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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黄新)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9
核心观点 - 盛视科技董事会提名黄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声明其符合所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条件 [1] 提名程序与资格审查 - 被提名人已通过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1] - 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密切关系 [1] -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独立董事候选人 [1] 法律合规性 - 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1] -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任职资格要求 [1] -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2] - 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4] 独立性保障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及附属企业任职 [5] -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非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5] - 未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前五名股东处任职 [5] - 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 - 未为公司及相关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6] - 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 [6][7] 任职记录与诚信状况 -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刑事或行政处罚 [7] - 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无明确结论 [7] -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8] -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8] - 未因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且未满十二个月 [8] - 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数量不超过三家 [8] - 未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8] 资格认证与培训 - 已参加培训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材料(如适用) [2]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相关高级职称/博士学位(如适用) [5] 特殊行业合规 - 未违反《公务员法》、中纪委、中组部、教育部、央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等机构对特定行业独立董事任职的相关规定 [2][3][4]
盛视科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9
董事会换届选举 - 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与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7人第四届董事会 [1] - 独立董事候选人曹玮、张雪莲、黄新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 - 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人数占比符合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 [2] 董事候选人持股情况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瞿磊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60.20百万股,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蒋冰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7.21万股,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股份,持有平台14.15%份额 [6]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苗应亮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0.81万股,并担任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平台2.83%份额 [7] 董事候选人背景 - 独立董事候选人曹玮为会计专业人士,现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资格 [7] - 独立董事候选人张雪莲具有法律背景,现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多家机构仲裁员及专业委员会职务 [8][9] - 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新为副教授及高级工程师,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教师,兼任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等项目评审专家 [10]
盛视科技: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及投资者联系地址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9
公司地址变更 - 公司办公地址由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壹都A4201-4206(整层)搬迁至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四道11号(原齐民道1号)盛视大厦 [1] - 投资者联系地址同步更新至新址 其他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755-83849249、传真0755-83849210、网址www.maxvision.com.cn及邮箱investor@maxvision.com.cn均保持不变 [1] - 变更自公告披露日起生效 公司提示投资者注意地址变更事项 [1]
盛视科技: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张雪莲)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9
核心观点 - 盛视科技董事会提名张雪莲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声明其符合所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并承诺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 被提名人资格审查 - 被提名人已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密切关系 [1] - 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1] - 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1] 任职资格符合性 - 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2] - 被提名人已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2] -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4] 独立性要求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5]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5]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 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5]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 - 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6] - 被提名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 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6][7] 合规记录 - 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影响独立性的任何情形 [7] - 被提名人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未届满 [7] - 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未届满 [7] - 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7] - 被提名人未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无明确结论意见 [7] - 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8] - 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8] 任职限制 - 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且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8] - 包括本次提名在内 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8] - 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8] 提名人承诺 - 提名人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8] - 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深交所业务专区报送声明内容或对外公告 相应法律责任由提名人承担 [9] - 被提名人任职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任职资格情形 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10]
盛视科技: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张雪莲)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9
核心观点 - 张雪莲作为盛视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其符合所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 并承诺勤勉履职[1][9] 资格符合性 - 已通过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与提名人无利害关系[1] -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1] -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任职资格[1] -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2] - 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适用)[2] -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 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相关工作经验[4] 独立性保证 - 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5] - 本人及直系亲属非公司持股1%以上股东或前十名自然人股东[5] - 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处任职[5] - 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5] - 未为公司及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5] -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无重大业务往来[6] -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7] 合规记录 -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7] - 未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7] -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刑事或行政处罚[7] - 未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7] -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7] -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8] - 未因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会议被撤换且未满十二个月[8] 任职限制 - 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含该公司)[8] - 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8] 责任承诺 - 保证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8] - 承诺勤勉履职 不受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方影响[9] - 如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将立即辞职[9] - 在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要求时将继续履职[10]
