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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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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会计准则出新规!简化成关键词,险企如何对照执行
北京商报· 2025-06-12 14:49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已提前执行的企业需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1] - 非上市企业2026年强制执行 确有困难的公司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 [6] - 首批10家大型上市险企执行后转换平稳 对净资产和净利润影响符合预期 [8] 简化处理规定 - 非上市企业可在保险合同分组、确认、计量、列报等方面选择简化处理 [9] - 简化措施包括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时参照类似合同或行业信息 [10] - 非上市企业首次执行时可选择一项或多项简化政策 但条件成熟后将不再适用简化 [11] 行业影响与监管要求 - 新准则推动险企优化产品设计和资产负债管理 引导长期稳健经营 [12] - 要求企业从业务流程、信息系统、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实施准备 [12] - 简化规定主要针对非上市险企 其资产规模和保费收入占比有限 不会引发境内外报表差异 [13] 政策背景与目标 - 新准则旨在提升保险公司财务透明度 消除旧准则利润调节空间 [6] - 财政部将联合金融监管总局跟踪评估实施情况 完善准则要求 [5] - 中小险企因历史数据缺失、系统改造成本高等原因可申请暂缓执行 [7]
可简化!可延期!财政部发文:非上市险企执行“新准则”,可进行四方面简化,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若有困难可申请延期...
13个精算师· 2025-06-12 13:25
财政部发文 明确进一步贯彻落实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①所有保险公司 2026年全部执行新准则 确有困难可申请暂缓执行 ②非上市保险公司 可以简化执行新准则 从而降低公司实施复杂度和成本 ③四方面简化执行准则 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 1 财政部发文 确有困难可申请暂缓执行新准则 非上市险企执行,可简化四方面 1. 财政部发文:明年所有险企执行新准则,确有困难可申请暂缓... 自2023年,上市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以来,业内人士对于新准则下,保险公司净资产和 净利润的变化已经有所了解。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要求,自2 0 2 6年1月1日起, 包括上市险企和非上市险企在内,所有保险公司都要执行新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陆续有不少寿险公司,已经提前执行新准则. . . 对此," 13精"也进行过统计,截止2025年一季度,执行新准则的寿险公司,已经达到 2 7家! 详见《 75家寿险公司近三年投资收益率:6家超5%,2 8家超4% 》。 虽 然 , 各家 非 上市 险 企 已 经 在为明 年执行 新 准 则, 进 行 系 统 、 人 员 等 一 系 列 准 备 ...
财政部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打补丁”,降低企业成本
第一财经· 2025-06-12 11:14
因此,此次《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 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根据财会〔2020〕20号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 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财政部出新规,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保险合同会计简化处理的选择,降低了其实施的成本和复杂性。 明年起,多数保险公司等将执行修订后的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但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积累有 限、人才配备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较高等原因,希望财政部出台一些简化措施以降低准则实施的难 度和成本,对此,财政部给出了新举措。 6月12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下 称《通知》),进一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和指导,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简化处理的选 择,并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2020年底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其中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 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已在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跟踪分析上市公司年报以及专项调研等了解的情 ...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财会〔2025〕12号及答记者问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6-12 10:42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安排 -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2] - 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2] - 确有困难的保险公司可申请暂缓执行 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2] 非上市企业简化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 - 评估保险合同盈亏时可基于可观察市场变量 经验数据或行业信息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3] -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可不单独确认 允许分摊至相关合同组合 [3] - 犹豫期退保业务可冲销初始确认 视同业务未发生 [4] 保险合同计量 - 允许将保单质押贷款 累积生息等条款现金流从履约现金流量拆出 按摊余成本计量 [5] - 非金融风险调整计量困难时可参照类似合同或行业信息 [5] - 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差异阈值设为预计保费现值的5% [6] 保险合同列报 - 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净额占比不超过30%时可豁免披露部分调节表 [7] - 允许不披露保单持有人可随时偿还金额 但需披露全部寿险业务现金价值 [8] 衔接规定 - 首次执行时可仅列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较信息 [9] - 修正追溯调整法允许直接采用简化衔接处理方法 [9] 准则实施影响与组织保障 - 首批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实施效果符合预期 市场反应良好 [13] - 简化规定聚焦降低中小保险公司实施成本 兼顾会计信息质量 [15] - 财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跟踪评估 优化监管规则衔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