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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为加强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对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任何形式泄露未公开内容 [1] 外部信息报送规范 - 对于无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1] -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报送时 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1] - 公司需将报送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2] 外部单位保密义务与违规责任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 - 外部单位因保密不当致使信息泄露时 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需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2] - 外部单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步披露 [2] - 外部单位违反制度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公司可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的 公司有权收回收益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2]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2]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