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6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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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1:05
第一条 为使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高级管 ...
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赵意奋
2023-10-30 11:05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赵意奋,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波 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 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高)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 ...
长鸿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1:05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宁波 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 做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关注其 他相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张艳
2023-10-30 11:05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张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提名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 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波长 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 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高)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 ...
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2023-10-30 11:0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
长鸿高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2023-10-30 11:01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85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 | --- | | 1.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 | |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 | |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 | |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 |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 | |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 | |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回购本公司股 | | |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回购本公司股 |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 | |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
长鸿高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制订)
2023-10-30 11:01
(2023 年 10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包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 ...
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10-30 11:0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等材料,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 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陶春风先生、傅建立先生、邵辉先生、白骅先生、张超 亮先生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名赵意奋女士、张艳女士、严玉康先生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市场水平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符合 ...
长鸿高科: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
2023-10-24 07:38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7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二)上午 9:00-10: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召开了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投资者说明会,就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 关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 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1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投资者说 明会的公告》(公告编 ...
长鸿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3-10-20 09:46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一、本次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 事先认可。 二、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经审慎研究后做出的决定,终止的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谨慎 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3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