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公平竞争
icon
搜索文档
欧盟正研究强制成员国移除华为、中兴设备,外交部回应
券商中国· 2025-11-11 10:20
欧盟对中国电信设备企业的潜在限制 - 欧盟委员会正研究强制成员国逐步将华为和中兴从其电信网络中移除[1] - 中国企业被指长期在欧洲依法合规经营,为当地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并贡献经济社会发展及就业[1] - 以行政手段无法律依据地限制企业参与市场,严重违反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1] - 个别国家强行移除中国电信设备导致自身技术发展迟滞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1]
欧委会要求欧盟成员排除中兴、华为设备,中方:损人不利己
中国青年报· 2025-11-11 09:51
欧盟政策动向 - 欧盟委员会要求成员国逐步将华为与中兴的设备排除在电信网络之外 [1] - 欧盟委员会正探索手段强迫成员国剔除华为和中兴设备 甚至考虑对非欧盟国家施压 例如停止向使用华为设备的项目提供融资 [3] 中方回应与立场 - 中国外交部敦促欧盟为中国企业提供公平、透明、非歧视的营商环境 [1] - 中方指出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情况下 以行政手段强行限制甚至禁止企业参与市场 严重违反了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 [3] - 中方认为将经贸问题泛安全化、政治化将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3] 中国企业在欧经营贡献 - 中国企业长期在欧洲依法合规经营 为欧方民众提供了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3] - 中国企业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3] 政策潜在影响 - 事实证明 个别国家强行移除中国电信企业的设备不仅迟滞了自身技术发展进程 还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3]
要求成员国禁用华为中兴,欧盟打算硬来,外交部:损人不利己
搜狐财经· 2025-11-11 09:17
欧盟政策动向 - 欧盟正在讨论强制要求成员国将华为和中兴设备从本国通信网络中移除 [1] - 欧盟计划对非成员国施压,要求其停用华为和中兴设备,否则将停止投资相关项目 [3] 市场与竞争格局 - 华为的技术相较于西方供应商更具成本效益,性价比更高 [3] - 西班牙与华为签订了价值上千万欧元的合同,若改用西方供应商成本将显著增加 [3] - 美国与中企在通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美国不希望其市场份额被中企抢占 [5] 企业运营与影响 - 华为在欧洲运营多年,从未出现重大安全问题,并为当地通信发展提供了便利 [7] - 中企在欧洲的运营合法合规,产品和服务质量由当地用户决定 [7] - 通过行政手段限制中企发展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导致相关国家付出更高成本并阻碍自身技术发展 [7]
欧盟正研究强制成员国移除华为和中兴设备,中方回应
第一财经· 2025-11-11 08:07
欧盟对中国电信设备企业的潜在限制 - 欧盟委员会正在研究强制欧盟成员国逐步将华为和中兴从其电信网络中移除 [1] - 中国企业被指长期在欧洲依法合规经营,为当地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并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作出积极贡献 [1] - 在无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以行政手段限制或禁止企业参与市场,严重违反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 [1] 限制措施的影响与后果 - 个别国家强行移除中国电信企业设备导致自身技术发展进程迟滞,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1] - 将经贸问题泛安全化、政治化将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损人不利己 [1] - 敦促欧盟提供公平、透明、非歧视的营商环境,以避免损害企业赴欧投资信心 [1]
欧盟成员被要求排除中兴、华为设备,中方回应
新浪财经· 2025-11-11 08:05
欧盟政策动向 - 欧盟委员会要求欧盟成员国逐步将华为与中兴的设备排除在其电信网络之外 [1] 中方官方回应 - 中国企业长期在欧洲依法合规经营 为欧洲民众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并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作出积极贡献 [1] - 欧盟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情况下 以行政手段强行限制甚至禁止企业参与市场 严重违反了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 [1] - 个别国家强行移除中国电信企业的设备 不仅迟滞了自身技术发展进程 还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1] - 将经贸问题泛安全化、政治化将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1] - 敦促欧盟为中国企业提供公平、透明、非歧视的营商环境 [1]
外媒称欧盟正研究强制成员国移除华为中兴设备,外交部回应
中国基金报· 2025-11-11 08:03
欧盟对中国电信设备企业的限制措施 - 欧盟委员会正在研究强制成员国逐步将华为和中兴从其电信网络中移除[2] - 中国企业长期在欧洲依法合规经营 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作出积极贡献[2] - 在无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下以行政手段限制企业参与市场 严重违反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2] 限制措施的经济技术影响 - 个别国家强行移除中国电信企业优质安全设备 导致自身技术发展进程迟滞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2] - 将经贸问题泛安全化、政治化 将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产生损人不利己的后果[2] 中方对欧盟的诉求 - 敦促欧盟为中国企业提供公平、透明、非歧视的营商环境[2] - 避免损害企业赴欧投资的信心[2]
欧盟正研究强制成员国移除华为和中兴设备,中方回应
第一财经· 2025-11-11 07:58
欧盟电信设备市场政策动态 - 欧盟委员会正研究强制成员国逐步将华为和中兴设备从其电信网络中移除[1] - 中国外交部评论称中国企业长期在欧洲依法合规经营 为当地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并贡献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1] - 以行政手段无法律依据限制企业参与市场被指严重违反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1] - 个别国家移除中国电信设备导致自身技术发展迟滞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1] - 将经贸问题泛安全化政治化会阻碍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1] - 中方敦促欧盟提供公平透明非歧视营商环境以避免损害企业投资信心[1]
