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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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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2024-04-01 10:51
制度修订 - 公司需修订或新增9项制度,1、6 - 9项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1][2] 股东大会相关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10日内书面反馈[3] - 股东大会通知涉及意见,公司最迟发出通知时披露[4] - 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由过半数董事或监事推举主持[4] - 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5] - 3%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5] 董事相关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5]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提名为候选人[6]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建议撤换[6] - 董事会2日内披露董事辞职情况[6]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7] - 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 董事会会议 - 代表一定比例股东、董事、监事会、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8] - 关联董事不表决,董事会会议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9] 监事会会议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9] 利润分配 - 董事会研究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提交股东大会[9][10] - 特殊情况无法确定方案需披露原因及独立董事意见[10] - 调整或变更政策经详细论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11] - 年度股东大会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上限,上限不超相应净利润[10][11] 信息披露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为信息披露媒体,董事会可调整报刊[11] 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备案[11]
何氏眼科: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04-01 10:5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法规要求的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 计划,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 ...
何氏眼科:公司章程
2024-04-01 10:5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 第一章 | 总则 2 | |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 | | 第三章 | 股份 3 | |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 |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 |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 | | 第一节 股东 | 7 | |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 |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 | 第五章 | 董事会 | 27 | | 第一节 董事 | 27 | | | | 第二节 董事会 | 30 |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 | 第七章 | 监事会 | 36 | | 第一节 监事 | 36 | | | |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 | 第八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何氏眼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04-01 10:5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
何氏眼科: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4-01 10:51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同时制定了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于 2 ...
何氏眼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04-01 10:5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辽宁何氏眼科 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大会行使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
何氏眼科: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公告
2024-04-01 10:51
人事变动 - 2024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何跃华任财务总监[2] - 邓明不再担任财务总监,继续任其他职务[2] 人员信息 - 何跃华1978年出生,本科,注会,此前任财务副总监[5] 持股情况 - 截至披露日,邓明间接持股133,318股,何跃华无持股[2][5]
何氏眼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04-01 10:51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9]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9]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9] -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0] 报告审计要求 -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10] - 半年度报告拟进行利润分配(仅现金分红除外)等情况需审计[12]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2]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4]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4]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5]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除特定情况)超30万元需及时披露[27]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除特定情况)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7]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及时披露[27] 其他事项披露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及时披露[2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及时披露[20]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31]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应立即披露影响[33]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31]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40] - 公司信息发布流程包括证券部制作文件等环节[43] - 定期报告编制需总经理等及时编制草案等[44] - 董事会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50] - 监事会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51] 股票交易与信息披露 -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36] 保密与豁免披露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属于特定情形,可按规定豁免披露[37] - 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形,可按规定暂缓披露[37] 人员交易限制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报告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62]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63] 内幕信息管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68]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公开、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67] -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71] 违规处理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73] -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73] 制度相关 -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75] - 本制度解释与修改由董事会负责[75]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75]
何氏眼科: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04-01 10:5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证投资资金及资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率,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二)公平、公开、公允 ...
何氏眼科: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03-01 08:24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04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回购股份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1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6,75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均包含本 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1 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