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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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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2023-11-21 10:52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62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 1、回购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6,750万元且不超过12,000万元(均含本数),具 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2、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3、回购价格区间 不超过 50.00 元/股(含本数)。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回购数量 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6,75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0.00元/股进行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为135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85%;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 民币12,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0.00 ...
何氏眼科: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11-21 10:5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 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
何氏眼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2023-11-21 10:5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 数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卢山 副总经理 6.00 0.98% 0.04% 徐玲 副总经理 6.00 0.98% 0.04% 郑春晖 副总经理 6.00 0.98% 0.04% 杜丽玲 总经理助理 6.00 0.98% 0.04% 邓明 财务总监 4.00 0.66% 0.03%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66 人) 582.00 95.41% 3.68% 合计 610.00 100% 3.86% 一、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分配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1 日 ...
何氏眼科:中原证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2023-11-21 10:5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追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辽宁 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氏眼科"、"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何氏眼科追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预计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何伟、何向东、付丽芳、 赵国华、邓明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 独立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眼健康智能化服务能力,深化眼健康服务网络覆盖 广度等经营发展需要,预计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
何氏眼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2023-10-31 10:31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 动人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及实施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何氏眼科") 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 信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鹏信基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届满的告知函》,截至目前美信基 金、鹏信基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 6,151,151 股,累计减持比 例达公司总股本的 3.90%,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其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 | --- | --- | --- ...
何氏眼科(301103) - 2023 Q3 - 季度财报
2023-10-27 16:00
营业收入及利润 -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为323,185,983.72元,同比增长6.51%[4] - 公司2023年1-9月营业收入为94418.1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38%[19] -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净利润为96,129,929.70元,较上期增长46.4%[3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062,687.02元,同比下降11.95%[4] - 基本每股收益为0.1518元,同比增长41.50%[5] 现金流量 -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8,727,461.80元,同比增长16.30%[5] - 公司2023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872.75万元,对比同期增加16.30%[2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小计为1,012,459,210.98元,现金流出小计为813,731,749.18元,净额为198,727,461.80元[42]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7,355,732.73元[4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1,048,447.43元[42]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95,097,795.99元[42] 财务报表调整 - 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7] - 公司追溯调整了2023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9] - 公司对2023年1月1日因解释16号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进行了调整[8] 资产变动 - 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等项目发生较大变动,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增长和项目扩建[13] 资产情况 -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流动资产总额为1,912,762,920.89元,较年初下降了70,473,246.91元[37] - 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非流动资产总额为674,264,235.59元,较年初增加了21,850,808.81元[37] 费用情况 - 公司2023年1-9月营业成本为52470.6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51%[20] - 公司2023年1-9月研发费用为786.5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024.12%[20] - 公司2023年1-9月财务费用为-1408.5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85.95%[21] - 公司2023年1-9月信用减值损失为-175.0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8.88%[22] - 公司2023年1-9月资产减值损失为-153.93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035.07%[23] - 公司2023年1-9月营业外收入为50.2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8.60%[24] - 公司2023年1-9月营业外支出为180.2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71.83%[25] - 公司2023年1-9月所得税费用为5143.6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5.15%[26]
何氏眼科(301103) - 何氏眼科调研活动信息
2023-10-19 10:16
行业发展前景 - 传统医疗诊疗项目市场渗透率不高,随着医疗水平提升未来市场空间较大,长期仍有持续增长[1] - 消费医疗是公司传统优势领域,结合数字化持续投入有助于公司在消费医疗领域的拓展[1] DRG/DIP改革影响 - 公司体系内近20家医院实施DRG/DIP诊疗付费模式[2] - DRG/DIP改革对眼科影响较小,公司医保费用收入占比不高,医保结算占比逐年降低[2][3] 门店拓展计划 - 2023年预计新设视光中心30家左右,正在积极推进[2] - 未来拓展区域首选经济发达地区,集中于京津冀、成渝城市群、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2] - 大湾区部分视光中心项目预计2023年底或2024年初可正式运营[2] - 新门店以新建模式为主,不排除未来以收购模式加速扩张[2] 业务结构优化 - 公司非医保结算占比逐年提高,充分利用青少年近视防控发展机遇[3] - 公司采用集团统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目录,保证供应稳定和产品质量[4]
何氏眼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2023-10-18 09:5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氏眼科"或"公司")独立董事李慧女士的委托,就独立董 事李慧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 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
何氏眼科: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10-18 09:56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53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4,936,3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7.420 ...
何氏眼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10-18 09:5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