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泰格(3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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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泰格: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01-19 10:17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 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 且审计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 ...
纽泰格: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01-19 10:17
| 证券代码:301229 | 证券简称:纽泰格 | 公告编号:2024-003 | | --- | --- | --- | | 债券代码:123201 | 债券简称:纽泰转债 | |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 公司拟对原有《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如下: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 | --- | | 1 | 第二十二条 | | | | …… | 第二十二条 …… | | |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转换 | | | |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 ...
纽泰格: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1-19 10:17
会议安排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召开[3] - 决定于2024年2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9] 人事变动 - 张义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戈浩勇当选[4] - 聘任财务总监沈杰兼任董事会秘书,张义不再代行职责[4][5] 制度修订 - 拟修订《公司章程》,需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5][6] - 修订和制定多项公司内部制度,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7][8] 议案表决 - 调整审计委员会委员等三项议案均7票同意,0票反对和弃权[4][5][6]
纽泰格: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01-19 10:13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批准无权签署文件[3] - 独立董事需在年报对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8]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等多种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2] 担保合同 - 订立时审查主合同,拒绝不合理条款[19] - 董事长或授权人员按决议签署,不得越权[19] 担保操作 - 财务部门负责资信调查和手续办理[22] - 董事会办公室协同调查、审查和处理纠纷[25] 信息披露 - 上市前后按规定披露担保情况[28] - 特定担保及被担保人异常情况及时披露[28] 责任处分 - 对有过错责任人按损失处分[31]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及修订[36]
纽泰格: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2024-01-19 10:13
交易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形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6] 交易计算标准 - 除特定事项外,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8]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9] -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组织,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10] - 交易标的为股权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该股权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为计算标准[11] 特殊交易要求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11]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净资产负债率超70%等3种情形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且交易仅达特定标准,可免股东大会审议程序[12]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披露[12]
纽泰格: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01-19 10:1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4]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8] - 超过最近一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0]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资金置换与投资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0]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0]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5]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21]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1]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4] 核查与审核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4]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现场调查[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用途变更 - 公司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2]
纽泰格: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01-19 10:13
监事会会议召开 -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定情况10日内开临时会议[4] - 监事提议临时会议,办公室3日内发通知[7] - 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10日和5日通知监事[9] 监事会会议举行与决议 - 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14] - 决议需半数以上监事通过[20] 会议资料保存 - 会议资料保存期限10年以上[28]
纽泰格:公司章程
2024-01-19 10:13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一月 | 第一章 | 总则 | 1 |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 | 第三章 | 股份 | 3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3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 5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 | 第一节 | 股东 | 6 | | 第二节 |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 | 第三节 |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 | | 第四节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 | | 第五节 |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 | | 第六节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 | | 第五章 | 董事会 25 | | | 第一节 | 董事 25 | | | 第二节 | 董事会 29 | | | 第三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3 | |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 | | 第七章 | 监事会 37 | | | 第一节 | 监事 37 | | | 第二节 | 监事会 38 | | | 第八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 ...
纽泰格: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01-19 10:13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