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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00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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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202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约-4944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28 12:54
公司财务表现 -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约3.74亿元,同比增加2.03% [1] - 202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4944万元 [1] - 2025年前三季度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2225元 [1] 公司市值 - 截至发稿时公司市值为24亿元 [1] 行业市场动态 - A股市场突破4000点,十年沉寂后迎来爆发 [1] - 科技主线重塑市场格局 [1] - 市场开启"慢牛"新格局 [1]
滨海能源(00069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8 12:42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6]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等多项指标占比及金额达标需披露[7][8] 信息报告与披露流程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并送书面文件[13] - 各部门在特定时点预报重大信息[13] - 董事会秘书分析审核披露文件提请审批[15] 信息披露管理 - 资本市场部整理保存上报信息[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沟通、回答咨询等[15] 保密与违规处理 - 重大信息披露前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18] - 违反制度的报告义务人将受处分并可能赔偿[19]
滨海能源(000695)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2
子公司定义 - 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持有股份比例为100%的子公司[2] -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超50%或未超50%但能实际控制的子公司[2] - 参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不超50%且无实际控制性影响的子公司[2] 控股子公司管理 - 原则上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人数应超全部董事过半数[6] -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会计制度[9] - 子公司应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10] -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等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10] -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施筹资活动需上报公司并履行审批程序[11] -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须服从公司整体规划[13] - 子公司投资项目需上报公司并履行审批程序[14] - 子公司重大事项应依规执行,事前报告,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实施[15] -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应提前上报并履行审批程序[15] -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报告重大信息[17] - 子公司召开重大会议,通知和议题会前报董事会秘书,结束当日报决议文件,两日内报会议材料[18] 审计监督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内审含经济效益等多项审计[20] - 子公司接到审计通知应做好准备,配合审计并执行审计报告和建议书[20] 参股子公司管理 - 公司对参股子公司通过股东派出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管理,至少委派一名成员[23] - 参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委派人员应及时汇报并按章程行使表决权[23] - 委派的参股子公司人员应每季度报送任职情况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报送财务资料[2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经审议通过后生效[25]
滨海能源(00069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实施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使用[13]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节余资金低于500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1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或独财发表意见后披露[13] - 募集资金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15]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0] 资金使用要求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十二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17]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2]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4]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7] - 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8]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8]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公司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9] 制度相关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执行[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订[32]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3]
滨海能源(00069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2
财务资助审批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披露信息[4] - 单笔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资助对象限制 - 不得为关联法人和自然人提供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资助有审批要求[5] 资助原则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同等资助[6] 流程与监督 - 审议前了解被资助方情况,审议时审慎判断[7] - 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等,披露风险防范措施[9] - 财务管理部办理手续并跟踪监督,内审部门检查合规性[9][10] 责任追究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2]
滨海能源(000695) - 融资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2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公司因生产经营、投资发展、偿还债务等资金需 求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以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为前提,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行为完成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行为完成后增加负债的融资, 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保理融资等。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四)优化融资结构,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保障资金链条安全 和信用安全; (五)遵循审慎原则 ...
滨海能源(000695) - 内部控制制度
2025-10-28 12:42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提高经营效益和效率,保护股 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 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主要包括以下具 体内容: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公司(包括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 的贯彻执行,确保公司经营业务及管理合法合规; (二)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明确业务职责和操作程序,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 ...
滨海能源(000695)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10-28 12:42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 披露等相关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 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
滨海能源(000695) -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2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与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 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节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 ...
滨海能源(000695)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10-28 12:42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 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称"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门,负责日 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审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