盛视科技: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9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以规范审计工作 提升审计质量 强化内部控制 促进经济目标实现 [1] - 审计部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 具备检查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及财务信息的权限 [1][2] - 审计范围覆盖公司本部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包括财务收支 经营活动 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有效性 [1][3][4] - 审计程序包括年度计划制定 审计通知 证据收集 报告编制 整改跟踪及资料归档 审计档案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5][6] - 对审计人员及被审计对象设立明确奖惩机制 包括表彰奖励 行政处分及刑事责任追究 [6][7]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 配备若干审计人员 建立多层次审计监察体系 [2] - 审计人员需具备较高财务会计及审计业务水平 熟悉公司经营及内部控制 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 [2] - 审计部可邀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 经费由公司支持 [2] - 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保护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2] 审计职责与权限 - 审计部需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有效性 [3] - 审计部需审计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及完整性 [3] - 审计部需协助反舞弊机制建设 检查舞弊行为 重大问题需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包括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发现问题 [3][4]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实施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使用 担保 关联交易 证券投资 对外投资等 [4]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 - 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调用资料 封存凭证 制止违规行为及提出奖励建议 [4] 审计工作程序 - 审计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5] - 审计项目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送达通知 特殊业务可实施时送达 [5] - 审计实施包括审查凭证 调查取证 座谈 检查 抽样及分析等方法 记录于工作底稿 [5] - 审计报告需客观准确清晰完整 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七日内未答复视为无异议 [5][6] - 审计部跟踪审计决定执行 可进行后续审计 被审计对象可申诉或申请复议 [6] - 审计资料需整理归档 保存至少十年 违法违纪案件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6] 奖励与处罚机制 - 审计人员表现突出 挽回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获表彰奖励 [6] - 审计人员严重失职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或收受贿赂将受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7] - 被审计对象拒绝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材料 阻挠审计 泄露秘密或拒不执行决定将受处罚 [7] - 为审计提供直接线索或举报的有功人员将获奖励 [7]
盛视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9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份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程序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严格遵守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履行相关承诺 [1] 股份定义与保密义务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2] -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计入持股范围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未公开的公司经营及财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禁止利用内幕信息炒作公司股票 [2] 股份转让限制情形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公司或个人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 [2] - 涉及证券违法被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时禁止转让 [2]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或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不得转让股份 [2] 转让比例与计算方式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 - 持股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3] - 可转让数量以上年末持股数为基数计算,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3][4] - 因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4] 限售股份管理 - 因股权激励等情形设置限制性条件的股份需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4] -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 [4] 禁止买卖期间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 [4] -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告前5日内禁止交易 [4] - 重大事件发生或决策程序启动至披露期间不得买卖 [4] 违规交易处理 - 违反《证券法》规定在6个月内反向操作股票的交易收益将被收回 [5] - 违规交易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 [5] 内幕信息管控 - 需确保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控制的法人组织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5] - 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实体也纳入管控范围 [5] 信息申报要求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信息变更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6][7] - 申报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及离任职时间等 [6] 交易事前通知 - 买卖本公司股份前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7] -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状况并提示合规风险 [7] - 涉及需披露的交易需履行监管披露义务 [7] 信息披露与日常管理 - 股份发生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将公开变动详情 [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持股数据、办理信息申报并定期检查披露情况 [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盛视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包括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两类情形 [2][5][6] - 公司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及登记保管机制 要求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保存期限达10年 [4][9][11] - 制度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在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及时披露 [5][13][14]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16] 暂缓与豁免披露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2][5]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 [6]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7] 内部管理与审批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统一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3][8] - 审批需经业务部门申请 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最终决定三环节 [4][9] - 符合条件的信息需登记并保密 相关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 [4][9][10] 登记与持续跟踪机制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及审核程序等内容 [4][10]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及可能影响等事项 [5][10] - 公司需持续跟踪事项进展 并在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时及时报告 [5][12] 披露触发条件与后续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在原因消除 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应及时披露 [5][1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情况 [5][14]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6][15] 附件与配套文件 - 制度包含审批表 保密承诺函及登记表三份附件 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8][9][10][11][12][13][14] - 审批表需记录申请部门 披露事项 原因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等内容 [8] - 保密承诺函要求知情人承诺不泄露信息 不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9][10]
盛视科技: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9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核心内容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 确保审计独立性 [1] - 审计委员会需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安排 [2] - 审计委员会需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3] 审计流程管理 - 年审会计师进场前需审阅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 - 审计过程中需加强与年审会计师沟通 审阅初步审计意见后的财务报表 [5] - 审计完成后需对审计后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并提交董事会审核 [6]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 需向董事会提交对本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决议 [7] - 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确需改聘时需对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8] - 续聘下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对本年度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9] 保密义务与合规要求 -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10] - 规程未尽事宜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11] -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2]
盛视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9
核心观点 -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续聘及改聘流程 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选聘标准 确保审计质量和股东利益 [1][2][5] 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股东会审议前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1] - 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1] - 需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完善的质量控制及风险控制制度 [1] - 需熟悉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 [1] - 需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 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提议启动选聘、审议选聘文件及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 [2] - 选聘流程包括资质审查、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及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5] - 评价标准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5] 选聘调查与审核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查阅执业质量资料或向监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6] - 审计委员会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不符合执业质量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被提案 [6]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为1年 可续聘 续聘时需对其执业质量进行全面评价 [6] 改聘规定 - 改聘时审计委员会需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 并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调查 [7] - 公司需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陈述意见 [8]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时 审计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8]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8] 监督和处罚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异常情况 如资产负债表日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费用大幅变动 [10] - 选聘存在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时 公司可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经济处罚 [10]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审计报告质量问题时 公司不再续聘 [10] - 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时 审计委员会将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1]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