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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丰股份(3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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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丰股份(301035) - 分红管理制度
2025-08-21 11:18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分红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证监发〔2025〕5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 按照法定顺序分配,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 (3)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4)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5)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
润丰股份(301035) -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25-08-21 11:18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 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 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 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业务为基础,以实际需求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 ...
润丰股份(301035) -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08-21 11:18
业务范围 -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2] 业务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制定计划并实施[6] - 证券部审核合规性并披露信息[9] 审批流程 - 业务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8] - 超特定金额还需股东会审议[8] 风险防控 - 采取防范资金、汇率变动等风险措施[12] - 财务跟踪风险,设定止损限额[12]
润丰股份(30103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2025-08-21 11:18
董事离职披露 -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任报告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4] 董事补选 - 公司应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5] 离职手续 - 董事离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移交手续[7] 信息申报与股份转让 - 董事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11] - 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11] - 任期届满前离职董事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11] 适用范围与生效条件 - 制度适用于董事因任期届满未连任等离职情形[2] - 董事辞任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之日生效[4] - 股东会可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生效[8] - 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3]
润丰股份(301035)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08-21 11:18
适用对象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专职领薪董事和高管[3] - 薪酬分配遵循多原则[5] 薪酬构成与发放 - 董事实行年薪制,按月现金发放[8] - 高管年薪分两部分,发放方式不同[8] 考核与调整 - 考核周期为年度[6] - 薪酬体系随经营状况调整[10] 违规处理 - 严重违规年度绩效考核为零[13] - 高管离任审计业绩不实需调整年薪[13] 制度制定 - 制度制定和修改经股东会审议[15][17]
润丰股份(301035)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1 11:18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 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 ...
润丰股份(30103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08-21 11:18
公司治理规范 - 规范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确保规范健康发展[1] 控股股东行为要求 - 控股股东等主体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2] - 应保证公司资产、人员等独立,不得违规占用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2][3] - 转让控制权应合理调查受让人情况[3] - 买卖股份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重大信息管理 - 重大举措前应确定是否为重大信息并保密[3][4] - 重大信息应按安排及时披露不得提前泄漏[4] - 控股股东等不得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4] 控股股东配合义务 - 控股股东等应配合公司调查并履行承诺[5]
润丰股份(30103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1 11:1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潍坊 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含基本准则和具体准 则,下同)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
润丰股份(301035) - 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2025-08-21 11:18
会议召开 - 总裁办公会例会每月一次,临时会议经总裁提议可随时召开[9] - 例行会议提前5日通知,临时会议提前1日通知[13] - 现场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14] 会议规则 - 出席人数超二分之一表决有效,重要人事任免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9] - 决策材料一般会前2 - 3天提供,重要人事任免除外[13] - 集体决策事项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14] 决策事项 - 提请董事会审议事项有年度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等[6] - 审议决定事项有财务预算方案等多项事务[7] - 承办部门一般提两种以上备选方案[11] 决策执行 - 会议形成纪要或文件,总裁办或议题主体部门整理,总裁签发[15] - 总裁班子带头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决策[17] - 总裁办督促检查,执行部门制定方案[17] 后续流程 - 决策实施情况纳入考核,业务线贯彻执行并汇报[17] - 属董事会职权事项会后提请审议,审议通过事项上报备案[18] - 总裁向董事会报告执行、业绩等情况[18] 制度相关 - 制度由总裁办拟定,董事会批准实施、修订和解释[19][20]
润丰股份(301035) -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2025-08-21 11: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 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董事时,应当 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候选 人选入董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将采用 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 的选举票。 第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 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按以下情形 区别处理: 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