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30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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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300779)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12-08 10:31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包括:经营性资金占 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
惠城环保(300779)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12-08 10:31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 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和全体 员工 ...
惠城环保(30077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2-08 10:31
提名委员会设置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可连选连任[4] 提名委员会职责 - 向董事会提人员和构成建议、研究选择标准程序等[6] 选聘要求 - 董事、高管选聘需提前一个月至半月提建议和材料[9] 会议规则 - 不定期会议,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除外[1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定全体过半通过[11] -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11] 其他 - 必要时可邀相关人员列席、聘中介提意见[11] - 实施细则董事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14]
惠城环保(300779)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2-08 10:31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公司对 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 效益,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 ...
惠城环保(30077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2-08 10:31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 ...
惠城环保(30077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2-08 10:31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反馈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或单独/合计持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6] - 单独或合计持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0] 股权登记与会议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2 - 7个工作日,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1]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提前2日公告说明[11] 投票相关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结束时间有规定[15] - 特定情况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18] 决议通过要求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9] - 董事会工作报告等普通事项、修改章程等特别事项决议通过方式[20] 其他规定 -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主体包括董事会等[17] - 公司持自己股份无表决权,违规买入超部分36个月内无表决权[17]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单独计票并披露[17] - 会议记录保存10年[24] -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等方案[24] - 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4] - 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有问题的股东会决议[25]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
惠城环保(300779) -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12-08 10:31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 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购买、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租入资产; 1 (三)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四)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五)新建生产线;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 ...
惠城环保(30077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2-08 10:31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1 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 ...
惠城环保(30077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12-08 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
惠城环保(30077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2-08 10:31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和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