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材(301069)
搜索文档
凯盛新材(301069) -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10 12:03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 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 ...
凯盛新材(30106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2:03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
凯盛新材(30106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2:03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四条 除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外,辞任董事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
凯盛新材(30106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2:03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1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和方案,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绩 ...
凯盛新材(301069)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2:03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或业务发展需要 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由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 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权。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 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
凯盛新材(30106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2:03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凯盛新材(30106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2:03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 ...
凯盛新材(301069)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2:03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化解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资产 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 ...
凯盛新材(30106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0 12:0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5]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监管协议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多项条件并公告相关内容[20] 资金管理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专户设置 - 存在二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7] 资金情况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0] 报告出具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依法注销,需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21] 审核与披露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8] - 应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相关信息[31]
凯盛新材(30106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10 12:03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