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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联科技(3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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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联科技(301618)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8-28 10:57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 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东莞长联 ...
长联科技(301618)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28 10:57
委员会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4] 任期与会议 - 成员任期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4]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3] - 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 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13] - 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不迟于会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12] 职责与方案 -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管考核标准并考核[7] - 董事薪酬计划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8] - 高管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8] 下设工作组 - 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经营及被考评人员资料等[5]
长联科技(30161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28 10:57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 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 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 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在新成员就 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 ...
长联科技(301618)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10:57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 ...
长联科技(301618)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08-28 10:57
会议通知 - 公司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全体同意可不受限[4]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4] 会议举行 - 专门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4] 会议表决与审议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5]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7] - 行使特别职权前经全体过半数同意[7] 其他规定 - 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9] -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会前获取运营资料[9] - 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保密[9]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及修订[11]
长联科技(30161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8 10:57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 ...
长联科技(301618)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8-28 10:51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维护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 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 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 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控 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 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
长联科技(30161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8 10:51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 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 ...
长联科技(301618) -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5-08-28 10:51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
长联科技(301618) - 印章管理办法
2025-08-28 10:51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办法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 管理,确保公司印章在制作、保管、使用、废止封存等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防范公司印章在制作、保管、使用、废止封存等环节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潜在风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或非控股子公 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印章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主要是包括: (一)公章: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 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等资料,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 及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人代表 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人代表签章的文件。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与日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