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博脑科(3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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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脑科(30129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6 12:02
董事任职资格与任期 - 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非职工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6] - 有犯罪、破产清算等相关不良记录的不能担任董事[4] 董事职责与义务 -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9] - 董事辞任或任期结束后,忠实义务两年内仍有效[14] 董事解任与辞职 - 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董事会应建议撤换[14] -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辞任生效,2个交易日内披露[14] - 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生效[15]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19] - 兼任高管和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超总数1/2[19] 董事会权限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况须报董事会批准[26] - 证券投资使用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27] - 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2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比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28] - 未达股东会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28] -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均提交董事会[28] 董事长相关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30][31]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履职[33] 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35]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35] - 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2日通知,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35] - 定期会议变更至少提前三日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一日[39] -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40] - 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表决[41] - 一名董事一次会议接受委托不超两名董事,独立董事不委托非独立董事[42]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43] 规则相关 - 本办法“以上”等含本数,“低于”等不含本数[46] -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46][47]
三博脑科(301293) - 公司章程
2025-08-26 12:02
上市与股本 -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发行39,612,900股[6] - 公司注册资本20,598.6987万元,已发行股份20,598.6987万股[7][22] - 公司变更设立时发行股份93,636,000股,面额股每股1元[21] 股东信息 - 发起人张阳、于春江、栾国明、石祥恩分别持股17.92%、8.23%、8.23%、6.14%[20] - 发起人TBP 3Doctors (HK) Limited持股26.56%[20] 股份转让与权益 - 董事、高管任职期每年转让股份不超25%,上市12个月及离职6个月内不得转让[31]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3%以上股份股东可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37] 公司决策与会议 - 年度股东会每年1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2] - 单独或合计持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3]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的5日内发通知[63][65] 交易与担保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股东会审议[54]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53]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56] 董事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111]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02] - 兼任高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102]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159] - 每连续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64] - 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64] 重大事项 -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5000万元,或超总资产的30%,属重大投资计划[16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需董事会决议[185][186]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94]
三博脑科(30129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6 12:02
重大事项审议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可经股东会或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券,三年内可决定发行不超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除外)[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8]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16]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10日内给出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19][20] 股东权利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9][2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4]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41] 决议规则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5]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46] 其他规定 -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管理合同[4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5]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后,公司将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62]
三博脑科(30129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08-26 12:02
募投项目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等情形,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2] 节余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4]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应是安全性高的,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18]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9]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9] 协议与核查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9]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2] 资金使用与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3] -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程序并公告[21]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公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2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至迟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7] 审计与责任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0]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并负责档案管理[29][32]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3][34]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由董事会拟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负责解释[36][37]
三博脑科(301293)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6 12:02
对外投资审议 - 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况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6] - 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况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6] 委托理财审议 - 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千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9] - 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五千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委托理财报告 - 财务部每月结束后10日内书面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12] - 财务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委托理财季度报告并报告进展等情况[12] 委托理财监督 -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审计核实[13] - 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委托理财情况[13] -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将委托理财情况向董事会汇报[20] 投资项目决策 - 经内部同意且达董事会审议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决策[16] - 需股东会审批的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审议[16] 投资项目管理 - 股权投资类项目形成的子公司按相关规定管理[16] - 投资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档案管理并在投资完成后归档相关文件[16] 投资项目监督 - 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并处理违规问题[16] - 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1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经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1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8] -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新规定不一致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1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
三博脑科(30129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6 12:02
担保审批规则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批准[8]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议批准[8] 特殊担保要求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须股东会审议批准[8] - 连续12个月担保超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议批准[8] 高比例担保规定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8] - 连续12个月担保超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批准[8] 董事会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合同与责任 - 经审批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14] - 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相关人员担责[20]
三博脑科(30129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6 12:02
人员离职规定 - 董事、高管辞职报告生效后两交易日内公司披露情况[4] - 按实际任期核算薪资发放[5] -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并签署确认书[8] 义务与限制 - 忠实义务任期结束后两年内有效[6] - 遵守竞业禁止约定[7] - 未履行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豁免[7] 股份转让限制 -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8] - 任期届满前离职每年转让不超 25%[8] 追责机制 - 发现问题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10] - 离职人员可 15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10]
三博脑科(30129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6 12:02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 ...
三博脑科(301293)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08-26 12:02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公司及 下属单位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 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 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内部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一般只 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的权力,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负责意见和建 议的整改落实,审计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查。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 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和处罚有最终裁定权。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 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
三博脑科(30129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6 12:02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 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