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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宜上佳投资者索赔案再获法院立案,观典防务索赔案持续推进
新浪财经· 2025-10-11 02:45
天宜上佳投资者索赔案进展 -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5年10月10日再次立案审理投资者索赔案 目前正在等待法院下一步安排并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立案工作 [1] - 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被处罚 北京证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原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于2024年3月8日被实施留置 但公司迟至2024年3月15日才公告该事项 [1] - 律师界定的初步索赔条件为在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 并在2024年3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1] 观典防务投资者索赔案进展 - 投资者索赔案已获法院立案 目前正在等待法院下一步安排并继续接受投资者索赔委托 [1] - 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2] - 违法事实包括2022年至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 导致相关上市报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以及2024年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同时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 - 律师界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22年5月25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 并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2]
*ST亿通: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新浪财经· 2025-10-10 12:20
监管处罚事件 - 公司于10月10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1] - 公司在2024年度业绩预告中未披露扣除后收入的预计情况 [1]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未披露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1] 违规责任认定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1] - 涉及责任人包括董事长黄汪、总经理孙鹏、财务总监查青文、董事会秘书周叙明 [1]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1] - 监管措施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奥联电子股民索赔案倒计时,南方精工索赔案持续推进
新浪财经· 2025-10-09 02:06
奥联电子(300585)虚假陈述案进展 - 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披露的胥明军在钙钛矿领域的业绩存在误导性陈述 [1] - 具体违法事实包括关于胥明军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以及关于胥明军及团队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1] -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为在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2月21日中午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23年2月21日中午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诉讼时效已不足五个月 [1] 南方精工(002553)虚假陈述案进展 - 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 - 经查,公司2023年6月19日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有关人形机器人业务的内容不准确,导致股价连续多次涨停,且后续未在股价异动公告中就相关发布内容进行澄清,信息披露不完整 [2] -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为在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23年7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2] 投资者索赔案整体状态 - 奥联电子部分投资者索赔案已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已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机构核算结果 [1] - 南方精工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下一步安排,并继续接受投资者索赔委托 [2]
深交所向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贾继涛、贾艳发出监管函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30 09:02
监管函核心问题 - 公司部分出口业务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早于控制权转移时点,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1] - 公司未对原材料和在产品进行跌价测试,且对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存货跌价测试时未考虑税费和销售费用的影响,亦未考虑亏损合同的或有事项,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1] - 公司标准成本核算执行中存在不定期更换取数标准、部分成本中心漏改、费用总额与工时总额口径不一致、相关部门给定工时有误等问题,影响不同期间的营业成本 [1] - 公司将部分未满足条件的库存商品列报在发出商品项目 [1] - 公司年度采购总额计算错误,造成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比披露错误 [1] 违规行为与责任认定 - 公司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及第2.1.1条的规定 [1] -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贾继涛、财务总监贾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及第4.3.1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1] - 监管函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
天邦食品:董事长张邦辉因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9-30 03:53
公司治理与监管措施 - 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关于股权回购纠纷诉讼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被宁波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 -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邦辉、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章湘云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重整投资进展 - 公司与三家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每股2.10元认购800万股,投资总额1680万元 [1] - 成都吉瑞泽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每股2.10元认购1820万股,投资总额3822万元 [1] - 南昌玉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每股2.10元认购2380万股,投资总额4998万元 [1] - 公司预重整期限已获法院批准延长至2025年11月9日 [1] 风险提示 -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 - 公司是否最终进入重整程序仍存在不确定性 [1]
有棵树实控人被立案
中国基金报· 2025-09-29 13:36
公司治理与监管事件 -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四清、股东王维及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其他重大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王维、肖四清、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89%、3.28%、2.76%,分别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第四大股东和第六大股东,肖四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 - 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深交所监管函,涉及产业投资人合计持有公司18%股份的相关事项 [2] 信息披露违规详情 - 2025年7月2日,产业投资人拟自行召开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改组议案并要求公司披露,但公司董事会未提供必要支持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曾多次提醒董事长肖四清应保障股东权利并配合股东会事项,但董事肖燕、佘婵、唐仕莲未勤勉尽责,未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公司董事长肖四清及董事肖燕、佘婵、唐仕莲因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 高管变动与市场表现 -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章军于2025年9月22日因个人原因辞去所有职务,其原定任期至2025年10月30日止 [3] - 截至2025年9月29日,公司股价报收6.93元/股,最新市值为64.4亿元 [3]
深交所向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邦辉、章湘云发出监管函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29 10:14
监管函核心违规事项 - 公司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1] - 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但迟至2025年4月30日才在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1] -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邦辉因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1] 公司业务结构与市值 - 2025年1至6月份公司营业收入构成为养殖占比63.82% 食品占比33.25% 饲料及饲料原料占比2.85% 其他占比0.08% [2] - 截至发稿公司市值为65亿元 [2]
深交所向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启金、韩卫宁、何俊健发出监管函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29 10:12
公司违规行为 - 信息披露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于2025年4月9日披露股份回购公告显示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4月8日累计回购股份3241.66万股并计划12个月内注销占总股本1.5%的股份 但根据公司法应在回购日起十日内完成注销[1] - 未按规定时限注销股份 公司未在法定的十日期限内注销回购股份 迟至2025年9月15日才披露注册资本减少及债权人公告 违反公司法第162条和第224条[1] - 违反交易所多项规则 相关行为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7.7.2条及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第29条和第40条[1] 管理层责任认定 - 董事长胡启金与总经理韩卫宁被认定未恪尽职守 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和第4.3.1条 对违规行为负重要责任[1] - 董事会秘书何俊健未履行勤勉义务 额外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4.4.2条 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重要责任[1] 业务构成分析 - 电力业务为核心收入来源 2025年上半年占比38.09% 纸及纸制品业务占比35.81% 机械业务贡献17.19%[2] - 其他业务与热力供汽占比较小 分别为5.66%和3.24% 形成多元化但以电力和造纸为主的业务结构[2] 市场表现 - 公司当前市值54亿元 处于相对较小规模水平[3]
天邦食品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智通财经网· 2025-09-29 09:07
监管处罚事项 - 公司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收到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 - 未披露事项涉及2025年1月13日收到的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1] - 违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十五条规定[1] 涉诉案件背景 - 重大诉讼源于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发起的股权回购纠纷[1] - 诉讼方要求公司及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 - 初始诉讼事项于2024年6月18日已披露[1] 责任人员认定 - 董事长兼总裁张邦辉被认定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1] -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章湘云同样被认定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1] - 两名高管对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1] 监管措施内容 - 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 - 张邦辉、章湘云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2] - 相关处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及第十一条记入诚信档案数据库[2]
天邦食品(002124.SZ)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智通财经网· 2025-09-29 09:01
公司监管处罚事件 -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1号) [1] - 公司未及时披露关于股权回购纠纷诉讼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 [1] - 相关诉讼事项为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因股权回购纠纷起诉公司及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最初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 [1] 违规行为认定 - 公司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 -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邦辉、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章湘云被认定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1] 监管措施结果 - 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 - 对张邦辉、章湘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 - 相关措施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