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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2][3]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披露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进行 [2][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中介机构等主体 需同时遵守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特别规定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使用简洁清晰的语言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 披露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预测性信息需合理谨慎客观 内容需完整揭示重大风险 不得选择性披露 [5][6] - 披露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不得有意选择时点 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确保信息获取平等性 [6][7] 自愿性信息披露 - 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相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8]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用于市场操纵 [10] 信息披露渠道与文件管理 - 依法披露信息需通过深交所网站和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15] - 信息披露文件需采用中文文本 外文文本需与中文内容一致 公告内容与提交材料不一致时需立即报告并更正 [11] - 文件归档由证券部负责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60]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13] - 年度报告披露时限为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为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 [13]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股东持股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等十项内容 [13]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 发生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需立即披露 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值等三十余类情形 [17][18] - 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及时披露 [19] - 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时、签署协议时、公司知悉重大事件时等 出现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时需提前披露 [20] 信息保密与内幕管理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不得非法要求披露未公开信息 [7] - 信息知情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 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32][33] - 未公开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漏时需立即披露 [32] 信息披露流程与职责 - 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编制 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 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23][24] - 临时公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 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披露 [2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知悉重大信息24小时内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同步报告 [25] 投资者关系与沟通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 未经同意不得进行相关活动 证券部负责档案管理 [33] - 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形式沟通时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披露公告 [33][34] 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信息披露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价格时 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2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配合公司信息披露 及时通知持股变化、股份质押、冻结、强制过户风险等情形 [36][37]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 公司可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提出赔偿要求 [38] - 各部门及子公司未及时报告或泄露信息造成重大损失时 董事会可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 [38]
胜宏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各部门及下属分和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人[1] - 信息披露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简明清晰且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 信息知情者需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禁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2] 信息披露内容与类型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3] - 定期报告需在法定期限内编制: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于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 季度报告于前三个月及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6] - 临时报告涵盖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重大事件公告等 需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12] 披露标准与触发条件 - 交易披露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净利润占比10%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等[17]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18] -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需满足涉及金额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或可能对经营控制权及股价产生较大影响[19] 信息披露程序与责任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需审核财务信息[8] - 临时报告编制程序: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后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25]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 负责组织协调披露事务、与监管机构沟通、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保密工作[26] 保密与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因职务可获取信息人员等 需在公告前履行保密责任[30] - 非正式公告信息(如股东会、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网站及社交媒体内容)需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及董事会秘书审批[31] - 信息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时需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采取必要措施[33] 档案管理与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文件、股东会及董事会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4]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时 公司可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处分 并可要求赔偿[34] - 涉嫌违法行为按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处理 责任追究情况需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35]
胜宏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2025年7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收购人,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否则需在公告中声明并说明理由 [3] - 信息披露前需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承诺 [3] 信息披露文件与发布渠道 -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4] -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需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证券交易场所供公众查阅 [4] - 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4]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涵盖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属于临时报告 [6]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8] - H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中期业绩公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及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年度业绩初步公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需在四个月内且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二十一天完成披露 [9] - 半年度业绩初步公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披露,股权变动月报表需在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前30分钟披露 [9] 重大事件披露要求 -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需及时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8] - 