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2][3]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披露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进行 [2][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中介机构等主体 需同时遵守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特别规定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使用简洁清晰的语言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 披露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预测性信息需合理谨慎客观 内容需完整揭示重大风险 不得选择性披露 [5][6] - 披露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不得有意选择时点 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确保信息获取平等性 [6][7] 自愿性信息披露 - 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相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8]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用于市场操纵 [10] 信息披露渠道与文件管理 - 依法披露信息需通过深交所网站和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15] - 信息披露文件需采用中文文本 外文文本需与中文内容一致 公告内容与提交材料不一致时需立即报告并更正 [11] - 文件归档由证券部负责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60]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13] - 年度报告披露时限为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为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 [13]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股东持股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等十项内容 [13]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 发生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需立即披露 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值等三十余类情形 [17][18] - 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及时披露 [19] - 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时、签署协议时、公司知悉重大事件时等 出现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时需提前披露 [20] 信息保密与内幕管理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不得非法要求披露未公开信息 [7] - 信息知情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 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32][33] - 未公开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漏时需立即披露 [32] 信息披露流程与职责 - 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编制 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 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23][24] - 临时公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 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披露 [2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知悉重大信息24小时内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同步报告 [25] 投资者关系与沟通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 未经同意不得进行相关活动 证券部负责档案管理 [33] - 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形式沟通时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披露公告 [33][34] 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信息披露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价格时 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2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配合公司信息披露 及时通知持股变化、股份质押、冻结、强制过户风险等情形 [36][37]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 公司可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提出赔偿要求 [38] - 各部门及子公司未及时报告或泄露信息造成重大损失时 董事会可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 [38]
欧菲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