欧盟正研究强制成员国移除华为中兴设备,外交部回应
是说芯语· 2025-11-11 07:46
欧盟对华电信设备政策评论 - 欧盟委员会正研究强制成员国逐步将华为和中兴从其电信网络中移除 [1] - 中方评论指出中国企业长期在欧洲依法合规经营 为当地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并贡献于经济发展和就业 [1] - 在无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下以行政手段限制或禁止企业参与市场 严重违反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 [1] - 个别国家强行移除中国电信设备导致自身技术发展进程迟滞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1] - 将经贸问题泛安全化、政治化将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1] - 中方敦促欧盟提供公平、透明、非歧视的营商环境以避免损害企业赴欧投资信心 [1]
又见“二选一”,如何维护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
搜狐财经· 2025-11-11 04:14
文章核心观点 - “二选一”行为的本质问题在于平台滥用其“私权力”不当限制商家的经营自由,特别是定价自由,从而损害平台间的公平竞争 [8][9][10] - 平台经济下的竞争焦点应从“市场内竞争”转向“为市场竞争”,关键在于防止为潜在进入者设置不公平障碍 [12] - 对“二选一”的监管旨在矫正平台与商家间的权力失衡,最终目标是促进市场创新与发展 [13] “二选一”行为的界定与法律依据 - “二选一”并非严格法律概念,其形式多样,可归入《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可能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或《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8] - 平台通过服务协议、技术手段等对商家定价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例如要求“不许更便宜”,均构成“二选一”的变相形式 [3][8] -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而“禁止低价”的“二选一”是其反面镜像,同样侵害定价自主权 [10] 典型案例与执法司法实践 - 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处以182.28亿元罚款,创下中国反垄断执法纪录 [5] - 阿里巴巴的具体行为包括禁止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并对违规商家采取屏蔽店铺、限制流量、搜索降权等惩罚措施 [5] - 202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阿里巴巴因“二选一”垄断行为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需向京东赔偿10亿元人民币 [6] “二选一”行为的危害与竞争影响 - “二选一”产生“市场封锁效应”,限制商家经营自由,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获取资源的能力,降低市场竞争程度,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5][11] - 该行为使得潜在竞争者难以获得充足的供给侧资源,或令其无利可图,从而为市场新进入者设置了不公平障碍 [12] - 平台兼具“市场管理者”和“企业经营者”双重角色,其“私权力”源于数字技术优势、商业生态位优势及“行政外包”产生的法律优势,导致商家缺乏足够的偏离能力 [9] 平台经济竞争特性与监管方向 - 平台经济跨界竞争激烈,任何平台都可能成为对手,竞争持续不断,不存在安逸状态 [11] - 公平竞争政策应重点关注是否给后来者进入市场设置不公平阻碍,而非仅关注在位平台的市场份额 [12] - 监管的核心任务是矫正平台与商家间的权力失衡,并通过维护公平竞争来激活市场活力和平台创新 [13]
焦点访谈|三次修改“新规”直面新形势 细化标准“靶向”治理新问题
央视网· 2025-11-06 13:53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核心内容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旨在对数字经济中的非理性“内卷式”竞争行为进行“靶向”治理 [1] - 法律条文数量从33条增至41条,针对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新特点新挑战,细化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1] - 修订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升级,增加了专门针对平台经营者和数字经济的条文,相关专条专款占比更高 [1]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 法律明确禁止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实施三类行为:强制跳转、恶意卸载等破坏服务的行为;不正当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数据的行为;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评价、恶意退货等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 [8] - 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等,以打击“张冠李戴”式蹭热度行为 [10] - 平台经营者被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针对平台主导的“内卷式”不正当竞争 [16] 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例与影响 - 江苏省首例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中,涉案公司通过销售“上货助手”等软件,累计爬取互联网数据达1.6亿多条,涉案金额870多万元,被处以53万元罚款 [5] - 平台强制商家参与价格战,例如一份20元商品商家需承担多项费用后预计收入仅为原价一半,严重压缩商家利润,可能导致商品质量下降和商家被挤出市场 [11][12] - “内卷式”低价竞争可能导致低价格与低质量的恶性循环,恶化创新发展环境,不利于行业高质量发展 [14] 监管与行业治理动向 -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于今年5月和7月两次约谈相关平台企业,8月1日多家主要电商平台发布声明,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抵制恶性补贴 [14] - 今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内卷式”竞争的7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商业诋毁、不正当价格行为、平台制定不合理规则等 [17] - 治理“内卷式”竞争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综合施策,以营造高质量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