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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300027)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1:17
华谊兄弟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 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
华谊兄弟(300027) - 公司章程(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1:17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2009年9月29日核准首次发行4200万股普通股,10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12] - 公司注册资本为2,774,505,919元[13]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10,008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25]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774,505,919股,全部为普通股[26] 股东与股权 - 王忠军发起设立时认购3700.8万股,持股36.9784%[25] - 王忠磊发起设立时认购1353.6万股,持股13.5252%[25] - 马云发起设立时认购1310.4万股,持股13.0935%[25]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8]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34]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7] -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3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37]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4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45] -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48]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64] - 董事人数不足6人等情形下,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7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88]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11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24]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25]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前10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33]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7]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163] - 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169] -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174] 审计与财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80]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185] 公司变更与解散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93]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00]
华谊兄弟(30002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1:17
华谊兄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委员组成, 委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 ...
华谊兄弟(30002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1:17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 需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4] - 特定情形者不得担任,如近3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6] 董事会秘书任期与职责 - 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8] - 职责包括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筹备会议等[9][10] 董事会秘书股份与薪酬 - 任职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15] - 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挂钩,考核每年一次[15] 董事会秘书解聘与空缺处理 - 解聘需有充分理由,特定情形应一个月内解聘[16] - 空缺时应指定人员代行职责并公告,未指定前由董事长指定[16] - 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代行职责并六个月内完成聘任[16] 董事会秘书其他事项 - 离任前需接受审查并移交文件和事项[16] - 聘任时应签订保密协议[16] 细则相关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18]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19] -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19]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19] - 与后续法规或章程抵触时按后者执行并修改细则[19] - 受中国法律等约束,有冲突及时调整[19]
华谊兄弟(300027) -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1:17
华谊兄弟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大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过程中,应严格限制大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 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或资产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代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华谊兄弟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大股 ...
华谊兄弟(30002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华谊兄弟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
华谊兄弟(300027) -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1:17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本制度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 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内 部负责定期报告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 工作人员。 华谊兄弟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
华谊兄弟(300027)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1:17
华谊兄弟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 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自愿、诚信、安全的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 ...
华谊兄弟(300027)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1:17
人员设置与任职限制 - 兼任高管的董事不得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6]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财务负责人1名[6] - 特定犯罪、破产清算等情况人员一定期限内不得任总经理[5][6] 权限规定 - 总经理批准单项投资或资产处置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0%[11] - 总经理批准关联交易有金额和占比限制[11] 职责与聘期 - 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报告审核披露及成本控制等[16] -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管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9] 会议相关 - 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前通知时间及召开频率有规定[26][28] - 总经理办公会议书面决定保存期不少于三年[27] 工作汇报与细则 -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20] - 公司情况变化高管及时报告董事会[22] - 细则生效、制定、修改等相关规定[29]
华谊兄弟(30002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05 11:17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华谊兄弟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