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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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股份: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9-03 16:21
交易保密措施 -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要求执行保密措施 [1] - 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记录筹划阶段知情人及过程 [1] - 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1] 中介机构管理 - 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及评估机构均出具保密承诺函 [2] - 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密信息范围及保密责任 [2] 交易进程管理 - 为避免股价异常波动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 [2] - 交易报告书披露后将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相关人员股票买卖情况 [2]
中成股份: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9-03 16:21
交易背景 -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技江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1] - 本次交易被定义为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1] 合规核查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1] - 核查依据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连续十二个月对同一或相关资产交易累计计算的规定 [1] - 经核查确认上市公司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需纳入本次交易累计计算范围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1] 文件属性 - 该文件为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章页 [1] - 文件由财务顾问主办人王文峰、冯学智、燕天、杨哲、王飞签署 [1] - 文件出具机构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中成股份: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证券之星· 2025-09-03 16:21
交易结构 - 中成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持有的中技江苏清洁能源100%股权 [1] - 交易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 中介机构职责 - 中国银河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1][2] - 独立财务顾问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 [2] - 内核机构审查通过后同意出具专业意见 [3] 合规承诺 - 交易各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 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2] - 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3] 人员配置 - 财务顾问主办人包括王文峰、冯学智、燕天、杨哲、王飞 [3]
中成股份: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9-03 16:21
交易合规性核查 - 中国银河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中成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进行合规核查 [1] - 核查确认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1] - 相关主体最近36个月内未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交易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监管规定符合性 - 交易相关主体完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监管要求 [1][2] - 交易相关主体完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十条监管要求 [1][2] - 核查结论确认相关主体具备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定资格 [2] 交易主体信息 - 本次交易涉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主体 [1] - 交易类型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关联交易 [1] - 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正式核查意见 [1][2]
奥浦迈: 奥浦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9-03 16:19
交易方案调整内容 - 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从调整前的人民币73,000万元调减至调整后的人民币36,204.99万元 [1] -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金额从调整前的人民币2,000万元调减至调整后的人民币1,478.63万元 [1] -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占募集资金比例从调整前的2.74%上升至调整后的4.08% [1] 募集资金用途调整 - 调整前募集资金用途包括支付现金对价及税费(未披露具体金额)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人民币2,000万元 [1] - 调整后募集资金用途包括支付现金对价及税费(未披露具体金额)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人民币1,478.63万元 [1] - 配套募集资金总额调减幅度达50.4% [1] 重大调整认定依据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规定 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大调整 [2] - 交易方案调整未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或交易价格的变更 [2] - 本次调整仅调减配套募集资金金额 不符合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形 [2] 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 [3] - 调整方案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3] -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本次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3]
奥浦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9-03 16:19
交易方案调整内容 - 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从调整前的73,000万元调减至调整后的36,204.99万元,降幅达50.4% [3] - 支付现金对价及税费的募集资金用途金额从调整前的71,000万元大幅减少至调整后的34,726.36万元 [3] -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金额从调整前的2,000万元调减至调整后的1,478.63万元,占比从2.74%上升至4.08% [3] 调整性质认定依据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4] - 本次调整未新增交易对方,未变更标的资产范围,未新增配套募集资金,符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认定条件 [4] - 交易对象减少或标的资产份额转让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情形可不视为重大调整 [4] 决策程序执行 - 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调整议案 [2][5] - 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5] -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出具核查意见,确认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2][5] 交易背景概述 -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澎立生物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 [1] - 最初方案于2025年6月6日通过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草案 [1] - 本次调整后披露修订版报告书草案,交易核心条款(交易对象、标的资产)未发生变化 [2][3]
