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60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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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14
信息披露适用对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信息披露适用对象[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6]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6]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6]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6]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17] - 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18] 其他披露规定 - 招股说明书等引用保荐人等意见应与出具文件内容一致[12]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1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4]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3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36] - 董事会管理信息披露事项,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7]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出具审核意见,履行监督职责[38]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及进展[39]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1] 临时报告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24]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管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公司应披露[2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直通车业务 -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需按《上市规则》要求编制文件[43] - 直通车业务流程包括登录、创建申请、上传文件、提交申请等步骤[44] - 同一交易日内关联公告应合并创建申请,有非直通车公告则全不能通过直通车办理[45] - 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一般不得修改或撤销,特殊情况需申请[45] - 公司直通车业务信息披露出错应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47] - 直通车业务无法正常办理时应按规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信息[47] 保密要求 -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49] - 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49] - 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应事前签订保密协议[49] -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内部重要会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保密要求[50] 违规责任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导致违规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52]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52] - 公司保留追究擅自披露信息者责任的权利[52]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14
委员会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2名为独立董事[4] -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6] 提名与任期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4] 会议规则 - 会议通知提前三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4]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薪酬方案 - 董事薪酬计划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高管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8] 细则生效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18][19]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14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 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给公司 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 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 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出现争议、诉讼;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5.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 ...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14
公司制度修订 - 2025年10月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1]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2名为独立董事[4] 提名规则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委员会管理 - 设独立董事担任的主任委员[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4] 会议规则 - 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3]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细则生效与解释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5]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6]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14
总经理任职 -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2] 会议安排 - 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15] - 特定情形3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15] - 会议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17] - 重要议题材料提前2天送达[17] 报告与考核 - 总经理每月至少向董事长作一次报告[21] - 董事会等要求时5日内报告[25] - 绩效评价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25] 细则相关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及修改[28] - 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27] - 细则制定于2025年10月27日[29]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对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14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对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的内部信息对外部报送和使用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全部下属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 ...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14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科学发展 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 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 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债权人 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 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 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不得依 ...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14
投资审批标准 - 重大投资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标准: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项[6] - 重大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标准: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项[7] 决策权限 - 董事长有权决定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按相关决策权限执行[8] -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9] 部门职责 - 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及日常管理[11][12] -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财务管理,筹措资金并实行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11] - 证券投资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13] 投资方案 - 确定对外投资方案应考虑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选择最优方案[15] 方案变更与出资 -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变更需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17] - 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需经评估,结果经决议通过后方可出资[17] 投资处置 - 对外投资收回、转让、核销需按金额限制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20] - 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需对被投资单位财产、债权、债务全面清查[21] -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3] 后续管理 - 财务部应审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料并及时进行会计处理[24] -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情况[23]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权[26] -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授权批准、投资计划合法性等多项[24][25] 信息披露与保密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投资活动信息披露义务[27] - 相关人员对未公开的对外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7] 制度施行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1]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14
资金管理原则 -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集中统一、收支预算、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原则[3] 预算管理 - 各业务部门和子公司需编制年度和月度资金预算,经初审、复审、批准后执行[5][6] - 预算内支出按授权审核批准,超预算需追加计划并按程序批准[7] 投资与融资审批 - 公司总经理运用投资资金超权限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9] - 融资事项经初审、复审、董事长审批,超范围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1] - 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对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决议[12] - 各子公司对外融资需向公司申请,经批准后筹资[13] 账户与资金划拨管理 - 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管理部统一开立和管理[16] - 公司与子公司内部资金划拨需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16] 资产侵占处理 -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申请冻结股份变现偿还[20] 资金往来汇报 - 公司建立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末进行自查并上报[21]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 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包括申请、审批、复核和办理支付[22][23] 备用金管理 - 经常发生零星费用报销的部门,经批准可借用定额备用金,每年年终收回,次年再借[24] 费用报销审批流程 - 总经理费用报销审批流程为总经理→董事长;副总经理为副总经理→总经理;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员工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27][29] 日常经营付款审批 - 300万元以下日常经营付款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或授权人核准;300万元以上需报董事会备案;300万元以下日常经营预付款由总经理或授权人核准,300万元以上报董事会备案[30] 关联交易核准 - 涉及关联单位采购、赊销,合同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核准;超3000万元且占比5%以上由股东会核准[30] 短期借款管理 - 公司向银行借入流动资金短期借款,按季由财务管理部提计划,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报董事会核准备案;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由总经理核准[31] 资金检查与核对 - 内审部定期、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每月检查银行存款账单核对情况[33][34] - 财务管理部每月核对票据使用情况与银行对账单;财务总监组织清理未达账项[34][35] 子公司资金支付管理 - 各子公司制定明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按规定执行[35]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1:14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披露 的管理工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 境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务。证券投资部是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进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 环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主动跟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沟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证券投资部做好环境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 ...