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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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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4 00:12
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1]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1] -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也纳入管理范围 [1] 股份变动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前需知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2] - 股份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进行公告 [3] - 公告内容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数量 [3] 信息申报与披露 - 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2] -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离任时需在2个交易日内更新申报 [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人员身份及持股数据,并定期检查买卖情况 [3] 股份锁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的股份将被锁定 [5] - 上市满一年后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5] - 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5] 股份买卖限制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等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 [5]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6] -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 减持计划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7] - 减持计划需包括拟减持股份数量、来源、时间区间等内容 [7]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 违规处理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8] - 公司董事会需收回违规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 [8] - 董事会未执行的,股东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9] - 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10]
苏州龙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3 16:09
公司股份管理规则 核心观点 - 该制度规范了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禁止行为,明确了持股变动限制、申报流程及违规责任 [1][2][3][4] 股份转让限制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内、离职后半年内、公司或个人涉及证券违法调查/处罚期间等8类情形 [1] - **年度转让限额**: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2] - **基数计算**:以上年末持股为基数计算可转让量,年内新增无限售股份或权益分派导致增加的股份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量 [2] - **离职后限制**: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遵守每年25%转让比例及离职后半年禁售期 [2] 内幕交易禁止 - **禁止交易窗口期**:包括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等 [3][4] - **适用范围扩展**:约束对象涵盖董事及高管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4] 信息披露要求 - **减持计划披露**:需提前15个交易日提交计划,包含减持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及原因,实施完毕或未完成均需在2交易日内公告 [6] - **强制处置披露**: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时需在2交易日内披露处置细节 [6] - **个人信息申报**:新任/离任董事及高管需在2交易日内申报或更新个人信息(如证券账户、职务变动等) [6] - **持股变动公告**:持股变化需在2交易日内公告变动前后数量、价格及日期 [7] 违规责任 - **短线交易收益归属**:6个月内买卖股份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8] - **法律责任**: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9] 制度执行 - **管理职责**: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份数据管理及信息披露监督 [9] - **定期披露**:需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董事及高管持股变动情况 [9] - **制度效力**: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更高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或公司章程执行 [9][10]
电科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3 16:2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依据 - 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持股行为规范 - 董事及高管买卖公司股票前需知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 [2] - 持股范围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及信用账户内的所有公司股份 [2] - 禁止买卖股票的期间包括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公告前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等 [2] 股份转让限制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内、离职半年内、被立案调查未满6个月等8类情况 [3] -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5][6]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6] 减持披露要求 - 减持前15个交易日需提交计划,包含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及合规说明 [6] - 减持完成后或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需披露实施情况 [7]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动数量、价格及剩余持股量 [8] 股份锁定机制 - 上市未满一年时新增股份100%锁定,满一年后新增无限售股份75%锁定 [9][10] - 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后可申请解锁,剩余额度内股份自动解锁 [11] 违规处理措施 - 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需收回并披露 [4][5] - 违规行为将面临警告、降职、赔偿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1] 信息申报与监督 - 董事会秘书负责高管持股数据管理及季度检查 [2] - 高管需申报个人信息变更、离任职等情况,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锁定股份 [8][9] - 公司需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错误信息导致的纠纷由责任人承担 [9][11]
乔锋智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17 12:2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1][2] 持股行为规范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规定,并履行持股承诺 [3] - 禁止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持股范围包括登记名下及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4][5] 持股申报要求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信息变更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本人及亲属身份信息,包括证券账户等 [7] - 公司需确保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法律责任 [6] 持股变动管理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上年末持股基数的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不足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9][12] - 新增股份锁定规则:上市满一年者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者100%锁定 [12]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离职半年内、承诺期内、涉嫌违法违规调查期等8类情况 [13] - 禁止买卖窗口期涵盖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前5日及重大事项决策至披露期间 [14][15] 信息披露要求 - 持股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减持计划需提前15日披露,包括数量、时间区间等内容 [23][24] - 增持股份达2%或完成计划时需披露公告及律师核查意见,控股股东增持需每达2%披露进展 [20][21] - 定期报告中需披露未完成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1] 监管与处罚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持股数据及信息披露,深交所对违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25][27] - 违反制度者将受公司处分或移交监管部门处罚 [28]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董事会需及时修订 [29][30]
安泰集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06 12:23
公司董事及高管股份管理规则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其持有及变动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1] - 董事及高管持股范围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1][4] - 融资融券交易中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纳入管理范围 [2] 股份变动申报要求 - 新任董事需在股东会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新任高管需在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 [2] - 现任董事及高管需在个人信息变更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更新申报 [2] - 公司需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法律责任 [2] 股份减持限制 - 董事及高管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4] - 公司或本人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时禁止减持 [4] - 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等敏感期禁止买卖股份 [5] 股份变动比例及披露 - 董事及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5] - 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过出方和过入方每年转让比例各自不得超过25% [6] - 股份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告,包括变动前后持股数量、价格等细节 [6][7] 违规处理措施 - 违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等处分,造成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 - 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 公司需完整记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或公开披露 [9] 规则实施与修订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9][10]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9]
炬申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29 13:18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该制度规范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涵盖股份锁定、转让限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旨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1][2][3]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包含登记在其名下及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2] - 禁止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2] 股份变动管理 -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2][5]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年末持股为基数计算[6] - 新增股份(如股权激励、二级市场购买)中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7] -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7] 禁止转让情形 - 股票上市首年内、离职后半年内、承诺锁定期内及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9] - 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业绩预告前10日等敏感期禁止买卖[10] - 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并需披露违规细节[11] 股份锁定与解锁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14] - 限售股份满足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16] - 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18]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离任/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9] - 集中竞价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计划,包括数量、价格区间等[20]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包含变动前后持股数量及价格等细节[2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股份数据及信息披露[24] 附则 - 违反制度者可能面临监管处罚或公司内部处分[26][27]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9][30]
剑桥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5-28 10:2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总则 - 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雇员,涵盖其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及衍生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票期权等)[2] - 董事及高管买卖公司股票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2] - 通过沪港通机制买卖公司股票的,需同时符合境内外互联互通规则[3] 交易禁止与限制条款 - 董事及高管在以下情形不得转让股份:A股上市首年内、离职半年内、公司或本人涉证券违法被调查/处罚未满6个月、涉及重大违法退市风险等[4] - 董事及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股≤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5] - 禁止交易期间包括:财报发布当天及前后30日(年度)/15日(半年度)/5日(季度)、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知悉内幕信息期间等[5] 特殊情形处理 - 信托交易中,若董事或高管为唯一受托人,其信托交易视同本人交易(被动受托人除外);共同受托人未参与决策且非受益人时可不视为其交易[6][7] - 特殊情况需出售禁止期股份的,须经董事长书面确认属紧急财务需求,并公告说明理由[9]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配偶、直系亲属、控制实体等关联方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份[9] 交易程序与信息披露 - 买卖公司股份需提前2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事长并获确认,有效期5个交易日[10] - A股减持需提前15日披露计划,包含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及无禁止情形说明,减持区间不超过3个月[12] - 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内容含变动前后数量、价格等;离婚分割股份的双方需共同遵守减持规定[14][15] 合规监管与处罚 - 董事及高管需申报个人及关联账户信息,包括任职/离职/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14] - 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需追回并披露;未执行的股东可提起诉讼[15] - 公司需在财报中披露董事是否遵守交易标准及违规补救措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检查披露合规性[15][16] 附则与生效条款 - 本办法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需及时修订[18] - 办法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