奥浦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5-09-03 16:19
交易概述 -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作价145,050.07万元,其中股份支付74,048.70万元,现金支付71,001.37万元 [1][6][42] - 本次交易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及中介费用,配套融资比例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18][24] - 独立财务顾问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机构为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1][6][32] 标的资产分析 - 澎立生物主营业务为临床前CRO服务,包括药效学评价、药代动力学研究及医疗器械安全性评价,属于生物医药研发服务领域,符合科创板定位 [8][20] - 标的公司2024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92,705.58万元,评估价值145,200.00万元,增值率56.62% [26][27] - 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静态市销率4.39倍,略高于可比交易案例平均值4.14倍,但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5.55倍 [27][29] 协同效应与战略意义 - 交易将实现"细胞培养基+临床前CRO+生物药CDMO"的CRDMO业务模式整合,完善一站式药物研发服务平台 [12][17][38] - 通过客户资源互补,上市公司可早期介入研发管线导流,标的公司海外销售网络将助力上市公司国际化拓展 [37][38] - 交易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显著提升,2024年备考营业收入56,070.63万元,备考净利润11,651.99万元 [34][35] 交易方案设计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为32.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0% [19][30] - 交易对方包含多家知名投资机构,包括红杉恒辰、高瓴辰钧、中金启辰等,部分交易对方采用分期股份支付并设置业绩对赌条款 [6][42][44] - 现金对价支付与募集配套资金挂钩,若配套融资未能如期完成,上市公司需自筹资金支付 [42][43] 合规性与监管要求 - 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不构成重组上市,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2][10][14] - 标的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领域,境外交易对方PL HK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要求 [9] -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2023年子公司因环保问题被罚11万元不构成重大违法障碍 [21][23]
镇洋发展: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9-02 17:11
交易背景与主体 - 浙江沪杭甬拟向镇洋发展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 [1] 合规性声明 -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1] - 最近36个月内交易相关主体无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 - 交易双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均符合监管要求 [1] - 提供服务的所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符合监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 [1] 结论确认 - 董事会确认本次交易完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要求 [2]
镇洋发展: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9-02 17:11
交易方案 -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镇洋发展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 [1] 合规性声明 -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 - 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 - 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1] - 交易涉及的资产定价和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1] - 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要资产不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 [1] - 交易后公司在资产、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并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1]
镇洋发展: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证券之星· 2025-09-02 17:11
交易方案概述 - 浙江沪杭甬以发行A股方式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 浙江沪杭甬为吸收合并方 镇洋发展为被吸收合并方 交易完成后镇洋发展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 存续公司承继镇洋发展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 [9] - 浙江沪杭甬A股发行价格为13.50元/股 镇洋发展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120日均价11.23元/股为基础 给予29.83%溢价率 即14.58元/股 [10] - 换股比例确定为1:1.0800 即每股镇洋发展A股可换取1.0800股浙江沪杭甬A股 [11] - 镇洋发展总股本441,895,215股 浙江沪杭甬将发行477,246,833股A股作为合并对价 [12] 股权结构变化 - 交易完成后交通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存续公司4,348,415,547股 占总股本66.74% 仍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7] - 交易后内资股(A股)合计持股比例从66.49%升至68.95% H股持股比例从33.51%降至31.05% [27] - 原镇洋发展其他股东将持有存续公司216,081,281股 占比3.32% [27] 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 为浙江沪杭甬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 为镇洋发展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15][18] -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交通集团及指定主体 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同样为交通集团及指定主体 [15][18] - 异议股东需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并持续持股至实施日方可行使权利 [16][19] 业务整合与协同效应 - 交易前浙江沪杭甬主营高速公路投资经营及证券业务 镇洋发展专注氯碱化工产品研发生产 [26] - 交易后存续公司业务拓展至化工行业 可通过氢能制备与应用场景实现交能融合协同 [26] - 借助"A+H"双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 实现全产业链协同效应 [26] 财务影响 - 根据2024年度审计报告 浙江沪杭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资产净额占比均超过50% 构成镇洋发展重大资产重组 [24] - 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每股0.41元 [25] - 截至预案签署日审计估值工作尚未完成 无法定量分析财务影响 [28] 交易进度与审批 - 交易尚需双方再次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批准 [3] - 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联交所等监管机构批准 [29] - 若因股价波动或内幕交易嫌疑可能导致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 [52] 资产与债务处理 - 交割日起镇洋发展所有资产及负债由存续公司承继 [22] - 存续公司承接镇洋发展所有合同及员工聘用协议 [23] - 双方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履行债务清偿或担保义务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