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3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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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30003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0:17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3]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12] 选举与补选规则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2]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2]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4] 职权行使规定 - 行使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7]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8] - 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会议相关要求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4] 履职与披露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6]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2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0] 公司支持措施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2]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3] - 及时发董事会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资料至少十年[34]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3] 履职保障与费用 - 相关人员配合履职,不得阻碍[33] - 履职遇阻碍可向监管报告[33] - 履职涉及信息及时披露[33]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34] 津贴与保险 - 给予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34] - 条件允许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4]
新宙邦(300037) - 《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0:17
| 第一章 | 总则 | - 1 | - | | --- | --- | --- | --- | | 第二章 | 财务管理体系 - | 1 | - | | 第三章 | 会计机构及财务会计人员 - | 4 | - | | 第四章 | 内部会计监督与财务会计人员的考核要求 - | 6 | - | | 第五章 | 财务会计管理 - | 8 | - | | 第六章 | 资产管理 - | 9 | - | | 第一节 | 货币资金管理 - | 10 | - | | 第二节 |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 | 11 | - | | 第三节 | 存货管理 - | 12 | - | | 第四节 |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 - | 12 | - | | 第五节 |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 - | 13 | - | | 第六节 |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 | 14 | - | | 第七章 | 成本、费用的管理 - | 15 | - | | 第八章 | 营业收入的管理 - | 16 | - | | 第九章 | 利润及分配的管理 - | 16 | - | | 第十章 | 财务报告 - | 17 | - |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 ...
新宙邦(30003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0:1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
新宙邦(300037) - 《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8 10:1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裁、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以下 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裁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 ...
新宙邦(300037)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0:1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 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
新宙邦(300037) -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0:1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 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 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允性负责,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工作, 接受公司审计监察部、审计委员会监督。 第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 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允 性负责,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监察部以及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 ...
新宙邦(30003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0:1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们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选聘结果未出前,公 司不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 ...
新宙邦(300037) - 《筹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0:1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 本,根据《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 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九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1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 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办理;与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中心分别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 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七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由董事 会办公室 ...
新宙邦(300037) -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0:1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置突发 事件和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 害,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促进 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遭遇突 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 ...
新宙邦(30003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
2025-10-28 10:1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 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 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