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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祥新材: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4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要求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1][3] 暂缓披露适用情形 - 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时可暂缓披露 [1] - 暂缓披露需同时满足条件包括相关信息未泄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3] 豁免披露适用情形 - 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时可豁免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包括核心技术信息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或经营信息披露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 [2] 信息披露方式与要求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3][4] 内部审批与登记流程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需由证券事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最终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及知情人名单 [4][5] 监督与责任机制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福建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5] - 违反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员将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5]
中南文化: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9 09:1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规范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的披露流程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3][4]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4] 暂缓与豁免披露内部审核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相关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申请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和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7] - 申请需填写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函 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并保管十年 [5][7] - 审核未通过的信息需按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7] 信息披露方式与后续要求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6]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理由、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交易情况 [7]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江苏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7]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7]
佳驰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3 16:1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2]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审核程序 责任追究及文件管理要求 覆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文件类型 [2][4][5] 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程序确定 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2][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核心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等 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满足信息未泄漏 内幕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 股票交易未异常波动三个条件 [3] 审核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填写审批表 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函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4] -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审批通过则登记并归档 未通过则需及时披露 [4] -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需登记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审批程序等事项 [5] 披露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5] - 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 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责任追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办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 [6] 制度管理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7] - 制度附件包括审批表 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函 用于规范内部办理流程 [7][8][9]
交大昂立: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6:11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保护公司核心利益 [1][2][3]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特定内容 [2] - 涉及财务信息的豁免披露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4]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权利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2] - 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包括投资者互动、新闻发布等渠道 [3] 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3] 暂缓披露终止条件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信息已泄露三种情形时必须及时披露 [3]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6] 信息披露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4] - 若替代披露方式仍存在泄密风险 可豁免披露整份临时报告 [4] 内部审核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经部门申请、主管领导确认、董事会秘书审核、总裁和董事长签字的多层审批流程 [4] - 审核需评估五项关键因素:信息是否已公开、涉密依据是否充分、披露影响、替代方式合理性及泄密风险 [5] 登记备案要求 - 暂缓或豁免事项必须登记七类信息: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书及其他事项 [5] - 商业秘密类豁免还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影响评估及知情人名单 [6] - 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 定期报告要求 - 公司在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的相关材料 [6] 制度效力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 效力优先于公司其他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 [6]
扬帆新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6:23
总则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内容时适用本制度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 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需与公司股票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 新增事项需有充分证据 [2]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三种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利益 [2] - 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商业秘密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与经营信息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违法行为 [4] - 申请暂缓或豁免需提交材料至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秘书处理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审核程序、知情人名单等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及潜在影响 [5] - 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 [5]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打包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6]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附则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符合《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规则 [6]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与其他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丰茂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08 16: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包括《证券法》《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需遵循本制度,适用场景以《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规则为准 [1][2]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防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需承担保密责任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需及时披露 [3] 信息披露的替代方式与内部流程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3] - 公司需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档案保管期限为十年 [4] 内部审核与监管报送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需经业务部门提交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未通过则需按规披露 [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6]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公司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行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 [7] - 本制度与《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规则冲突时以后者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 [7]
电光科技: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1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适用条件、内部审核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 [1][2][3][4][5][6][7][8]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1][7]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或实施违法行为 [1] - 暂缓与豁免事项需审慎确定,并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1] 豁免披露范围与条件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以下条件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2][3] 内部管理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提交书面申请及《审批表》,内容包括事项说明、依据、暂缓期限、内幕知情人名单等 [3][4] - 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审批,未通过则需及时披露 [3][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归档豁免披露事项,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5] - 涉密信息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并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登记义务 [5][8] 后续披露与监督机制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3][5] - 若信息泄露、市场出现传闻或保密困难,需立即披露 [5] - 每期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监管部门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6]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或豁免行为及未及时披露的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 [6] 定义与附则 - 明确"国家秘密"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7] - 明确"商业秘密"为具有商业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与经营信息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7]
宏发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0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 [1][2]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2]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上市后新增事项需提供充分证据 [2] 国家秘密相关豁免规定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3] -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增强保密意识 确保披露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3] - 国家秘密豁免登记材料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证监局 无需报送交易所 [12] 商业秘密暂缓与豁免条件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 可能严重损害利益 [3] - 暂缓或豁免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3] - 商业秘密豁免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4] 内部审核与登记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存档并保存至少十年 [4][5]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登记需额外记录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5]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将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处理 [6] - 利用暂缓豁免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将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处理 [6]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6] 附件与操作流程 - 信息知情人需签署承诺函 承诺不泄露信息 不进行内幕交易 [9] -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豁免需分别填写登记审批表 采用"一事一登记"原则 [11][13] -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需登记恢复披露情况 登记日期和编号需与暂缓时保持一致 [14][15]
赛微电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16 13:1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及定期报告中规定可豁免的内容 [2] - 公司需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3]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需防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 [4][5] - 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豁免披露:1) 核心技术信息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公司/他人权益 3)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6]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7]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8]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审核程序 - 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证券事务部具体执行 [12] - 审批流程包括:1) 部门/子公司提交审批表 2) 证券事务部初审 3) 董事会秘书复核 4) 董事长最终决定 [12] - 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要素,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3] - 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北京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暂缓披露的登记材料 [1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上位规定为准 [15][16]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需履行相同程序 [17] - 配套附件包括《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明确申请流程和审核要素 [7]
迅捷兴: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5 16:3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1]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4]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等[5]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若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6] 暂缓、豁免信息的管理流程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需满足未泄漏、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交易未异常波动等条件[9]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10] - 公司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采取防泄露措施,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1] 登记与审批流程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11]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还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办理具体事务[12] 责任与监督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上交所及注册地证监局[15]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符合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追究责任[16] 附则与附件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8] - 附件包括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和保密承诺书,明确申请流程和保密义务[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