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大额赔偿责任、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股东权益为负值、重大投资行为、重要合同订立、重大债务违约、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董事或总裁变动、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重大诉讼或仲裁、涉嫌违法违规等 [18][19] - 公司需在董事会形成决议、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若事件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证券交易异常,需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及风险因素 [20] 信息披露审核与程序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 [32] - 临时报告编制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后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 [33] - 公告信息需经董事会秘书分析和判断,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告申请,经审核登记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33] 信息披露责任划分 -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工作 [3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与监管机构沟通、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接待投资者咨询、保密工作等 [34][35] - 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重大事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35] - 董事需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36] 内幕信息保密责任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需在信息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行为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8]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8] - 公司需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39]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由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可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提出赔偿要求 [42] -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董事会秘书可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42]
蒙娜丽莎: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34
公司治理制度 - 公司制定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加强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确保公平信息披露 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职能部门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2] 信息定义与范围 - 制度所指"信息"为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 [3] - 信息范围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 业绩预告 财务数据 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3] - "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指公司尚未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3] 管理职责与审批流程 - 证券部为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为第一责任人 负责管理工作 [4] - 对外报送信息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4] - 对外报送信息前 经办人员需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经部门负责人 直接上级主管 财务部 证券部 财务总监审批 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 [4] 保密义务与非正式信息管理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临时报告编制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4] - 公司需对非正式公告方式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 [3] - 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股东会 新闻发布会 产品推介会 媒体采访 网站与内部刊物 社交媒体及与投资者或分析师的沟通等 [3] 外部报送与使用规范 - 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4] - 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信息时 需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4]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5] 违规处理与附则 - 外部单位因保密不当致使信息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需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 外部单位违反制度使用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公司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改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苏试试验: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32
公司治理结构变更 - 取消监事会设置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2] - 董事会成员人数由7名增至8名 新增1名职工代表董事[2] -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2][3] 半年度报告披露 -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 - 报告具体内容披露于巨潮资讯网[1] 新制定管理制度 - 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豁免程序[4] -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保障治理稳定性[5] - 制定《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规范投资者交流机制[5] 股东大会安排 - 拟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6] -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包括公司章程修订及部分治理制度修订[2][3][4]
苏试试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3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6] -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 须根据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履行义务 [7]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8] - 披露信息需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不得含宣传性或诋毁性词句 [11]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招股说明书需符合证监会规定 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须披露 [13]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在第三、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21] - 重大事件需及时披露 包括主要债务人破产、新政策重大影响、股权激励、资产冻结、经营业绩大幅变动等27类情形 [27]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协议或董事及高管知悉当日 若信息难以保密、已泄露或证券出现异常交易需立即披露 [28][10] 信息披露流程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负责人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管、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五类主体 [5]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 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且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22]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 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披露 [36] - 信息发布流程包括文件制作、合规审核、交易所报送、媒体公告、监管局备案及归档保存六个步骤 [38] 信息保密管理 - 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69] - 一级保密信息(如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需指定专人报送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管外不得透露 [72] - 涉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可依法豁免或暂缓披露 但需在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及时披露 [76][31] 投资者关系与沟通 - 公司需公平披露信息 不得私下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61] - 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需签署承诺书 确保不打探未公开信息、不泄露或利用信息交易 [62] - 投资者关系活动需董事会秘书同意并全程参与 活动后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7] 责任与档案管理 - 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需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59] - 董事及高管需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失职导致违规需承担相应责任 [56][113]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未及时或如实答复问询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105]
