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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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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10-27 10:51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 1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 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 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 ...
法本信息(300925)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27 10:5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 ...
法本信息(300925)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2025-10-27 10:5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 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 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事务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
法本信息(300925)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7 10:51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提名委员会选举产 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
法本信息(300925)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0:51
公司股份情况 -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37万股[2] - 公司注册资本为42870.8945万元,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2870.8945万股,均为普通股[3][10]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10] 股份转让与限制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8]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18] - 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8]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短线交易收益规定[19]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诉讼[27] 担保与重大事项审议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3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3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32]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42]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2]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3] -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3名为独立董事[69]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69]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96] - 公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年度股东会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可实施中期利润分配,股东会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99]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1] 信息披露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6]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10]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11]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118]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18] - 公司分立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19]
法本信息(300925)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7 10: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促进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 做到审计工作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到位、审计事项后续改进的全面开展,确 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及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
法本信息(300925)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0-27 10:51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法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董 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八)向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或者提出有关课 题;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三)签署公司 ...
法本信息(30092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10-27 10:5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公 ...
法本信息(30092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10-27 10:51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及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 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
法本信息(30092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7 10:5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 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解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满 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