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5]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监管协议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多项条件并公告相关内容[20] 资金管理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专户设置 - 存在二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7] 资金情况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0] 报告出具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依法注销,需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21] 审核与披露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8] - 应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相关信息[31]
凯盛新材(30106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