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301291)
搜索文档
明阳电气(30129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1-25 09:01
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沟通[2] 管理目的与原则 -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是促进与投资者良性关系、建立优质投资者基础等[6] -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充分披露、合规披露等六项原则[7] 人员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活动策划与组织[10] - 各业务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责任人[10] - 董秘办建立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归集公司信息[12] - 董秘办负责年报、中报、季报编制等工作[12] -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需具备对公司全面了解等素质和技能[1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分析研究、沟通联络、公共关系等[1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重大活动并报告重大事件[14] 工作要求 -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守规定,不得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20] - 内刊、网站等发布前需经董秘审核[20] - 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管理工作[21] 沟通对象与方式 - 投资者关系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23]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等[24] - 沟通方式包括公告、股东会、分析师会议等[25][27] - 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及时回复投资者提问[28] - 董秘审核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25] 说明会要求 - 特定情形下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31] - 召开说明会需提前公告预告事项[33] 活动限制与规范 - 避免在法定窗口期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36] - 活动前可要求调研方提供提纲,涉未公开信息可拒答[36] - 与调研方直接沟通要求其出具证明、签署承诺书[36] - 承诺书含不打探未公开信息等六项内容[37][38] 活动后续工作 - 活动结束后编制记录表并在指定平台刊载[38] - 与特定对象交流后要求其发布前知会并核查[38] - 文件涉未公开信息应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要求保密[38]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4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4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42]
明阳电气(30129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1-25 09:01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6]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6] 股东会召开请求与反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6]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7] 股东会通知时间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17]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9] 通知变更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19] 董事选举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需充分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19]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9][36]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结束当日下午3:00[23] 决议通过条件 -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特定事项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重大事项决议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4]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5] 表决保密与结果公告 - 股东会表决结果公布前相关各方负有保密义务[38] - 股东会决议应公告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38] 提案记录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决议和公告中记载提示[38]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9]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41] 股份回购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1]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次日公告[42] 决议效力与规则执行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程序或方式违法股东可60日内请求撤销[43] - 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解释[44]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4]
明阳电气(301291)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11-25 09:01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第 1 页 共 8 页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 ...
明阳电气(30129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1-25 09:01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 ...
明阳电气(30129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2025-11-25 09:01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广东省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 国证券监 ...
明阳电气(30129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1-25 09:01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
明阳电气(301291)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11-25 09:01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 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 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应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 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明阳电气(301291)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11-25 09:01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 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 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 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
明阳电气(30129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1-25 09:01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 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包括长期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 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 ...
明阳电气(30129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1-25 09: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以下简称"审计业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股东会审 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