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30077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反馈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或单独/合计持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6] - 单独或合计持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0] 股权登记与会议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2 - 7个工作日,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1]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提前2日公告说明[11] 投票相关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结束时间有规定[15] - 特定情况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18] 决议通过要求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9] - 董事会工作报告等普通事项、修改章程等特别事项决议通过方式[20] 其他规定 -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主体包括董事会等[17] - 公司持自己股份无表决权,违规买入超部分36个月内无表决权[17]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单独计票并披露[17] - 会议记录保存10年[24] -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等方案[24] - 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4] - 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有问题的股东会决议[25]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