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00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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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002164)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2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宁波东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宁波东力(00216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可,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 相互尊重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
宁波东力(002164)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6 12:02
总经理工作细则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职务行为和总经理议事程序,促进公司 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东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业务 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积极进取、廉洁奉公。 (二)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验,熟悉公司主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 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宁波东力(002164)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6 1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发展目 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宁波东力(00216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2
董事辞任与补选 - 董事辞任提交书面报告,收到日生效,60日内完成补选[5][6] 董事解任情形 - 特定情形下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停止履职[4] 离职信息披露 - 收到董高辞职报告两交易日内披露离任公告[7] 股份转让限制 - 董高任职期每年转让股份不超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11] 异议复核与承诺履行 - 离职董高对追责有异议可15日内向审计委申请复核[13] - 董高任职承诺离职后继续履行[9]
宁波东力(00216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2
人员股份交易规则 - 买卖股份前最迟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7] - 新任人员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身份信息[8] - 现任人员信息变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身份信息[8] -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10]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10]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 [10] - 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0] - 计划转让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2] - 合法买卖后6个月内禁止反向交易[15] 交易时间限制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15] 其他交易限制 - 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16] - 确保特定关联方不因内幕信息买卖[16] 信息披露要求 - 股份变动需披露日期、数量、价格等信息[17] - 变动后需披露持股数量[17] - 持股变动比例达规定要履行报告披露义务[19] 相关主体规范 - 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组织需规范交易[18] -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需规范交易[18]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章程执行[21] - 与新规抵触时按新规和章程执行[21]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生效[21]
宁波东力(002164)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2
内幕信息范围 -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5] -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5] 管理责任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2] - 董秘应定期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14] 信息处理 - 重大事项披露后2个交易日报送知情人档案等至深交所[14] - 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2] - 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10年[15] 保密与追责 - 知情人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利用其买卖证券[9] - 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监管机构备案[17] - 5%以上股份股东、实控人违规泄露信息公司有权追责[18]
宁波东力(002164)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 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使公 司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及 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 ...
宁波东力(002164)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 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及 ...
宁波东力(00216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2:0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