部门及子公司对提供资料承担直接责任 机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5] - 追究责任情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 违反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违反公司内部制度 不按规程办事 不及时沟通汇报及其他个人原因 [5] 处罚轻重情节 -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打击报复 阻挠调查 拒不纠正错误 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等 [6] - 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包括阻止不良后果 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差错 [7] 责任追究形式 - 包括行政责任(如通报批评 调岗 停职 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和经济责任(如降薪 罚款 赔偿损失等) [6][7] - 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处理执行程序 - 董事会可采取一种或多种形式追究责任 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确定 [8] - 被追究责任者可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决定执行 [8] 制度适用范围扩展 - 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与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8]
佳驰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3 16:11
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确保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包括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2] - 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2] 制度适用范围与原则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 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2]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原则 以及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2] 责任追究执行机构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内部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2] - 处理方案需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2] 重大差错定义与情形 - 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业绩预告或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5] - 具体情形涵盖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则 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十类情况 [5] 责任划分标准 - 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各部门和子公司工作人员对提供资料承担直接责任 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3] 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 - 包括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主观因素所致 不及时纠正错误 打击报复 多次发生差错等 [6][7] 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 - 包括有效阻止不良后果 主动纠正挽回损失 非主观因素造成等 [7] 责任追究形式 - 包括内部处理 经济处罚 及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的处理 [7] 制度适用范围扩展 - 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8] 制度解释与施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8]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后续修订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8]
宝丽迪: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0:13
制度制定背景与依据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因失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 [1] - 公司人员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内控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 不得干扰审计机构独立工作 [2] - 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对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2] 重大差错认定情形 - 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业绩预告或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2]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未按规程办事 不及时沟通汇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情形均需追责 [2] 从重与从轻处理情形 - 对主观故意 干扰调查 明知错误不纠正 多次发生差错 不执行董事会决定等情形从重惩处 [3][4] - 对主动阻止不良后果 挽回损失 因非主观因素造成差错等情形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理 [4][6]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4] - 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时 内部审计部门需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追责 [4] - 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 警告 调岗停职 经济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等 [7] 制度实施与效力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董事会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追责决议 [4][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与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6]
亚厦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1:14
总则与制度目的 - 制定制度旨在提升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增强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依据证券法 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公司人员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遵守财务报告内控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将按制度追究责任 [1] 重大差错认定范围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2] - 具体情形涵盖违反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差错 会计报表附注披露违反编报规则 年报内容格式不符合信息披露准则 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重大差异 业绩快报数据与实际指标差异达20%以上等 [2][5] -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也包含在内 [2]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 - 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判断 重要性取决于差错规模和性质 [3] - 认定标准涉及资产 负债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3] - 涉及净资产 收入 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对应项目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或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3][4] - 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也属重大差错 [3][4] 重大差错处理程序 -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时 内审部门需收集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认定责任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5] - 公司需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4] - 信息披露更正应遵照财务信息更正披露规则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及深交所上市规则执行 [4]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重大差异 由内审部门调查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5][6] 责任追究原则与形式 - 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 权责对等 追究与改进结合原则 [3]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6] -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6] - 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时 内审部门需查实原因并追究责任人 [6] - 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 警告 调岗停职降职撤职 经济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 [7][8] 从重或加重惩处情形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系责任人主观故意或干扰调查 打击报复的从重惩处 [7] - 明知错误不纠正致使危害扩大或多次发生重大差错的从重处理 [7]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情形 [8] 制度实施与适用范围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董事会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 [7][8] - 季度报告 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8]
日久光电: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加强相关人员责任心而制定该制度 [1] - 旨在杜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发生并提升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及透明度 [1] -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年报信息 [1] -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1] 制度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控制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2] - 重大差错定义为年报信息中存在瞒报错报漏报情况且将导致或已导致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责任追究原则与情形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2] - 遵循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原则 [2] - 遵循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原则 [2] - 遵循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2] - 追究责任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2] - 违反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 -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2] -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规程办事或未及时沟通汇报 [2] -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 [2] - 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应追究责任情形 [2] 责任追究形式与执行 - 追究形式包括警告 [2] - 降低工资标准 [2] - 调离岗位降职或撤职 [5] - 赔偿经济损失 [5] - 解除劳动合同 [5] - 进行上述处罚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2] 制度扩展与解释 - 其他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出现重大差错需追究责任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6]
天虹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1 11:14
核心制度框架 -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提升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及透明度 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2]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3] - 适用范围涵盖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与处理[2][3] 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涉及资产/负债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涉及净资产/收入/利润的差错金额占比超5%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差错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或经审计/监管要求对前期报告更正[8] -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情形包括:违反《企业会计准则》或第15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遗漏重要附注内容 披露信息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未说明差异 或交易分类/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准确[9] -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指: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披露不一致(如预亏转盈/预盈转亏)或变动幅度超预计范围20%以上且无法合理解释[11] -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指:财务数据与实际定期报告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且无法合理解释[11] 责任追究原则与程序 - 追究责任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权责对等及追责与改进结合四大原则[7] -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更正需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8] - 审计部负责收集差错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由董事会作出专门决议[8][9][11]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或业绩预告/快报差异由审计部调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责任主体与追究方式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质量承担主要责任[12]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公司内通报批评、警告并检讨、调岗/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及解除劳动合同[14] -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责任人主观故意导致恶劣后果、干扰调查或打击报复、多次发生差错;从轻处理情形包括:主动阻止损失、非主观因素造成差错等[12][14] - 追究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及人员年度绩效考核 并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14][15] 制度适用范围与生效 -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季度报告和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1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5]
南网能源: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8 16:2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确保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1] - 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等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责任人员[1] - 责任追究原则包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强调责任与权利对等[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企业会计准则》或证监会规定导致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需追责[2] - 违反公司内部制度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工作规程导致重大差错需追责[2] - 年度财务报告更正需遵循《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及交易所相关规则[2] 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 分公司及子公司需及时提供完整数据,违规导致差错的追究分管高管及负责人责任[3] - 年报存在重大遗漏或事实不符时需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3] - 审计部门负责调查差错原因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处理意见,经董事会审议[4] 责任追究形式与裁量标准 - 处分措施依据公司《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及南方电网管理纠偏办法执行[4] - 情节恶劣、打击报复调查人员等情形需从重处理[4] - 主动纠正差错或非主观因素导致的差错可减轻或免于处理[4] 制度实施与附则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董事会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5] - 季度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差错追责参照本制度执行[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并替代2021版旧制度[5]
科净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8 16:2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1] 责任追究原则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强调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2]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责任追究相关资料,调查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董事会批准 [2] 重大差错情形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 违反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导致重大差错 [2] - 违反公司内部制度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导致重大差错 [2] - 未按规程办事、不及时沟通汇报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 [2] 从重或从轻处理情形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确系主观因素所致,或干扰调查的从重处理 [3]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主动挽回损失或非主观因素造成的从轻处理 [4] 责任追究形式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5]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确定 [5]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5] -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与新法规冲突时参照新法规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