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科技(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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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科技(300387)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1 08:31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在深交所上市,首次发行152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4] - 公司注册资本为28905.7018万元,股份总数为28905.7018万股,均为普通股[6][18] 股东信息 - 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2.05%,认购20185714股[18] - NORTHLAND CHEMICALS INVESTMENT LIMITED持股18.75%,认购9000000股[18] - 武汉长江创富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7.86%,认购8571429股[19] - 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70%,认购3214286股[19] - NORTHLAND CHEMICALS PTE. LTD.持股4.69%,认购2250000股[19] - 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71%,认购1778571股[19] 股份限制与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20]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28]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28]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书面报告公司[39]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5]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2] - 交易、担保、关联交易等特定情况须经股东会审议[47][50][51]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含三名独立董事和六名非独立董事[10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117]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18]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等5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2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询或罢免提议[102]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报,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报[155]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56] - 无重大投资等事项时,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160] 其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聘用、解聘及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72][173][175]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需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84][186][187]
富邦科技(30038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1 08:31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8][10]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并披露定价依据[14] 表决回避规则 - 与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表决时应回避[14]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6种情形的董事应回避表决[3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8种情形的股东应回避表决[30] 审议流程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9]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9] - 交易金额超三千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21][2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特定金额以上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3] - 公司向前款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特定程序审议并提交股东会[24] 其他规定 -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后需具备上市及持续经营能力,资产产权清晰[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制度[25] - 可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5] - 公司与关联人5种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公司与关联人4种关联交易可豁免履行相关义务[27]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36]
富邦科技(300387)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8-21 08:31
控股定义 - 公司对持股超50%或能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构成控股[2] 子公司管理 - 子公司董事、高管年度后1个月述职,连续2年考核不符将被换[9] - 子公司按月、季、年提交财务及预算报告[12] - 子公司经营规划服从母公司[14] 信息披露 - 子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时向母公司汇报[17] - 子公司及时报备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19][20] 审计考核 - 母公司不定期审计子公司,委派人员定期述职并接受考核[23][24] 制度实施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7]
富邦科技(30038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1 08:31
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8] - 中期报告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8]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18] 报告内容与审计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20]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21]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8]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与网站 -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11] -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12] 业绩预告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5]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5] - 公司预计实现扭亏为盈,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5] - 公司预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6] 交易披露与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公司应及时披露[35]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35]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3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3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3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7]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41]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披露[41] 股东与信息告知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4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50] 信息披露程序与责任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总经理等制订时间表、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等程序[59] - 公司董事、高管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违规应担责[71] - 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应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72] 信息保存与制度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证券部保存,期限为十年[7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78]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79]
富邦科技(300387)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1 08:31
战略委员会设立 -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研究建议[2] 成员构成与产生 - 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董事长为委员之一[3] - 除董事长外委员由相关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3] 会议规则 - 会议提前三日通知,特殊情况除外[9]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证券部保存不少于十年[12] - 决议实施情况跟踪检查,违规报董事会处理[14]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施行,由董事会解释[18][19]
富邦科技(300387) -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制度
2025-08-21 08:31
接待对象与信息 -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相关机构及个人、媒体、持股5%以上股东等[3] - 重大信息涵盖公司业绩、收购重组、股票发行等[3] 接待原则与部门 - 接待工作遵循公平、诚信、保密、合规披露和高效低耗原则[5] - 证券部为来访接待专职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10] 信息披露与备案 - 活动结束两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披露[13] - 接待资料由证券部统一建档留存并报深交所备案[13] - 发布重大信息后及时报告深交所并正式披露[14] 接待限制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尽量回绝来访[14] - 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15] 公司承诺 - 不故意打探、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其交易[24] - 文件不使用未公开信息,盈利和股价预测注明来源[24] - 文件发布或使用至少提前两日知会公司并保证客观真实[24] 承诺书 - 仅限于调研等活动,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二年[24] - 经书面授权个人现场调研视同公司行为[24]
富邦科技(30038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1 08:31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 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 当日 ...
富邦科技(30038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8-21 08:3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 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 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
富邦科技(300387)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1 08:31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 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 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 ...
富邦科技(30038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1 08:31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 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