宏发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09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5年7月修订完成,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2]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及通俗易懂的原则,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2]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内幕信息知情者需依法保密 [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信息保持一致性和持续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投资者 [3] 定期报告规定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12][13]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股东持股情况等十项核心内容 [14] - 中期报告需涵盖公司基本情况、会计数据、股东变化及重大诉讼影响等七项主要内容 [15] 临时公告要求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公司需立即披露事件起因、现状及潜在影响 [20]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准备、股东权益为负值等十九类情形 [20] - 披露时点以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等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23]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 [30][31] - 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信息披露工作部门,负责接待投资者及媒体来访 [31][13] - 审计委员会需对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独立董事负责监督制度实施 [17][14] 内幕信息管控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 [24][55] - 公司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完整报送知情人档案信息 [24][61] - 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57]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高管编制草案,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8][50] - 临时公告需在发生披露事项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经审核后及时披露 [51][22] - 涉及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时,需按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 [51] 档案管理与沟通机制 - 信息披露文件需在指定媒体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9][73] - 公司需通过投资者热线、网站建设及业绩说明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67] - 需监测媒体报道,对可能影响股价的传闻及时调查并发布澄清公告 [69] 监督与法律责任 - 董事及高管需对信息披露真实性承担责任,失职行为将导致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处分 [75][76] -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披露信息时,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77] - 法律责任认定依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78] 直通披露规范 - 直通披露指通过交易所电子化系统直接提交信息披露文件至指定媒体的方式 [79] - 披露时段分为交易日早间(7:30-8:30)、午间(11:30-12:30)及盘后(15:30-19:00)三个时段 [82] - 公司需确保直通披露文件准确完整,出现错误时需及时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 [85]
华星创业: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16:39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3] 信息定义与外部信息使用人 - 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可能影响股价的内容 [1] - 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因工作需要有权获取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1] 信息报送审批流程 - 对外报送信息需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批准 [6] - 无法律依据的外部统计报表要求应拒绝报送 [6] 保密义务与内幕防控 - 董事、高管及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或重大事项筹划期间需严格保密 [5] - 对外报送信息时需向接收方出具书面内幕交易防控提示并登记知情人员 [7] - 商务谈判或贷款等场景需与外部单位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函 [8] 外部单位责任约束 - 外部单位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9] - 若发生泄密需立即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报告 [10] - 外部单位在文件中不得单独使用未公开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步披露 [11] 违规处理 - 外部单位违规导致经济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12]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需退还收益并可能移送司法机关 [12] 制度修订与执行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4] - 董事会可根据法律法规或实际情况修订制度 [14]
江航装备: 江航装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16:2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充分、完整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管、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主体[3] - 信息披露文件需通过上交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上交所供公众查阅[2][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语言应简明易懂避免专业术语[6][7]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需遵守制度规定[7] - 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补发公告,信息披露文件需报送注册地证监局[4]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及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14][20] - 临时报告涵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诉讼仲裁等事项,需在触发披露标准后及时公告[21][22] - 重大事项披露触发条件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意向书/协议、知悉重大事件等情形[11][15] 特殊事项披露规范 - 业绩预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发布,涉及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或同比变化≥50%等情形[36]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为:与自然人交易额≥30万元,与法人交易额≥300万元或占公司总资产/市值0.1%以上[45] -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门槛为涉案金额≥1,000万元或占公司总资产/市值1%以上,特殊案件不受金额限制[46]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经营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履行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审批程序[64][66] - 豁免披露信息若发生泄露、市场传闻或豁免原因消除,需立即补发公告并说明内幕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65][68]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信息披露前需经部门负责人核对、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董事长签发三重程序[57] - 外部机构报送信息需书面告知保密义务,报送时间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快报信息[71][72] - 违规披露将追究责任人赔偿,被监管处罚时需检查制度缺陷并报备处理结果[78][79]
科兴制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16:2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核心框架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旨在规范重大信息披露行为[2] - 重大信息定义为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的事件,需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2][3]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子公司负责人等六类主体[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为基本要求,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需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7]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一致,不得选择性披露或操纵市场[10] - 涉密信息可豁免披露,包括国家秘密和符合三项条件的商业秘密[17][18] 定期报告规范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审计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21][23] - 业绩预告触发条件为净利润变动超50%、扭亏为盈或净资产为负值等五种情形[25] - 业绩快报需在数据泄露或交易异常时及时发布,与定期报告差异超10%需更正[29] 临时报告要求 - 临时报告涵盖33类重大事件,如经营方针变化、重大资产交易、控股股东变动等[33] - 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知悉事件当日三者孰早[35] - 需持续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包括协议变更、审批结果及逾期交付等六种情况[37] 信息披露流程管理 - 未公开信息需经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三级流转,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告起草[45] - 监管部门函件需在收到后第一时间向全体董监高通报[46] - 对外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内容不得超越公告范围[47] 责任主体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并查阅所有涉披露文件[50] - 财务总监需配合财务信息披露,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报告[62][63] - 违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解职及经济赔偿,监管处罚需追溯制度缺陷[66][67] 附则说明 - 制度条款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术语"及时"指两个交易日内[68][71]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审议通过后生效[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