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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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2024-08-06 10:58
股份转让 - 严华转让2529万股给济南汇赢,占比5.99%,价款2.094012亿元[2] - 2024年8月5日完成过户,过户数量2529万股,占比6.00%[3][4] 股权结构 - 截至2024年7月31日,剔除回购后总股本421782595股[4][5] - 过户后严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占比32.42%,济南汇赢成二股东占比6.00%[4] 其他情况 - 转让合规,不影响公司治理和经营,济南汇赢半年内不减持[6][7]
法本信息: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08-01 08:21
股份回购计划 - 拟用自有资金2500 - 5000万元回购股份[2] - 原回购价上限16.77元/股,现调至16.69元/股[2][3] 回购进展 - 2024年2月5日首次回购[4] - 截至7月31日,累计回购4353300股,占比1.02%[4] - 截至7月31日,支付资金34171496.26元,成交7.31 - 9.39元/股[4]
法本信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严华)
2024-07-05 08:51
权益变动信息 - 2024年7月3日签署权益变动协议,性质为股份减少(协议转让)[2] - 以2024年7月2日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422,532,595股为基数计算比例[10] - 严华拟协议转让2529万股给济南汇赢,占比5.99%,转让价8.28元/股,总价款2.094012亿元[24] 股东情况 - 严华分别持有木加林71.92%、嘉嘉通73.50%、耕读邦99%合伙份额[15] - 权益变动前严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16202.3万股,占比38.35%;变动后持股13673.3万股,占比32.36%[24] - 截至报告签署日,严华累计质押8014万股,占比18.97%[33] 转让安排 - 乙方首笔7000万元在审批通过获合规确认文件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1.394012亿元在过户10个工作日内支付[27] - 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15个工作日退还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并赔偿损失[29] - 若乙方超应付款截止期限15个工作日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协议[29] 未来展望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21][50]
法本信息: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07-05 08:48
股份转让信息 - 2024年7月3日严华拟向济南汇赢转让2529万股,占总股本5.99%[2][6] - 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为8.28元/股,总价款2.094012亿元[6] 权益变动情况 - 变动前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16202.3万股,占比38.35%[3][7] - 变动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13673.3万股,占比32.36%[3][7] - 变动后济南汇赢持股2529万股,占比5.99%,成持股5%以上股东[3][7] 股东持股变化 - 严华变动前持股13081.1万股,占比30.96%,变动后持股10552.1万股,占比24.97%[7] - 严华变动前无限售股3270.28万股,占比7.74%,变动后741.28万股,占比1.75%[7] - 新余市木加林等变动前后均持股1040.4万股,占比2.46%[7] 转让相关承诺 - 济南汇赢承诺转让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受让股份[5][27] - 济南汇赢将继续履行严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28] 转让流程及风险 - 本次协议转让需深交所审核确认及中登公司办理过户,存在不确定性[5][27] - 若甲方违约,需退还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费率0.05%/日[16] - 若乙方超期15个工作日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协议[17]
法本信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济南汇赢)
2024-07-05 08:48
股份信息 - 截至2024年7月2日,公司总股本428,708,945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以422,532,595股计股份比例[9] - 2024年7月3日,济南汇赢以8.28元/股受让25,290,000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5.99%[17] 出资情况 - 济南汇赢出资额2.7亿元,济南泉发投资合伙企业认缴1万元,占比0.0037%[11] - 淄博铁发恒瑞投资合伙企业认缴7000万元,占比25.925%;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认缴19999万元,占比74.07%[11] 转让价款 - 本次转让价款合计209,401,200元,首笔7000万元,剩余1.394012亿元[19][20] 权益变动 - 权益变动前济南汇赢持股为0,变动后持有2529万股,占比5.99%[17] - 本次权益变动后,济南汇赢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非第一大股东[17] 未来计划 - 济南汇赢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未来12个月暂无明确增持、减持计划[14][43] 协议相关 - 协议转让需深交所审核及中登公司过户登记,能否完成不确定[4] - 若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公司除权,转让股份数量和价格相应调整[19] - 若甲方违约,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及0.05%/日资金占用费[22] - 若乙方超应付款截止期限15个工作日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协议[22] 其他情况 - 本次协议转让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26] - 本次权益变动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等变更,对公司多方面无重大影响[28]
法本信息: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07-01 09:52
股份回购计划 - 公司拟用自有资金2500 - 5000万元回购股份[2] - 原回购价上限16.77元/股,现调至16.69元/股[2][3] - 预计回购股份占总股本0.35% - 0.70%[2] 回购进展 - 2024年2月5日首次回购股份[4] - 截至6月30日,累计回购3603300股,占比0.84%[4] - 截至6月30日,支付资金27191858.26元[4] - 截至6月30日,成交最高价7.90元/股,最低价7.31元/股[4]
法本信息: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06-03 09:41
股份回购计划 - 拟用自有资金2500 - 5000万元回购股份[2] - 按上限价预计回购1490757 - 2981514股,占比0.35% - 0.70%[2] 回购进展 - 2024年2月5日首次回购[3] - 截至5月31日累计回购3603300股,占比0.84%[4] - 截至5月31日,成交最高价7.90元/股,最低价7.31元/股[4] - 截至5月31日,支付资金27191858.26元(不含费用)[4]
法本信息: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2024-05-28 10:32
回购股份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16.77元/股,调整后16.69元/股[2] - 回购金额2500 - 5000万元[2] - 调整后回购数量1497902 - 2995805股,占总股本0.35% - 0.70%[6] - 调整后价格上限2024年6月6日生效[2][7] 权益分派 - 2023年以422532595股为基数,每10股派0.8元现金,分红33802607.6元[4] - 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0.788474元[5] - 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 0.0788474元/股[5]
法本信息: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5-28 10:32
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59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6,176,350 股后的 422,532,595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即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为 422,532,595 股,实 际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 33,802,607.60 元(含税)。 2、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 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 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及除 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 按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 股 =33,802,607.60 元/428,7 ...
法本信息: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5-20 11:44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忆南律师、申芳芳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法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