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0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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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002548)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1:34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特定程序并披露[7]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0.5%需特定程序并披露[7]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5%需股东会审议并披露报告[7]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首次发生按协议金额履行程序并披露,无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协议条款重大变化或续签按新金额履行程序并披露[9] - 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按超出部分履行程序并披露[10]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0] - 连续十二个月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0] 关联担保及表决 - 公司为关联人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5] 关联方管理 -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及管理关联方名单并更新[17] - 关联方及报告事项变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18] 违规处理 - 关联方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违规需担责[20] - 董事会处理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问题[20] - 独立董事关注占用资源情况并提请处理[20] - 关联交易管理失职或违规将处罚,重大损失担责[21] 子公司规定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4] - 非控股子公司按比例比照规定执行[24]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及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24]
金新农(00254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1:34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市金新 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五)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仅指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 (一)本制度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 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新设、合资合作、 联营、参股等方式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 ...
金新农(002548) -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1:34
交易原则与审议披露 -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不得使用募集资金[2] - 三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人民币[8]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需及时披露[10] 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 公司设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期货部负责人、审计负责人[4] - 公司在期货部、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设置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应岗位[6] 套期保值业务规则 - 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应和企业正常生产、提前锁定产品利润为前提,杜绝投机[13] - 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发生较大亏损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继续持有需总经理批准[14] - 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和衍生品品种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14] - 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品种限于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产品、原材料[16] - 期货市场建立的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剩余用量的2/3[16] 交易控制与审批流程 - 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执行至少两人联合控制制度,交易员与资金调拨员分离[17] - 套期保值方案需依次经期货部、总经理审批,审批后送交期货部、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存档[17] - 公司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由“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负责人签署[20] 风险管理 - 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岗位不得与其他交易业务岗位交叉[22] -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小组”按不同月份实际生产能力确定和控制当期套期保值量,不得超董事会授权范围[22] -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包括资金风险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测算[22] - 公司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交易员和风险管理员需跟踪市场并报告相关情况[22] 资金管理 -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入金由交易员填写《付款申请单》,经通用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中心统筹安排[26] - 资金调拨员对闲置较多的交易保证金提示,期货部与财务中心协商后进行资金调拨[26] - 风险管理员对期货及衍生品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监控,发现偏离及时预警[26]
金新农(00254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1:34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 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
金新农(00254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1:34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金新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 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 ...
金新农(002548)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1:34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 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 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1、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 ...
金新农(00254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1:34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 告义务人"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 ...
金新农(002548)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1:34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好地 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根据《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
金新农(002548)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1:34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 ...
金新农(00254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9 11:34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并控制公司 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