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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_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10次审议会议公告
2024-01-25 23:46
一、参会上市委委员 王智雯 许付生 陈汉英 郭新成 楚晋宏 审议的发行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4 年第 10 次审议会议公告 二、参会上市委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召开 2024 年第 10 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 马义涛 王建春 苑多然 赵志刚 潘妙丽 审议的发行人: ...
瑞联新材_7-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4-01-24 09:16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律师 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关于西 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就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96 号)出具了《关于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就 ...
瑞联新材_7-1-3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2024-01-24 09:16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 10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按照贵所要求,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发行人"或"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发 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已就落实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对申请 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本落实函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 说明之外,与其在募集说明书(上会稿)中的含义相同。 | 类别 | 字体 | | --- | --- | |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 落实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宋体(不加粗) | | 募集说明书补充、修订披露内容 | 楷体(加粗) | 7-1-3-2 | | | 报告期初, ...
瑞联新材: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瑞联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修订稿)
2024-01-23 10:52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 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4)第 110A00022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 〔2023〕9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对反馈意见所提财务会计 问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致同" "我们")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发行人" 或"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做专项说明如下: 7-2-1-1 2.关于前次募投 ...
瑞联新材: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2024-01-23 10:5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Address: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86 10) 66523388/传真(Fax): (86 10) 66523399 网址 Web: www.junzejun.com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2-064-1-2 号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 号)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 作为发 ...
瑞联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2024-01-23 10:5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 年 一 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 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3-1-1 | 声 | 明 1 | | --- | --- | | 目 | 录 2 | | 第一节 |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 | |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 ...
瑞联新材: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2024-01-23 10:52
| 类别 | 字体 | | --- | --- |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 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宋体(不加粗) | | 募集说明书补充、修订披露内容 | 楷体(加粗) | 7-1-1-1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 9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按照贵所要求,西安瑞联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发行人"或"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 或"发行人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 师")等相关方已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对申请文 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 别 ...
瑞联新材: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会稿)(修订稿)
2024-01-23 10:52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副 71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上会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股票代码:688550 股票简称:瑞联新材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 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 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瑞联新材: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修订稿)
2024-01-23 10:52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 174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按照贵所要求,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发行人"或"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或"发 行人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 相关方已就落实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 的补充。本落实函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 在募集说明书(上会稿)中的含义相同。 | 类别 | 字体 | | --- | --- | |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 落实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宋体(不加粗) | | 募集说明书补充、修订披露内 ...
瑞联新材: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说明(修订稿)
2024-01-23 10:52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4)第 110A00022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 2023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 174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致同""我们")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瑞联新材"、"发行人"或"公司")的落实函中提到的需要会计 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 见的说明如下: 7-2-2-1 2.关于前次募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